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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农民流动与经济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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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2:23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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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的主客关系颁布的专法规定:“夔州路诸州官庄客户逃移者,并却勒归旧处,他处不得居停。又敕:施、黔州诸县主户、壮丁、寨将子弟等旁下客户逃移入外界,委县司画时差人计会所属州县追回,令著旧业”(注:《宋会要辑稿》六九之六六至六七。)。可见,这里的客户无权自由流动。这种情况到南宋时也未得到很好的改变。宁宗开禧元年(1250年),夔州路转运判官范荪乞将皇佑官庄客户逃移之法校定:“凡为客户者,许役其身,毋及其家属;凡典卖田宅,听其离业,毋就租以充客户;凡贷钱止凭文约交还,毋抑勒以为他客;凡客户身故,其妻改嫁者,听其自便,女听其自嫁。庶使深山穷谷之民,得安生理”(注:《宋史》卷一百七十三《食货上一》,中华书局,1985年版。),这正反映了此前客户的地位更加低下。另一方面,那些从强烈依附关系中解脱出来的“自由”客户实际并不自由,他们所面临的是到处为人庸工,为生计而挣扎,“不能营三餐之饱”的客户是存在的,死后“贫无葬地”(注:《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十七《丧葬》,《海王邨古籍丛刊》,中国书店,1990年版。)的客户也是常见的,而象前文提到的郑四客之类则不多见。 因此,由于种种原因,宋代农民流动对经济发展所引起的作用有很大的局限性上一页 [1] [2] [3] [4] [5]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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