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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变法与商品经济

时间:2009-7-24 13:52:23  来源:不详
      苏辙言:“……臣窃谓三代圣人,其法不能无弊,是以易贡献助,易助为辙,要
  以因时施宜,无害于民而已。今差法行于祖宗,雇法行于先帝,取其便民者而用之,此三代变法之比也。”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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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见《文献通考》卷一二《职役一》。
②  参阅《宋会要辑稿》一二七;《温国文正公文集》卷四五《应诏言朝政阙失事》。
③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七至七九。
④  《通考》卷一三《职役考二》。
 
苏轼认为差役变为免役,跟兵农合一变为兵农分离相类似。我们引申一下予以理解,那就是役法不以本色而以钱,不用差而用募,亦即力役跟农民人身分离了而代之以钱,这在理论上多少触及地租形态的边缘。苏辙把由差役变为免役比拟为“易助为辙”,直接探索到地租形态的内容,这一类比,更接近于问题的实质所在。只是他仍然说明不了其中的深刻内容和具体道理,自然我们也无法要求他达到这个水平。
    苏轼还注意到役法变更中一些实质性问题。他说:“自古役人必用乡户,犹食之必用五谷,衣之必用桑麻,川之必用舟航,地之必用牛马,虽其间或有以他稳操胜券充之,然终非天下所常行。”①苏轼认为“役人必用乡户”,即力役不能用钱代替,当用力役本色;征役不能募浮浪人,当用土著农民,这简直是天经地义。他察觉到以钱代役,离开了力役本色的范畴,离开了农民应役的范畴,毕竟触及地租问题的边缘,虽然他并不理解地租形态演变的实质。
    苏辙后来看到免役法对封建经济的发展有利,对农民有好处,新法的实际效益使他不能熟视无睹,他曾经算过一笔账:“畿县中等之家,大率岁出役钱三贯,若经十年为钱三十贯而已。今差役即行,诸县手力,最为轻役;农民在官,日费百钱,最为轻费。然一岁之用,已为三十六贯。二年役满,为费七十八贯。罢役而归,宽乡得闲三年,狭乡不及一年,以此较之,则差役五年之费,倍于雇役(即免役法)十年所供。”②这笔账的可靠程度如何,我们难以下定论。不过可以肯定,苏辙从社会现实中看到了免役法对于节省人力、物力大有好处,也就会认为它对于封建经济有利。无怪乎他从反对免役法转变到赞成免役法,他对问题已接近于具有实质性的理解。
司马光在守旧派中算是最顽固的,他凭自己的直觉,感到免役法“非便”,别人难以比得上他那种敏感程度。他对差役变为免役,察觉到了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有了变化这一要害所在,他说:“旧日差役之时,皆土著良民,各有宗族、田产,……事发逃亡,有宗族、田产以累其心。”③司马光所谈的,涉及农民对地主和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方面的一些现象,守旧派对此是极为关心的。苏辙一度具有司马光同样的想法,后来看到免役法实施后,所募的人还是可靠的,才解除了顾虑④。本来差役改为募役,农民所受超经济强制仍然一样,人身依附关系即使有所削弱,那也是不显著的渐变,对封建统治阶级来说,绝不是岌岌可危的事。封建社会要向前发展,这种变化乃是不可避免的,杞人忧天,守旧派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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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东坡续集》卷一一《上神宗皇帝书》。
  ②  《栾城集》卷四三《三论分别邪正札子》。
  ③  《宋会要辑稿》卷一二七。
  ④  《宋会要辑稿》卷一二八载苏辙言:“行之十余年,浮浪之害,无大败阙。”
 
商品经济愈发展,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愈会削弱,其中介为钱。司马光看到钱的为害之处,其他守旧派人物莫不如此。所以在免役法实施过程中,就有人主张“以田募役”①,后来有的地方也曾试行过。南宋又有所谓“义役”②,这与以田募役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只是义役掌握在乡邑士大夫手里,而以田募役则由封建国家直接掌握,方式上略有不同而已。以田募役,使应募的农民固定在封建土地制度羁绊之下,他们对封建国家或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比于一般佃农,无甚差异,即有“宗族、田产以累其心”,自然符合守旧派的口味。只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向前发展,以田募役事实上不容易行得通。义役因此只能在局部地区、短暂时间内施行,终究是行不通的。以田募役,力图避开役法中这一钱的中介,而从总的发展趋势看,要避免也是避免不了的。商品经济处在漫长的渐进过程中,钱币流通日益广泛,当时募役以钱,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绝不依任何个人意志为转移。

六、市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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