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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对民间工商业的政策与管理

时间:2009-7-24 13:52:58  来源:不详
一举大开税商之门。至上元中,又“敕江淮堰埭商旅牵船过处,准斛斗纳钱,谓之埭程”。[38] 将先前行之于江南地区的“埭课”,确立为国家正式税收“埭程”。到德宗建中三年(782)九月,唐廷采纳判度支赵赞为两都、江陵、成都、扬、汴、苏、洪等州置常平本钱之议,“于诸道津要,置吏税商货,每贯税二十文,竹木茶漆皆什一税一(之),以充常平本”。[39] 又以设立常平本钱为名,在各地关津要地设置官吏,按商人所携商货价值的高低征收通过税,其中竹木茶漆等商货被列为一类,按总价值的10%征税,其他商货按总价值的2%收税,确立了全国各地商品通过税的征收标准,说明商品通过税的征收已步入正规化。另据《新唐书》卷52《食货志》记载,德宗时还推行了赵赞的除陌法:“公私贸易,千钱旧算二十,加为五十;物两相易者,约直为率。”不仅扩大了商品交易税的征收范围,而且将先前值百抽二的税率提高到了值百抽五,表明政府对商品交易税的征收也更加重视。这一切均说明工商业者的商税负担比以前有了大幅度的增加。

更为严重的是安史之乱后各地地方政府也大肆征商,各种名目的苛捐杂税众多繁杂。其显著者如肃宗至德年间,东都留守、河南尹李巨“于城市桥梁税出入车牛等钱以供国用”;[40] 代宗广德年间,淮西节度使节李忠臣“贪暴不奉法,设防戍以税商贾”;[41] 陆贽在《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中说:“大历中,纪纲废驰,百事从权,至于率税少多,皆在牧守裁判,邦赋既无定限,官私惧有阙供,每至征配之初,例必广张名数”,[42] 概括了代宗大历年间各地政府征收包括商税在内的各种税收的繁杂情形;德宗时,各地政府竞相进奉邀宠,所在州府及巡院官吏或矫密旨加敛,“增税通津、死人及蔬果。凡代易进奉,取于税人”;[43] 文宗太和四年(830)以前,“扬府旧有货曲之利,资产奴婢交易者,皆有贯率,羊有口算,每岁收利以给用”;[44] 武宗会昌年间,昭义节度使刘从谏“榷马牧及商旅,岁入钱五万缗”;[45] 武宗时的茶税征收也繁而且重,史载“是时茶商所过州县有重税,或掠夺舟车,露积雨中,诸道置邸以收税,谓之‘搨地钱’” [46] ;唐晚期韩建在华州“广收商税,二载之后,有钱九百万贯”。[47] 凡此种种苛税,可谓不胜条举,说明了工商业者在安史之乱后所受盘剥的沉重。对此,就连封建统治阶层自身也不讳言。如杜佑在《通典》卷11《食货十一·杂税》中说:“其后(安史之乱后)诸道节度使、观察使多率税商贾,以充军资杂用,或于津济要路及市肆间交易之处,计钱至一千以上者,皆以分数税之。自是商旅无利,多失业矣。”概括了乱后到唐德宗贞元十七年之间各地苛征工商业者的情形。唐末时,西川节度使陈敬瑄“括富民财以供军,置征督院,逼以桎梏箠楚,使各自占,凡有财者如匿藏、虚占,急征,咸不聊生”。[48] 昭宗在《改元天复赦文》中也指出:“诸镇县节度及诸津渡,访闻每年兴贩百姓,广有邀求,致令停滞。” [49] 足证各地层出不穷的苛捐杂税,极大地摧残了民间工商业。

<3>对商品产销流通的诸项管理制度

唐政府对民间工商业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有着多项管理制度。主要有商品生产质量和规格上的官为立样制度,商品销售上的入市交易制度、市场启闭制度、度量衡制度、月别三估的物价管理制度、行会操控制度等,均是针对民间工商业的产销环节而设立。这些制度的详细内容,我们将在下文予以阐述。唐政府对商品流通的管理制度主要是公验、过所制度,对此我们也放在下文进行讨论。再者,安史之乱以后的榷盐、榷茶、榷酒制度,实质上是唐政府凭借政治强权取缔民间工商业经营盐业、酒业和茶业,是唐中后期对民间工商业的重要管理制度,其详同样将在下文论述。

2、苛征暴敛

<1>和市、宫市的实质

唐前期,在赋税土贡之外,政府另有所需也从市场上购买一些商品,并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和市、宫市制度。《新唐书》卷46《百官志一》载尚书省户部金部司的职责有云:“掌天下库藏出纳,权衡度量之数,两京市、互市、和市、宫市交易之事。”《旧唐书》卷43《职官志二》载尚书省户部度支司职责有云:“掌判天下租赋多少之数,物产丰约之宜,水陆道途之利。每岁计其所出而度其所用,转运征敛送纳,皆准程而节其迟速。凡和籴、和市,皆量其贵贱,均天下之货,以利于人。”可见,主持全国财政工作的尚书省户部之下设有职能机构负责和市、宫市事宜,其中和市由金部司、度支司共管,宫市由金部司单掌。另据陆贽《论度支令京兆府折税市草事状》,[50] 知和市、宫市有着“恒规”作规章,大体遵循官方愿买其所需,百姓愿卖其所余的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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