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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五代“税草”所用量词考释

时间:2009-7-24 13:52:48  来源:不详
匹,出茭八束食牛”(32·15);“出钱卅买茭廿束”(140·18B);“定作卅人伐茭千五百束,率人五十束,与此三千八百束”(168·21)。《居延新简》B(3)一书又载:“受六月余茭千一百五十七束”(E.P.T52:85);“驷望隧茭千五百束直百八十;平虏隧茭千五百束直百八十;惊虏隧茭千五百束直百八十。凡四千五百束直五百卌尉卿取当还卅六囗”。(E.P.T52:149A)。何为“茭”?《说文》云:“茭,干刍”。南唐徐锴《说文解字系传》云:“刈取以用曰刍,故曰‘生刍一束’。干之曰茭。故《尚书》曰‘峙乃刍茭’。”简言之,“茭”即饲养牲畜用的干草。至于青草,徐锴所云“生刍一束”,语出《诗·小雅·白驹》:“生刍一束,其人如玉”。 “生刍”即未晒干的青草。汉简中也有关于青草的记录。《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有云:“……出二十五毋莆十束,出十八韭六束”(175·18);“需蓻十束”(213·50)。而据《说文》,“菁”乃韭花,“蓻”即茅草芽,自然均是青草而非干草。它说,居延地区韭菜、韭菜花、茅草芽均是用“束”表其数量的。从《诗经》到汉代,青草、干草(茭)一直是用“束”作计量单位的。C(1)由吐鲁番文书、敦煌文书可知,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初,西北地区一直是用“束”作计量单位。

“围”的第二个含义为小概念,它与“束”相同,即一围等于一束。如吐鲁番文书《唐开元二十二年杨景璿牒为父赤亭镇杨嘉麟职田出租请给公验事》C(2)内有:

杨嘉麟职田地七十六亩 亩别粟六斗,计卌五石六斗,草一百五十二围。

这里的“围”就等于“束”。

“围”的大小两种含义,在其他领域中也有相同情况。如唐初乐坛的主流是燕乐。燕乐包括十部,即燕乐、乐、西凉、龟兹、天竺、康国、疏勒、安国、高丽、高昌。在十部乐中,燕乐作为一部,乃狭义的燕乐,同时,十部乐的总名又称为燕乐,以区别于传统的雅乐。

在这里,我们说一围等于一束,那一围是多少呢?《唐六典》卷17太仆寺典厩令职掌条云:“每围以三尺为限”,即一围是三尺。在唐代厩牧令中也有记载:

诸象日给蒿六围,马、驼、牛各一围,羊十一共一围(每围以三尺为限)。蜀马与骒,各八分其围,骒四分其围,乳驹、乳犊五共一围,青刍倍之。C(3)

在仿照唐令所制定的日本令中,也有类似的记载,如日本厩牧令第一条曰:凡马,日给“干草各五围,木叶二围”,并加注曰:“经一尺,周三尺为围”。C(4)其厩牧令第二条曰: 

凡马户,分番上下。其调草,正丁二百围,次丁一百围,中男(少丁)五十围。C(5)

由上可知,唐令与日本令都有记载:“每围以三尺为限”。前已指出,一围等于一束,那是否有证据证明呢?吐鲁番文书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证据。 如《吐鲁番出土文书》第10册载《唐上元二年(公元761年)蒲昌县界长行小作具收支饲草数请处分状》:

1. 蒲昌县界长行小作 状囗
2. 当县界应营易田粟总两顷共收得囗囗叁阡贰伯肆拾壹束每粟壹束准草壹束
3. 壹阡玖伯肆拾陆束县
4. 拾捌束上每壹束叁尺叁围,陆伯肆拾捌束
5. 陆伯伍拾束下每壹束贰尺捌围
6. 壹阡贰伯玖拾伍束山北横截等三城囗
7. 肆伯叁拾束上每壹束叁尺叁围,肆伯叁拾束每壹束叁尺壹围
8. 肆伯叁拾伍束下每壹束贰尺捌围
9. 以前都计当草叁阡贰伯肆拾壹束具破用、见在如后。
10. 壹阡束奉县牒:令支付供萧大夫下进马食讫。县城作
11. 玖伯束奉都督判命令给维磨界游奕马食。山北作
12. 壹阡叁伯肆拾壹束见在。
13. 玖伯肆拾陆束县下三城作 叁伯囗囗囗束山北作
14. 右被长行坊差行官王敬宾至场点检前件作草,使未至已前奉
15. 都督判命及县牒支给、破用、见在如前,请处分。谨状。
16.牒件状如前,谨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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