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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上计制度论考——兼评尹湾汉墓木牍《集簿》

时间:2009-7-24 13:52:47  来源:不详
物》1997年第1期。)。这篇660余字长的佚名汉赋,无论是否墓主本人的著作,作为陪葬品,足以显示死者的爱好和具有的较高的文化素养。墓中存放的10方名谒,是师饶与东海郡太守、沛郡太守、琅邪郡太守、长安令、楚相,以及容丘侯、良成侯等地方高级官吏和社会名人互致问候、交往酬酢之物。这表此公交游广泛,地位显赫。
  了解墓主师饶的上述情况,不难判断出他与这批上计文书的关系。一般说来,作为陪葬的物品,总是与墓主人有某种特殊情结。就职掌而言,任功曹史的师饶与一郡的上计事务,并无直接关系。他如此珍爱与上计有关的文书,死后将其置于身旁。很有可能是因为生前曾参与过该《集簿》的编制,或担任过东海郡的上计吏。从以上所述情况看来,功曹史师饶,以其在郡府中的地位、文化水平,以及与太守的关系,都能胜任郡上计吏一职。如果这一判断可以成立,我们对于汉代上计制度,就会有较全面、深入的认识。

      二 上计制度

  所谓上计,即由地方行政长官定期向上级呈上计文书,报告地方治理状况。县令长于年终将该县户口、垦田、钱谷、刑狱状况等,编制为计簿(亦名“集簿”),呈送郡国。根据属县的计簿,郡守国相再编制郡的计簿,上报朝廷。朝廷据此评定地方行政长官的政绩。这种考评地方官的方式古已有之。汉时已有较完备的制度。汉代并颁布有专门的法规《上计律》。可惜该律早已不存,而今仅见一律目(注:《周礼·春官·典路》:“大宾客亦如之”。注:“亦出路当陈之”。郑司农云:“‘汉朝《上计律》:‘陈属事于庭’。”)。本文仅根据有关史料,对汉代郡国上计的几项主要制度,略述如下。

    (一)上计吏的选派

  汉代,上计吏非常任职务,必要时由郡太守临时委派。《后汉书·百官志五》云:郡国“岁尽遣吏上计”。可见此“吏”不是专门职称。否则必然会写明“遣上计吏”上计。严耕望先生已有此说,本文从之(注: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上编》(卷上),《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74年版。)。不过两汉时期,具体担任此职者,有所变化。最初曾规定由郡丞奉计京师。《汉书·严助传》:“愿奉三年计最”。如淳注:“旧法,当使丞奉计”。又如《汉书·朱买臣传》:“坐中惊骇,白守丞”。张晏注:“汉旧郡国丞长吏与计吏俱送计也”。也就是说,由丞代理郡守,率长吏、计史等,奉计京师。颜师古同意此说,并解释道:“谓之‘守丞’者,系太守而言也”。但是,实际上又多由长吏(或作长史)代丞上计。以下诸条记载均作如是说:

  《汉书·黄霸传》载,京兆尹张敞奏霸:“窃见丞相请与中二千石博士杂问郡国上计长吏守丞,为民兴利除害成大化条其对”。又:“丞相图议上奏曰:‘臣问上计长吏守丞以兴化条,皇天报下神雀’”。

  《汉书·王成传》载,宣帝“诏使丞相御史问郡国上计长吏守丞以政令得失”。

  《后汉书集解·百官志一》注引《汉旧仪》:“哀帝元寿二年,以丞相为大司徒。郡国守丞长史上计事竟,遣君侯出坐庭上,亲问百姓所疾苦”。“遣敕曰:‘诏书数下,禁吏无苛暴。[守]丞长史归告二千石……’。”

  《汉旧仪》:“御史大夫敕上计[守]丞长史曰:‘诏书数下,布告郡国。臣下承宣无状,多不究,百姓不蒙恩被化。守丞长史到郡与二千石同力为民兴利除害,务有以安之,称诏书’”。

  以上各条中的“守”字,即非本职而兼领事。“守丞长吏”,或“长吏守丞”,即由长吏代理丞长计中央。此办法,仅实行于西汉。东汉时,径直由长吏上计。如:

  《后汉书·应奉传》注引《谢承书》曰:“奉少为上计吏,许训为计掾,俱到京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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