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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椿年與南宋土地經界

时间:2009-7-24 13:52:35  来源:不详

當國家財政極其困難的時候,而諸路府州縣侵欺賦税竟如此其甚,則正經界實為刻不容緩之舉。高宗看了他的奏疏後,便對宰執說:“椿年之奏,頗有條理。”檜說:“其法簡易可行。”程克俊說:“比年百姓避役,止緣經界不正,若行之,誠公私之久利也。”即詔:“專委李椿年措置。”椿年請考按核實自平江始,俟有成效,再推行於一路,進而施於全國。要在均平,為民除害,更不增税額。帝均從之。[5]同年十二月二日,因條劃施行細則奏上,其略云:

    一、自來水鄉秋收了當,即放水入田,稱是廢田,欲出榜召人陳告,其田給與告人。耕田納税即已給與告人後,設有詞訴,不得受理。

    一、有陂塘塍埂被水衝破去處,勒食利人户併工修作,如有貪無力用功者,許保正長保明以常平錢米量行借貸,如常平錢米不足,乞以義倉錢米借兑,侯秋成以收到花利分三年還納。

一、今畫圖合先要逐都耆鄰保所在關集田主及佃客,逐丘計畝角押字,保正長於圖四止押宇,責結罪狀,申措置所,以俟差官按圖核實,稍欺隱不實不盡重行勘斷外,追賞錢三百貫。因而乞取者量輕重編配,仍將所隱田没入官,人告者賞錢並田並給告人。如所差官被人陳訴,許親自按圖核實,稍有不公,將所差官按劾,取旨重行竄責。

    一、令官民户各據畫圖了當,以本户諸鄉管田產數從實自行置造砧基簿一面,晝田形丘段,聲說畝步四至,典責或係祖產,赴本縣投納,點檢印押類聚,限一月,數足,繳赴措置經界所,以憑照對。晝到圖子審實發下給付人户,永為照應。日前所有田產雖有契書,而不上今來坫基簿者,並拘入官。今後遇有將產典賣,兩家各齋砧基簿及契書,赴縣對行批鑿,如不將兩家簿對行批鑿,雖有契帖干照,並不理為交易。縣每鄉置砧基簿一面,每遇人户對行交易之時,並先于本鄉砧基簿批鑿,每三年,將新舊簿赴州,新者印押下縣照使,舊者留州架閣。將來人户有訴丢失砧基簿者,令自陳,照縣簿給之。縣簿有損動,申州,照架閣簿行下照應。每縣逐鄉砧基簿各要三本,一本在縣,一本納州,一本納轉運司。如有損失,並仰于當日赴所屬鈔録。應州縣及轉運司官到任,先次點檢砧基簿,于批書到任内作一項批云:“吏得砧基簿計若干面,並無損失。”如遇罷任,批書:“砧基簿若干面交與某官取領,有無損失。”(《宋會要·經界雜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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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見《宋會要稿·食貨七十·經界雜録》。

    [5]  見《建炎以來繫年要绿》卷一四七及《宋史全文》卷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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