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唐代的中央军事决策及其
唐代皇权高层基础演变
从74位状元的家世看唐代
唐代马祖和洪州宗
唐代的戒指
日本历代对外关系
《中国礼制史·隋唐五代
20世纪唐代两税法研究评
论唐代军队的地方化
唐代的“传”与“递”
最新热门    
 
唐代对民间工商业的政策与管理

时间:2009-7-24 13:52:58  来源:不详
如玄宗开元十八年(730)十一月敕:“天下户等未平,升降须实。比来富商大贾,多与官吏往还,递相凭嘱,求居下等。自今已后,不得更然。如有嘱请者,所由牧宰录名封进,朕当处分。京都委御史,外州委本道,如有隐蔽不言,随事弹奏。”[32] 有关史料还表明,政府据资产定户等高下时,对工商业户比对其他人户要更为苛严一些。如玄宗曾发布过一道《定户敕》,内中有云:“定户之时,百姓非商户,郭外居宅,及每户一牛,不得将入货财数。”[33] 其言外之意是确定工商业户户等时要将其郭外居宅及每户一牛计入资产数,显然,工商业户要比其他人户多交一些户税。

工商业户户税负担更为沉重的史实,还可从代宗大历四年(769)对户税进行改订的一则敕文得以证明。《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记载了敕文全文,内中有云:“大历四年正月十八日,敕有司,定天下百姓及王公已下每年税钱,分为九等:上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其百姓有邸店、行铺及炉冶,应准式合加本户二等税者,依此税数勘责征纳。”敕文便透露出大历四年之前曾实行将工商业户户等提高二等征收户税的政策,并箸于式文。这表明对工商业户加二等征收户税,曾被唐政府以法律形式明确确立,成为制度化、经常化的税收项目。代宗的改订虽将工商业户与其他人户一视同仁,但改订乃“一例加税”的增税措施,工商业户及其他各类人户的负担都有了增加。

③两税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为了整顿安史之乱后全国税收的混乱局面,保障中央政府获得足够的税收以应付乱后的新形势,在宰相杨炎的建议和推动下,唐政府对国家税收体制做出重大改革¾¾在继承先前地税和户税征收精神的前提下,终止已陷入困境中的租庸调制,改行统一按每户的实有田亩和资产征税,每年分夏秋两次交纳,是为两税法。《旧唐书》卷118《杨炎传》记载了两税法的主要内容。其文曰:“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

在我们看来,两税法所云对行商三十税一的征税并非专对行商而征,按行商所携商品总值的三十分之一征收户税,目的是使行商所交税额在总量上与坐贾,即有固定居所的工商业户所交税额大体持平,不致使行商因游走逐利而有所侥幸,是对行商纳税的特别规定。这项规定实际上还应包含着两层内容:其一,对行商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的户税是不计田产的,如此,居于某地的工商业户,若无田产,则亦可按三十税一的标准只交户税。其二,居于某地的工商业户,若有田产,则按两税征收的一般方法,既要交地税,又要交户税。这类工商业户每年所交两税的总额,是对行商征收的三十税一户税的参照标准。总之,在两税法下,工商业户同样有交纳两税的封建义务。而且由于地方州县政府握有配税自主权,包括工商业户在内的两说户的负担逐渐加重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④商税 何为商税以及唐代何时开始征收商税,目前学界意见不一。我们认为商税主要包括商品交易税、通过税和对商人的各种苛捐杂税。总体上来说,唐安史之乱前商税税种很少,不是重要的税收项目,见于记载的有以埭课为代表的通过税和以除陌钱为代表的交易税。征收埭课见载于《旧唐书》卷190《齐澣传》,说齐澣于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迁官润州刺史,充江南东道采访处置使,整治漕运,“乃移其漕路,于京口塘下,直渡江二十里……又立伊娄埭,官收其课”。不过,这里的埭课征收相对于唐前期不征关津通过税的大局[34] 而言,只是江南地区的特例,实施的地域有限。[35] 唐前期交易税的征收一般认为始于玄宗天宝九载(750)。《唐会要》卷66《太府寺》载:“天宝九载二月二十四日敕:‘自今以后,面皆以三斤四两为斗,盐并勒斗量。其车轴长七尺二寸。除陌钱每贯二十文。余面等同。’”[36] 这种值百抽二(2%)的商品交易税,一是税率不高,二是实施的比较晚。总而言之,唐安史之乱以前,虽然有埭课和除陌钱的征收,不过两者均不构成政府的重要税收,此期工商业者虽有些商税负担,但不是很重。

安史之乱爆发后,为充盈捉襟见肘的国家财政以济时用,唐政府开始多方敛财,其中征收商税迅速被唐廷看重。肃宗至德二载(757),即下令“其商贾,准令所在收税”,[37]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