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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上计制度论考——兼评尹湾汉墓木牍《集簿》

时间:2009-7-24 13:52:47  来源:不详
还亲自询问计吏。如:《后汉书·张堪传》载,“帝(光武)尝召见诸郡计吏,问其风土及前后守令能否”。

  3.上计的时间

  有关上计的几个时间,史籍上本有明确记载,有人不解其间的区别,将其混为一谈。兹分述如下:

  一是“计断”时间。卢植《礼注》曰:“计断九月,因秦以十月为正故”。所谓“计断九月”,即每年度的各项统计数字至九月底截止。因为秦以十月为岁首,九月底也就是岁终。汉代承袭此制。太初改历后,也仍然是“计断九月”。对此,清末法学家沈家本解释的很清楚。他说:“汉初以十月为岁首,朝会在十月,计吏自不得不以九月为断。自太初正历,以正月为岁首,而计文书仍断于九月者,计吏岁尽即诣京师,不及候至十二月。郡国之远者若必断于岁尽,即不及赴正月旦之朝会,故断于九月”(注:沈家本:《汉律摭遗·上计律》。)。

  一是起程赴京上计时间。《后汉书·百官志五》云:县、邑、道“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郡国“岁尽遣吏上计”。也就是于“岁尽”令上计吏起程赴京上计。此处没规定具体的日期,因为起程具体日期,应以各郡国离京师路程远近而定。路远的动身早,路近的动身晚,以能按时参加正月旦之朝会为宜。李贤于“岁尽遣吏上计”之后,引卢植“计断九月”之说,不妥。这样就将计书统计数字的日期与动身起程赴京的时间混淆了。

  一是受计时间。此项,史籍中未见有明确记载,可能就在朝会之后。《汉书·武帝纪》载,元封五年“春三月,还至泰山,增封。甲子,祠高祖于明堂,以配上帝,因朝诸侯王列侯,受郡国计”。又:太初元年,“春还受计于甘泉”。这两次的受计时间和地点,均非常制。沈家本的解释可备一说:“受计当在京师,甘泉距长安不远,武帝常驻跸之所,即与京师不异。惟泰山非受计之地,而郡国计吏咸集焉,殆当日行幸之年,正月无朝会,而诸侯之来朝者并集于行幸之处,而计吏亦咸集欤”(注:沈家本:《汉律摭遗·上计律》。)。就是说,这一年春因武帝行幸泰山,于是就便在此受计。除此之外,在泰山受计还有一层原因在于,封禅是帝王为表明自己受命于天所举行的祭祀天地的典礼,此时此地,令计吏报告工作,自然是为了显示皇帝的神圣地位和统治能力。

    (三)统计制度

  上计文书,是一册通篇统计数字的文书。这些体现着地方行政长官一年政绩的数字,是朝廷考核官吏劳绩的依据,也是制定一国施政方针的重要参政资料。因而计书中所立项目、统计数字必须统一、精确、真实。为了使得从地方基层,经过县,到达郡的各项统计达到上述要求,秦汉时已经制定种种制度。从而使我们在今天仍可感觉到,这些统计不是乱杂无章,而是井然有秩。秦汉简牍中见到的一些法令条文,即是计书中的统计精确、真实的法律基础。例如,为了保证全国各地对谷、稻产量计算的统一,秦《仓》律规定:

  稻后禾熟,计稻后年。

  这就是说,稻与谷的收获时间不同,晚稻的收获可能在来年。“计断九月”,因而只能将稻的产量数额,记在下一年度的帐上。

  为了避免统计发生重复,秦律对于某些特殊的钱粮支出如何统计,有具体规定:

  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太仓,与计偕。都官以计时雠食者籍。

  此律颁行于秦置郡以前,因而各县直接向中央机关上计。“食者”,指中央列卿所属“都官”在各县领取口粮者。所以该律规定,各县计吏上计簿时,应将都官在县领取口粮和其它费用者的名籍一并呈上。都官应在结账时核对名单,以免发生差错。有此规定,各机关在统计谷物这类支出时,就避免了重复统计。

  汉简中有关资料说明,为了确保计书中呈报的事实与数字准确不误,郡府十分强调各县对呈上的计簿要经过认真校对、核实。汉简中有以下简文:

  ①□长丞拘校,必得事实。牒别言,与计偕如律令,敢告卒人。掾定、属云、延寿、书佐德(注:《居延新简》E·P·T53:33A、B)。

  ②拘校,与计簿相应(注:《居延新简》E·P·T52:576)。

  ③卅井言,谨拘校二年十月以来计最。未能会,会日谒言解(注:《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下)430.1,430.4)。

  ④书到,拘校处实, 牒别言(注:《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下)317.6)。

  所谓“拘校”,即“鉤校”,“乃钩稽比较之意”(注:于豪亮:《居延汉简丛释》,《文史》第十七辑。),也就是校对、核算。将以上四条简文综合一起来看,即郡府命令所属地方基层、各县对上计文书要认真核对。发现错误,要查出原因,所谓“拘校处实”、“必得事实”。并要另附文书说明,所谓“牒别言”,与计簿一并呈上。

  除了各县对于所上计书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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