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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2:23  来源:不详
么简单!服役与免役,不是一般的权力问题,“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这涉及统治与被统治的根本利害关系,在封建士大夫心目中,却认为是天经地义,无可改变。就从宋代的衙前、里正来说,已不属真正的力役,也被认为社会地位很低。因此,只要是一个“士”,不负担官品以外和任何减速,何况是真正的力役!助役钱不论收多少,这些人总会反对,即使宋神宗决心加以压制,这些人仍然会千方百计要反对。一直到后来,免役法有时还会行得通,助役钱却不能施行,道理也就在这里。
    由于出助役钱而反对免役法的,属于封建统治上层人物,范围究竟有限。免役法之所以遭到强烈反对,还在于这种服役方式是募,而服役的中介是钱。官户不愿出助役钱,跟服役方式、中介的变化联系在一起,问题复杂化,斗争也更加激烈,这需要详加探讨。
差役法服役方式是由地方官差派,被差派的人亲身服役,一般不能以钱代役。服役的名色繁多,有如衙前主官物,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耆长、壮丁维护治安,承符、人力供奔走驱使,此外州县还有曹司、押录之类,都是从九等户中差派。原来规定,以第一等户为里正,第二等户为户长,第五等以下户不任力役。但户等往往不能按产业如实评定,而差派又不能按户等合理分担,问题历来就很复杂,弊病很多。一般说来,衙前、里正之为,大都是中小地主充当;其他力役,主要由农民承担,其中也有地主,农民在总人数中占很大的比例。宋仁宗时,有人估计三千户的县,中等以上约为一千户,除去官员、形势、衙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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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
  ②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三。
 
将吏约一二百户不任差派外,只有八九百户可以被差派充任各色力役①。我们从历史上地主与农民的比数情况来分析,这八九百户至少有三分之二为农民。可见力役负担,主要是落在农民身上;力役性质,主要是农民向封建国家提供的力役地租。
    免役法规定,除耆长、壮丁自第一等至第五等户中分别轮差并相应地分别减免免役钱外,衙前、里正、户长以及州县色役,均募人充役,官户、坊郭人户以及女户、僧尼等则出助役钱。因此,耆长、壮丁对农民应役而言,仍为力役地租性质,而其他各色力役,由承担差役的人户,按户等出免役钱,这对农民而言,等于是交纳给封建国家的一种货币地租。
    差役或免役,对农民而言都是属超经济强制,这一根本前提没有什么不同。只是由力役地租性质改变为货币地租性质,从封建地租形态来讲,好似跳越了实物地租阶段,这一变化确乎不小。北宋时期正处于实物地租为主的阶段,力役地租仍然存在,货币地租亦已出现。封建国家征自农民的力役,由于力役本身性质所规定,采用力役地租性质的服役方式,也好似是理所当然。但毕竟社会上已出现货币地租,必然会反映到封建国家的役法上来,免役法早就局部地暂时地出现过,更是事有必至,理有固然。不过守旧派司马光这班人,是极其不愿意看到这种变化的。他们固然不懂得地租演变的社会历史背景,更不懂得地租理论,但很直觉地感到许多不便,其中如历来使民以力不以钱,历来征役以差不以募。现在以钱募役,超经济强制虽没有根本上的改变,而农民对于地主和封建国家的从属关系实际上会有所削弱,那是不可避免的。他们察觉到免役用钱,则钱重谷轻;征役以募,则役非土著,对自然经济和封建统治都是不利的②。结合青苗法的借贷以钱的趋向,加上本身要出钱助役,表现出“非便”之想,这都是他们切身利害所驱使的。
地租形态的演变及其后果如何,司马光等人并不真正理解,王安石也没有触及这方面的问题。王安石曾说过,“去徭役害农,亦民事也”,只知道徭役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再从这些现象深入下去,涉及地租演变问题,他便无能为力了。倒是有些守旧派人物,不自觉地在探索这种带实质性问题,可以说开始触及役法有关诸现象的深处了,下面引述苏轼、苏辙兄弟两人的议论:
 
          苏轼言于司马光曰:“……三代之法,兵农为一,秦始分为二。及唐中叶,尽变府兵为长征卒,自是民不知兵,兵不知农。农出谷帛以养兵,兵出性命以卫农,天下便之,虽圣人复起,不能易也。今免役之法,实类是。”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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