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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椿年與南宋土地經界

时间:2009-7-24 13:52:35  来源:不详
經界法》及《文獻通考》卷五。

 

據李心傳《朝野雜記甲集》卷五所載葵與椿年辯論當均税不當增税,椿年不從,葵竟坐事免官,自是人不敢言。[10]恐椿年的經界法也有暗含增税之意,從為國家開財源的角度來衡量當然是應該的,但與創始時“只為均税不為增赋”的原意就不盡相合了。

紹興十三年,詔頒經界法於天下,椿年旋遷權户部侍郎,仍舊負責經界事,推行得甚為積極。十四年十二月,椿年以母憂去官,高宗以王鈇繼任,[11]開始在兩浙路實行經界。鈇圖方法簡易,稍更椿年條規。奏陳“措置經界,務要革去詭名挾户,侵耕冒佃,使產有常籍,田有定税,差役無詞訴之煩,催税免代納之弊,然後施行簡易,不擾而速辦,則實利及民。今欲將兩浙路諸州縣已措置未就緒去處,更不須圖畫打量造納砧基簿,止令逐都保供保伍賬,排定人户住居去處,……每十户結為一甲,從户部經界所立式,每一甲給式一道,令甲内人遞相糾舉,各自從實供具本户應干田產畝角數目,土風水色坐落去處,合納苗税則例,具賬二本,其從來詭名挾户侵耕冒佃之類,内包占逃田如係十年以上,從實自首,併於賬内添入,不及十年者作一項供具,……如所供田畝水色著實,所有積年隱過苗税一切不問,如有欺隱不實不盡,致人陳告,其隱田畝並水色人並從杖一百斷罪,仍依紹興條格,將田產盡給告人充賞,仍追理積年减免過税賦入官。……其同甲人每人出賞錢三十貫盡給告人,亦依隱田人斷罪。若因官司點檢得見,其賞錢并田並行拘没。”當時有力之家,規避差役科率,多將田產分作詭名挾户,至有一家不下析為三二十户的,也有官户將階官及職官分作數户的,如所書田主姓名不是保伍籍上姓名,即是詭名挾户,極易根究,[12]這就是所謂之“結甲自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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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被椿年奏劾為“廣為謗訕,必欲祖經界之政”而遭罷免的先有徐林和胡思。見《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一四九。葵之罷則由於得罪秦檜。《宋史全文》卷二一,紹興十四年五月甲戌云:“時秦檜怒葵不已,椿年因奏葵在郡錫宴北使,飲食臭腐,致行人有詞。葵坐落職,主管台州崇道觀,自是投閑十一年。”是未必盡出於椿年之意。

    [11]  王鈇,《宋史》無傳,《南宋制撫年表》作王鐵,殊非。《宋會要稿·食貸六經界》作王鈇,而《食貨六十經界雜録》作王鐵。百衲本《宋史》卷一七三《食貨上》一、《文獻通考》卷五及《宋史全文》卷二一均作王鈇。李心傳《朝野雜記甲集》卷五稱王承可,承可則為王鈇的字。同作者《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一五二作王鉄(鐵的簡體字),卷一五三作王鈇,而卷一四九及一五九又均作王鈇。案當以鈇為是,其作鉄或鐵乃係傳刻之誤。

    [12]  見《宋會要稿·食貨六經界》。

 

其源則始於熙豐時代吕惠卿的手實法,[13]所不同的為結甲一事,結甲乃是連保相坐之意,加重民户彼此間互相監視糾舉之責任,藉以防止欺隱之弊。照王鈇的辦法措置經界,不必經過度量田地和置造送納砧基簿,没有跋涉山川櫛風沐雨之勞,確較簡便,不擾於民,又利速成,然並不徹底。如果民户私相要結,共同欺隱,他們彼此間有了諒解,各不檢舉,官司便不易得其真實。當時高宗亦允從照行。由於地方官敷衍塞責,各地經界進行得非常遲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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