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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对民间工商业的政策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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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2:58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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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数人于前博戏。安石跪奏曰:‘蜀商等贱类,不合预登此筵’,因顾左右令逐出之。座者皆为失色。则天以安石辞直,深慰勉之”。到宪宗元和二年(807)。礼部员外郎韦贯之也坚持“工商之子不当仕”的原则。[10] 前述文宗太和六年王涯所论亦是典型的歧视商人言论。总而言之,有唐一代政府歧视和抑制民间工商业者的政策基本上是以一贯之的。
二、 唐政府对民间工商业的管理控制
这一方面可分为有一定合理性,属国家制度范畴内的管理操控,以及滥用政治权力肆意搜刮的苛征暴敛,以下分而述之。
1、管理操控
<1>匠籍制、团头火长制、市籍制和供进簿制
与历代帝制王朝一样,唐政府也制定和实行严密的户籍管理制度,并且实行得更加具体细致。为不同类型的人专立簿籍,是唐政府的一般作法,不仅有为征收租庸调而立的均田户户籍,有为乐人及太常音声人而立的乐籍,[11] 有为征发徭役和色役而立的差科簿,[12] 也有为民间工商业者而立的匠籍。《大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户部司编制户籍职责条,说各地州县“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户部总而领焉”。编制户籍的目的之一是用以“辨天下之四人,使各专其业”。“四人”的划分标准是“凡习学文武者为士,肆力耕桑者为农,工作贸易(《旧唐书》卷43《职官志二》“贸易”二字作“器用”)者为工,屠沽兴贩者为商”,且“工商皆为家专其业以求利者”。《大唐六典》卷7《尚书工部·总括》还规定,“工巧业作之子弟,一入工匠后,不得别入诸色”。从造籍以辨天下四人使各专其业,以及工商皆为家专其业、子弟一入工匠后不得别入诸色的法规,可以肯定唐政府不仅为民间工商业者立有专门的簿籍,即匠籍,而且法律上不准工商业者另入他籍,子弟要世袭匠籍。匠籍的编制形式及其存在的确实性也为出土的相关吐鲁番文书所证实。兹举两例如下:
例1, 阿斯塔那六一号墓所出《唐喜安等匠人名籍》。[13] 例2,
(一) [前 缺]
1 口 口 木 匠 2 弟喜安 李之功 李阿苟仁 李 3 口口鼠 严六仁 4口 口 缝 匠 5 申屠英口 曹居记 田洛德 高欢住 6 雷犊子 吴绍进 曹阿住 范焉耆 员小口 7口 口 铁 匠 8 白住德 弟住口 口养富 弟隆绪 刘阿父口 9 朱憧海 曹秃子 10 二 人 笇 匠 11 吴文护 吴进军 …………………………………………………… 12 口 口 泥 匠
[后 缺] 66TAM61:16(a)
(二) [前 缺]
1 婢 2 连甲 匠 3 申屠君达 樊守洛 弟绪仁 4 人 黄 匠
[后 缺] 66TAM61:27/5(a)
(三) [前 缺]
1 一 □ 十□ 氵 □ 2 刘建□ 3 人 石 匠
[后 缺] 66TAM61:26(a)
例2,哈拉和卓一号墓所出《唐何好忍等匠人名籍》。[14]
(一) [前 缺]
1 □延海 白 仁 2 □ □ 一人缝匠 3 了 曹阿□ 曹提拖 曹□□ 4 □ □龙 何好忍 康失延 5 右件 人 韦匠 6 焦守相 翟守仁 7&nb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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