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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椿年與南宋土地經界

时间:2009-7-24 13:52:35  来源:不详
14]雖有李朝正共同措置,亦未見成效。紹興十七年正月,椿年免喪復原官,對王鈇的辦法很不以為然,奏請仍照他最初所奏上的條規措置兩浙經界。奏稱:

本路州縣經界,已用打量及砧基簿計四十縣,欲乞結絕。未曾打量及不曾用砧基簿止令人户結甲去處,竊慮大姓形勢之家不懼罪賞,尚有欺隱,欲乞令措置行下州縣依舊打量畫圖,令人户自造砧基簿赴官印押施行訖申本所差官核實,稍有欺隱不實不盡,即依前來已得指揮斷罪追賞。結甲縣分内有先曾打量,後來又參照類姓圖賬,已得畝角,著實别無欺隱不蛊不實,欲乞别令州縣出榜,限一月許人從實自首,限滿從知通保明申本所,以憑差官核實結絕。人户先因結甲致有欺隱畝步,减落土色,詭名挾户之類,如今來打量依實供具圖書入賬,置造砧基簿,並同自首。(《宋會要稿·食貨七十·經界雜録》)

 

顯然椿年堅主按圖核實,先辨認土地,再追稽户名,以求精確。高宗亦完全允從。至十九年三月,經界大致就緒,高宗與宰執討論及此事,認為遠較王鈇措置的為當。李心傳《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一五九記其事,云:

(十九年三月)戊申,左朝散郎知普州王輔代還,言仁政必自經界始,尚恐蜀速未嫻措晝,或有謬誤,乞誡敕有司刻意奉行。上曰:“四川道遠,倘如輔所陳,則税愈不均矣!可令措置經界官覺察奏劾。”己酉(二十七日),進呈。上曰:“州縣官奉行如法,其推恩勿限員數,庶人人知勸,正經界,均賦税,極為便民。推行之初,臣僚有肆異議圖沮壞者,暨平江均税单,紛紛之議始息。”秦檜曰:“當時獻議欲使逐户自陳,豈無失實。”上曰:“李椿年通曉次第,中間以憂去,他官領之,便有失當處。”尋以輔知合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關於吕惠卿的手實法,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一二所述甚詳,可參考。

    [14]  從紹興十五年正月到十七年春,兩年多時間都未辦好結甲自實,此法不經打量步畝和畫圖,極為簡易,而竟無成。《宋會要稿·經界雜録》载有王鈇限一月結絕及限一季了畢的奏請,雖屢頒指揮,均徒為文具。又有李朝正共同措置,而亦毫無成效。

 

由這段記載看,其是非曲直不辯自明。至同年十一月廿三日,經界告畢,適逢民户多訴陳經界不均,殿中侍御史曹筠因而彈劾椿年,其罪狀為求薦“劉大中,陰交趟鼎,皆竊其權柄,漏其昵談。今遊舊將之門,傾危朝廷,尤為可慮。兼經界已定,若不别委他官核實,則椿年私結將帥,曲庇家鄉之罪,無以厭塞公議。”(《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一六○)詔與外任,知婺州。二十八日,高宗又宣諭宰輔說:“經界人户多訴不均,當與受理,若下田受重税,將無以輸纳。”秦檜說:“臣嘗諭户部侍郎宋貺,宜體聖上均税本意,有未均處亟為改正。”(《宋會要·經界雜録要録》)足見還有些小問題不斷發生,致影響經界的成效。二十年二月壬子(四日),權户部侍郎宋貺奏:“契勘經界本意,務要革去侵耕冒佃、詭名挾户、逃亡死絕、虚供抵當、差科不均、鄉司走弄二税之弊,使民有定產,產有定税,税有定籍,後來緣以畫圖供賬,分立土色等則,均任苗税,轉生奸弊,遂至久不能結絕。今欲乞令轉運並守臣恪意措置,須管革去逐件情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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