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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变法与商品经济

时间:2009-7-24 13:52:23  来源:不详
     安石曰:“……今按乡村上三等、城郭有物业户,亦有缺乏之时,从人举债,岂皆是兼并之家?……”⑤
 
王安石从其地主阶级私有观念出发来理解“兼并”,他并不认为有田地、物业的都是兼并之家,这也是他理解当时生产关系的一个基本思想。他有一首诗,对此表达得极为明确:“婚丧孰不供,贷钱勉尔营。耕收敦不给,倾粟助之生。物赢我收之,物窘出使营。后世不务此,区区挫兼并。”⑥准确解释这首诗,才能理解王安石关于封建生产关系的基本思想,也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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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王文公文集》卷二《再上龚舍人书》。
    ②  《王文公文集》卷三《上运使孙司谏书》。
    ③  《宋会要辑稿》一二二。
    ④  《王文公文集》卷二《再上龚舍人书》:“五帝、三王之世,可谓极盛最隆,亦不能五谷常登,而水旱不至。然无冻馁这官者,何哉?上有善政,而下有储蓄故也。”
  ⑤  《宋会要辑稿》一二三。
  ⑥  《王文公文集》卷五○《寓言》。
 
理解青苗法的用意和作用。王安石是维护私有制和封建占有制的,不把富有和兼并等同起来。他认为当人们有婚丧有困难的时候,应当给予借贷;当农民耕获季节有困难的时候,应当给予借贷。物资有蠃余的时候,可以收回借款;物资匮乏的时候,就得加以扶助,如果不这样做,就谈不上挫抑兼并。有人理解诗矿区区抑兼并”一句,以为王安石不要抑兼并,这是望文生义,不是诗人本旨。王安石并不一般地反对发家致富,只是反对那些“豪杰有力之人,其议论足以动士大夫者”,这是指家室富有、社会政治地位很高而又恣意兼并的人;他反对那些“富姓赇吏,寓田势家”,这是指侵犯小地主和贫弱农民利益的大地主大官僚,他反对那些“元奸宿豪,舞手以乘民”,这是指乘人之危以攫取暴利的人;他反对“校固取利”,这是指利用官府法令、依仗官吏势力重利盘剥的人①。由此进一步分析王安石的经济思想,还可以看到,他对于豪强兼并之家,主张通过法令制度和政策措施适当加以限制,并不是用行政手段加以打击或摧毁;反之,在一定条件下,他还承认其存在的必要,而尽量予以利用②,“物赢我收之,物窘出使营”,作为一种商品交换的范畴来看待,加以鼓励,并进一步作为官府的一种职责来要求,青苗法就是适应这种要求的。他曾说:“今朝廷治农中未有法,又非古备建农官,大防圩之类。播种收获补助不足,待妆并有力之人而后全者甚众,如何可遽夺其田以赋贫。此其势固不可行,纵可行亦未为利。”③由此可知,青苗法包含抑兼并的因素在内。从根本上讲,王安石并不要断然取缔兼并,至于一般发家致富以及一般借贷,他是完全承认其合法存在的。作为封建统治上层代表人物的王安石,其思想实质必然是这样,无可推移。
以青苗法代替常平法,更重要的一点,是由物物借贷进入货币借贷的范畴。常平法出入一律用物,而青苗法出入一律用钱,常平法实施千多年以后转变为青苗法,这绝不是偶然的事,青苗法在宋代早已零星出现过也绝不是突如其来的。可是这个变化,毕竟不太寻常,守旧派司马光给予猛烈抨击,恰好是在钱币这一要害上大肆叫嚷,司马光说:
 
         力者民之所生而有也,谷帛者民可耕桑而得也。至于钱者县官之所铸,民不得而私为也。  自未行新法之时,民间之钱,固已少矣。……是以古之用民者各因其有而取之,农民之役不过出力,税不过谷帛。及唐末兵兴,始有税钱者,故白居易讥之曰:“私家无钱炉,平地无铜山”,言责民以所无也。今有司为法则不然,无问市井田野之民,由中及外,自朝至暮,唯钱是求。今货益重,物益轻,年虽饥,谷不甚贵,而民倍困。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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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三、二三二;《王文公文集》卷三五《信州兴造记》、卷八七《虞部郎中晁君墓志铭》。
  ②  《王文公文集》卷四八《垂虹亭》:“中家不虑始,助我皆豪殖。”
  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三。
  ④  《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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