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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五代“税草”所用量词考释

时间:2009-7-24 13:52:48  来源:不详
17. 上元二年正月 日作头左思训等牒
18. 知作官别将李小仙

从本件文书可知,饲草分为上中下三等,每束(捆)约为三尺,即上等每束叁尺叁围,中等每束叁尺壹围,下等每束贰尺捌围。为什么将饲草分为三等呢?本件文书第二行明确标示:“每粟壹束准草壹束”,即地里的收获物粟是多少束(捆),其草也就应有多少束,这是相等的。因为在夏、秋收时,需将麦、粟捆为一束一束。用什么来捆麦、粟呢?并不需要专备的绳子,而只是将麦、粟两头接起来就可以了。因为地的种类不同,既有水地、旱地,也有山地、川地,麦、粟的长短也就不一样,被捆为一束一束的麦、粟就有了大中小三等,由此而产生的草也就有了上中下三等。

束草分为上中下三等,吐鲁番文书也提供了证据。《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九册所载《唐西州高昌县状为送阙职草事》中有“阙职草壹阡小束”、“高昌 小束”的记载。这里的“小束”,可能就是以上所说的下等。

这里的“围”,即“每壹束叁尺叁围”,“每壹束叁尺壹围”,“每壹束贰尺捌围”中的“围”,是两手合抱的意思,因为人们在捆麦、粟、草时,都是用两手捆,其一捆(一束)大致和人的腰围相等,即三尺左右,也就是每叁尺叁、叁尺壹、贰尺捌被围成一捆的意思。D(1)

至于“分”,应是比“束”小的一个计量单位。元稹在《同州奏均田状》D(2)中说:

当州百姓田地,每亩只税粟九升五合,草四分。……其诸色职田,每亩约税粟三斗,草三束。

这里“草四分”的数量不大明确,但从元稹的其他状文中我们得到有关信息。

从前所征斛斗升合之外,又有抄勺圭撮,钱草即有分厘毫铢。……臣今所征斛斗并请成合,草并请成分,钱并请成文。在百姓纳数,元无所加,於官司簿书,永绝奸诈。其蹙数粟、麦、草等,便充填所欠职田等数。E(1)

在《同州奏均田状》中,元稹建议,对于职田、公廨田、官田、驿田等:

此色田地,一切给与百姓,任为永业,一依正税粟草及地头榷酒钱数纳税。其余所欠职田、斛斗、钱草等,只於夏税地上每亩加一合,秋税地上每亩各加六合,草一分。

由此也可知,“分”是草的一个计量单位。

既然“分”是比“束”小的一税草征收单位,那它们之间应该有一个比例关系。上面已说明,十束等于一围,那一分为多少呢?我们估计,十分为一束。因为从“束”这一量词的发展看,它常被用作“定数集合”,即十个。如《礼记·杂记》:“纳币一束”。郑玄注曰:“十个为束”;孔颖达疏曰:“一束谓十个也”。《仪礼·礼聘》郑玄注也曰:“凡物十曰束”。E(2)

这里的“分”可能是西北农村将麦草等扎成一小把一小把的意思,十个小把相当于一束,即一捆。如目前在西北农村集贸市场上,常常把葱、菜扎成二三斤的小把出售,但在冬季来临前藏冬菜时,就扎成一捆一捆出售,每捆约二三十斤,相当于十小把。

我们说“分”与“把”相当,在吐鲁番文书中找到了证据。《高昌重光三年(公元622年)条例虎牙氾某等传供食账二》E(3)有:

十月廿八日,郎阿住传:麻叁束壹拔(把),供大账上用。

《高昌重光三年(公元622年)条例康鸦问等传供食及作坊用物账》E(4)有:

康鸦问传:麻一拔(把),用紧练。

这里的拔(把),显然是比“束”小的一个量词单位。

前已述及,“捆”就是“束”,S·11287N有:

葱贰佰束束准时价伍文计钱壹仟文;
柴陆佰束束别叁文伍计钱贰仟壹佰文。F(1)

另如吐鲁番文书《唐大历三年(768年)僧法英佃菜园契》F(2)中有“园内起三月囗囗送多少菜,至十五日已后并生菜供壹拾束,束壹囗”;在《唐孙玄参租菜园契》F(3)中也有“拾束与寺家”、“收秋与芥壹伯束”等记载。

这里的葱、菜为何以“束”相称,殊不可解,但若将“束”看作“捆”,并了解西北的气侯、冬菜窖藏的特点等后,就可以明了的。

我们说一束等于十分,在日本令中也找到了相应的记载。唐田令曰:“诸田广一步,长二百卌步为亩,百亩为顷”。根据这一唐令所制定的日本令则曰:“凡田,长卅步,广十二步为段,十段为町”。并在下特别注明纳租标准:

段租稻二束二把,町租稻廿二束。F(4)

另日本厩牧令在谈到马牛羊等给料草时规定:

其乳牛,(日)给豆二升、稻二把,取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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