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賞召訴,則起告訐之風;差官括責,則有搔擾之弊。
第二害、推割不行:責產之家,產去税存,終身窮困,推割不得。
第三害、衙前坊場虚供抵當,侵没官錢:衙前專副及買撲坊場之人,計會官司,虚供抵當;及乎少欠官錢,拘收在官,有名無實。
第四害、鄉司走弄税名:二税姓名數目所係於籍者,翻覆皆由其手。
第五害、詭名寄產:詭名挾佃,逃亡死絕,官司催科,責辦户長,破家竭產,不足以償。遂致差役之時,多方避免,有力者舉產業以隱寄,無力者絮妻子而遁逃,有經一二年而產尚不能定者。
第六害、税籍難信,争訟不息:兵火以來,税籍不足以取信於民。每遇農務暇閑之時,以税訟者,雖一小縣,日不下千數,追呼搔擾,無有窮盡。
第七害、倚閣不實:州縣倚閣二税,往往以為人户逃死,人雖逃死,產豈不存,名為倚閣,實自理取。或以市恩,或以入己,欺罔上下。
第八害、隱赋日多,公私俱困:州縣常賦之額既為人所欺隱,歲計不足,於是揍額之糴,浙西州軍不下數十萬斛,舉浙東之歲入不足以償其價,而民猶以為苦。
第九害、猾民自陳税籍不實:州縣之籍,既因兵火焚失,往往令民自陳實數而籍之,良善畏法者盡實而供,狡猾豪强者百不供一,不均之弊,有不可勝言者。
第十害、逃田税重,民不敢耕:州縣有不耕之田,皆為豪猾嫁税於其上,田少税多,計其耕之所得,不足以輸其税,故不敢耕也。(《宋會要稿·食貨七○·經界雜録》)
這些弊害都是彰明較著者,椿年陳述得淋灕盡緻,足見其觀察之深,體會之切,非明於政理熟悉民隱者不能道。政府若欲救此弊除此害,必先正經界。經界正,則可:一、不待根括陳告而公私分;二、不俟推割而税随產去;三、多寡有無不得而欺;四、民有定產,產有定税,税有定籍,鄉司不得而走弄;五、據產催税,無陪填之患;六、據田納税而無所争;七、奸弊難行,不失常赋;八、正額自足,公私無糜費;九、賦税均平,貧人受惠;十、税有所歸,逃田可復業,亦可轉賣而有人願買。[4]經界之正與不正,其利害大别如此!椿年並舉平江府(蘇州)為例子,說明賦税失其常數的情形。云:
臣昨因出使浙西,採訪得平江歲入七十萬斛,著在石刻,今按其籍,雖有三十九萬斛,實人纔二十萬斛耳!其餘皆以逃亡災傷倚閣,詢之土人,頗得其情,其實欺隱也。(《宋會要稿·食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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