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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贩运贸易论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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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2:5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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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骑,游诸侯,因通商贾之利”[④②]。当时冶铁、制盐的生产规模较大,要求有广大的销售市场和长途贩运。《盐铁论》云:“铁器,民之大用也”,“农夫之死士。”[④③]王莽诏曰:“夫盐,食肴之将”,“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即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④④]。盐铁为国计民生所必需,但由于受资源分布限制,不是到处都能生产,也不是消费者自己所能家作,故远离产地之人所需的盐铁产品,只能通过贩运贸易方可满足,这方面有大量的出土文物资料可证。再就是布帛,此为衣着之源,人们不可不具。汉代民间的纺织品生产已有相当规模,它常被商业资本积聚起来贩卖。据称:灌婴早年,就是睢阳的一个“贩缯者”[④⑤]。当时出产于会稽的“越布”、吴地的“细葛”等,被商人贩运到各地去满足消费者需要,一时誉满天下,又从汉简所见,西北边境地区的布帛种类殊多,计有:七棱布、八棱布、九棱布、练、缣、皂练、白素、皂布、布、絣、鹑缕、帛、白缣、絮巾、缇绩、丝絮、丝等。[④⑥]这各种名目的布帛,有的是从中原内腹之地贩卖去的,而非本地所产。除此之外,还有许多日常生活用品,如漆器、铜器、陶瓷等,也是贩运商业的常见产品。于此不必一一列举。一句话,手工业产品在汉代贩运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
汉代贩运贸易的经营范围与内容大致如上所述,但需要说明的是手工业品、方物与奢侈品有时很难区别。因为多数方物也要经过一定的加工处理,而古代手工业本身又往往具有特殊的地域性,一些经过手工业精心加工制作的方物,也就是名贵的珍品或奢侈品。所以,将经营范围做如上分目概述,应该说这只是一种大体上的划分,不宜过于拘泥。在此同时,还当指出的是,汉代贩运贸易中手工业品和农副业产品的增多,反映了它和商业资本与产业联系的加强、奢侈品地位的相对削弱这一发展趋向。
据文献、简牍资料,汉代各种商品的价格,往往随着时空的差异而有别,确乎难于统论,但当时从事贩运贸易的人都是以追逐厚利为目的则可肯定。那么,汉代的商业利润通常为多少?对此,不妨先看如下史实:
司马迁说:“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百万之家即二十万,而更徭租赋出其中,衣食好美矣。”[④⑦]
贡禹说:“商贾求利,东西南北,各用智巧,好衣美食,岁有十二之利,而不出租税。”[④⑧]
司马迁和贡禹所处的时间有先后之别。但他们在言及商业利润时,却都说是十分之二。即拥有一万的本钱一年可得利二千,有百万资本的商人投入商业周转,一年可获利二十万。可见,所谓“岁有十二之利”,这是汉代私人商业的一般利润。可能也是私人从事贩运贸易的通常利润。司马迁在《货殖列传》中说:“它杂业不中什二,则非吾财也。”意思是说,不能达到百分之二十利润的行业是谁也不愿意去经营的。这一点和战国之时大体相近。如《史记·苏秦列传》说:“周人之俗,治产业,力工商,逐什二以为务”。故在汉人看来,十分之二的利润是通常的标准。它确乎沿袭了战国时期的传统。
但商业利润通常为什分之二,这并不排除特殊的例外。汉代,一些“富商大贾,积贮倍息”,“乘上所急,所卖必倍”,其获利之丰厚是不言而喻的。至于长途贩卖奢侈品或奇珍宝货而牟取暴利者,也有史可证。如《盐铁论·力耕篇》引文学之言曰:“美玉、珊瑚出于昆山,珠玑、犀象出于桂林,此距汉百万有余里。计耕桑之功,资财之费,是一物而售,百倍其价,一辑而中万钟之粟也。”贩运美玉、珊瑚等奇珍而百倍其价,其利润显然远远突破了“什二之利”的界线。当时“贸易货赂,雍容垂拱,坐取百倍”[④⑨]进,大有人在。当然,在贩运贸易中也有利润未达“十分之二”者。如“幸有馀禄”的杨恽,“籴贱贩贵,逐什一之利”[⑤⑩]。有的甚至还亏了本。如其时有个名叫李岳的人,“官至中散大夫,尝为门客所说,举钱营生,广收大麦,载赴晋阳,候其寒食,以求高价。清明之日,其车方达,又从晋阳载向邺城,路逢大雨,并化为泥,息利很少,乃至贫迫。”[⑤①]孟康在注释《汉书·货殖传》:“贪贾三之,廉价五之”时说:“贪贾未当卖而卖,未当买而买,故得利少,而十得其三;廉贾,贵乃卖,贱乃买,故十得五也。”这说明贪贾与廉贾的盈利也是有别的。要之,汉代的商业利润尽管存在一些特例,但就通常来说,乃为“岁有十二之利。” 三、贩运贸易的活动地域与商品走向
由于自然地理条件及历史传统的影响,汉代贩运商的地区来源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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