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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上计制度论考——兼评尹湾汉墓木牍《集簿》

时间:2009-7-24 13:52:47  来源:不详
位循史,就有3位有“户口岁增”、“户口增倍”之类的评语。东海郡太守不能不注意本郡男女人口的比例问题。

  2.赈济贫困。

  赈济贫困,是郡守的一项重要工作,因而在上计文书中不能不专列一项:

  以春令成户七千卅九,口二万七千九百廿六。用谷七千九百五十一石八斗□升半升。率口二斗八升有奇。

  汉代初期,较注意赈济贫困。文帝曾提出“方春和时”,“赈济孤独穷困之民”(注:《汉书·文帝纪》。)。此后遂为制度。《后汉书·百官志五》本注曰,凡郡国“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何为“乏绝”?刘昭注引《礼记·月令》疏曰:“暂无曰乏,不续曰绝”。如此说来,春季青黄不接之际,郡国应赈济贫困农户。这就是所谓的“因时施政”的“时令”。也就是《集簿》说的“以春令成户”。为何名曰“春令”呢?此词系仿《礼记》中的“月令”而来。《礼记·月令》疏引郑氏目录曰:“名曰月令者,以其纪十二月政之所行也”。“春令”,即随春时而行令,表示按汉代制度,“振救乏绝”是郡太守春季应实行的政务。所以,汉时有太守“行春”之说(注:《后汉书·郑弘传》、《周章传》等。)。综上所述,可知《集簿》所说,“以春令成户”。若干,即按制度于春季救济贫困农户若干。为此用谷7951石,8斗余。平均每人发放谷二斗八升多。显然, 这是东海郡实行的一项“仁政”,上计文书中岂能没有。

  3.矜老幼、尊高年。

  《集簿》中关于矜老幼、尊高年的内容,有以下两项:

  年八十以上三万三千八百七十一。六岁以下廿六万二千五百八十八。凡廿九万六千四百五十九。

  年九十以上万一千六百七人。年七十以上受杖二千八百廿三人。凡万四千四百九十三。多前七百一十八。

  这两项虽然是人口年龄统计数,但却不是陈述人口年龄构成问题。从其统计方式看,可能是呈本郡“矜老幼、尊高年”成绩。试分析如下:

  ①将“八十以上”和“六岁以下”年龄的人口列为一项,并相加出总数,只有一种用途,即为了陈述贯彻、执行“矜老幼”的刑法政策。汉代,标榜奉行《周官》所谓的“三赦”主张。据颜师古解释,幼弱,即七岁以下。老眊,即八十以上(注:《汉书·刑法志》注。)。此年龄段内的人犯罪,可减免刑罚。据此主张,景帝后三年下诏:“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宣帝元康四年下诏:“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成帝时也有此类诏令并将赦宥幼弱年令的下限“八岁以下”改为“七岁以下”。成帝鸿嘉元年定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合于三赦幼弱老眊之人”(注:《汉书·刑法志》。)。《集簿》在此项虽未作文字说明,但其统计方式,是要表述东海郡在司法中贯彻宥幼弱老年政策的情况。

  ②《集簿》将“年九十以上”和“七十以上受杖”数相加,并说明此两者的人数“多前”若干,自然是在陈述东海郡本年度执行“尊高年”政策的成绩。此事不必详述。仅有一点值得一说,《后汉书·礼仪志中》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王杖,辅之糜粥”。有人据此而认为,汉代凡年七十者,均授杖。从《集簿》的统计数字看来,并非如此。据《集簿》所记,“年九十以上”11670人,“年八十以上”33871人。而“七十以上受杖”者2823人。如果说,年满七十就受杖,那么此受杖人数,大大少于九十、八十者。这是不可能的。“受杖者”只能是“七十以上”人的一部分。《礼仪志》说,“七十始受杖”,当另有其它条件。

    (五)置三老孝弟力田以导民

  《集簿》中专有一项说明“三老”、“孝弟”、“力田”人数:

  县三老卅八人,乡三老百七十人。孝弟、力田各百廿人。凡五百六十八人。

  三老,汉初即置。高帝二年诏:“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以十月赐酒肉”(注:《汉书·高帝纪上》。)。关于孝弟、力田,文帝十二年始置,并同时规定按人口比例选择之,“以户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员”(注:《汉书·文帝纪》。)。《集簿》中的乡三老,是一乡一人。孝、弟、力田,是按人口比例置定的。《集簿》中的三老、孝、弟的设置,有两点值得注意:

  1.《集簿》将三老和孝、弟、力田列为一项,并没有将其列入县、乡吏员。《东海郡属县乡吏员定簿》也没将三老列入县乡吏员。而《汉书·百官公卿表》与此不一致。将三老作为乡官,与其它乡官列在一起:“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

  2.从《集簿》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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