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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庶民地主经济的形成及其历史地位

时间:2009-7-24 13:52:51  来源:不详
主要证明,即"地券"之后,还要"过户"报官,以示卖主已将自己的土地(含田租)转移出去;使买主的土地获得法律保障等。通过买卖程序获得土地所有权,这既是土地商品化、资本化的标志,也是我们认识庶民地主经济特点的一个关键。因为庶民地主,只富不贵,他不可能享有各种特权、使用非经济手段,而只能靠自己的资财拥有土地。只要土地买卖按正常秩序得到了合法的承认,"田即为庶人所擅"②g。但贵族、官僚地主则不然。他们"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有条件"因其富贵之资力,以与民争利于下"①h。尽管他们之中不排斥有买卖土地的情况,但其土地来源,却主要是通过赏赐或凭借政治暴力强占。汉政权对贵族、官僚地主赐田的记载多有。如:武帝曾赏赐其姊"奉钱千万,奴婢三百人,公田百顷"②h。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赏赐给苏武"钱二百万,公田二顷"③h。哀帝元寿元年(公元前2年)"赐董贤二千余顷"④h。贵族、官僚地主直接使用政治暴力掠夺民田者也甚普遍。如:汉初,丞相萧何"强买民田宅数千万"。⑤h衡山王"数侵夺人田,坏人冢以为田"。淮南王"王后萘、太子迁及女陵,得爱幸王,擅国权,侵夺民田宅"⑥h。成帝"舅红阳侯立,使客因南郡太守李尚占垦草田数百顷"⑦h。东汉黄门常侍张让等:"侮慢天常,操擅王命,父子兄弟并据州郡,一书出门,便获千金,京畿诸郡,数百万膏腴美田,皆属让等。"⑧h这些都是人所熟知的事例。这集中说明,贵族、官僚大地主的形成是同权势和暴力分不开的,明显地反映了权力、特权和土地的结合。他们可以无视"地价"和公平买卖的"契约"、"地券"。两汉的文献、考古资料中,没有或极少发现贵族、官僚购买土地的"地券",不是偶然的。过去我们在讨论土地兼并的方式时,往往不太注意地主阶级中的阶层及前后时序差别,对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的土地兼并方式,统论其以政治手段为主,抑或以经济手段为主,显然难于具体阐明地主制经济的这一性质特点。

再者,在分配上存在差异。庶民地主与佃户对半分成的地租收入,有个再分配的过程,即必须拿出一部分地租向国家上交"什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的田租(地税)。例如:一个地主拥有100顷的土地出租,假若亩产量以2石(小亩)计算,全年总产量是2石×10000亩=20000石。地租率为十税五,岁收租谷:
20000×5/10=10000石。又田租"三十税一",除去20000×1/30=667石。
则实际岁收地租是10000-667:9333石。这说明,庶民地主扣除上交田租部分后,他实际上的纯地租收入已不到50%。还要看到,庶民地主在购买这100顷土地时,已经按照当时地价事先付出了一定的货市量,现将它完全租给佃农耕种,乃存在多种情况:或可能与佃农的剩余劳动量大致相等;或可能占有佃农的一部分必要劳动量;或因灾荒之年,佃农欠收而拖欠地租。不论如何,庶民地主在这里往往还是要失去土地总收获量的一部分。如果包括他预先为买进这100顷土地所垫支的资本利息在内,那么,当时的地租剥削率,将远远不如20%的商业利润高。西汉庶民地主之所以要"以末致财,用本守之",用资金购买土地,原因殊多,看来主要是因当时投资渠道不多,从商风险太大,政府抑制末业;而购买土地,则相对保险,可以"为子孙业"。

在分配问题上。贵族、官僚地主则不同。他们的土地因主要来自赏赐、强占,无需对土地有更多的投资,所拥有的土地,无需事先预付货币或垫支资本。即使他们之中也有部分是自己购买(不等价)的土地,然汉政权对其常有种种"复免"规定,或因军功、或因帝乡等减免田租。故他们与佃户对半分成的地租收入。可以全部据为已有。尤当指出的是,贵族、官僚地主包括封君、诸侯王、列侯等,皆享有"食邑"、"食租税"的特权。所谓"食邑",就是按照封区户数所拥有土地的数量和产量征收田租(地税)。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说:"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①i又(汉书.张汤传):"(张)延寿已历位九卿,……别邑在魏郡,租入岁万余。"所说的都是指"食租税"。据载:西汉封侯共约800人。②i东汉封侯共891人。③i当时受封的诸侯王、功臣侯、外戚恩泽侯等,都享有不同等级的食邑。西汉功臣侯食邑户数,高者达15000户以上,如酂侯萧何、平阳侯曹参;食邑少者也有5000户以上,如颍阴侯灌婴、汝阴侯夏侯婴等。东汉光武帝功臣侯中食邑多者如胶东侯贾复达6县(一县按5000户估算),达30000户;食邑少者如东缗侯冯彰也有3县,约15000户左右。④i两汉贵族、官僚地主中的封君、列侯等为数众多。他们不仅有"复免"优待,可以逃避、转嫁田租,而且还"食租税",从国家财政收入中分割出去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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