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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样、田令和“均田制”

时间:2009-7-24 13:53:17  来源:不详
“租、调”,就是有道理、有根据的了。作为编户造籍的“样”一一“丘井之式”,既为了登记人口和土地,也为国家赋税征收作了注释,蒙上了一层“赋税式”的色彩。北魏在实行三长制,推行新税法的诏令中,强调“井乘定赋”、“丘赋之术”,已透露了这层意思。如果说李安世的建议以及太和九年的人口土地登记法,重点指向回迁的“新户”,可能受到南方“土断”法的影响,那么制订带有赋税品式色彩的“户籍样”显然沿袭了两汉魏晋以来的“品式”制度。“式”即“样”,西晋就有“户样”(“户式”)、赋税额样、官品样等等。作为“户籍样”的“丘井之式”用来登记人口和土地、登记土地主要是为了如实地登记人口,这在《魏书·高祖纪》里有明确的记载: 


  
(太和十四年)十有二月壬午,诏依准丘井之式,遣使与州郡宣行条制,隐丁漏口,即听附实,若朋付豪势,凌抑孤弱,罪有常刑。 
  
3.北魏在以“六镇”为中心的西北边疆地区实行过垦田制,制订有垦田法。主要内容是一个男子可以“均得”二十亩土地,三年内垦种完毕,土地就成为该男夫的“世业”,但国家限制了其土地买卖的数额。垦田制是北魏为维持“军镇”制度,稳定西北边疆军事管理体制而采取的一项措施,主要对象是戍边的士兵和配谪来的罪犯。垦田令还有另一个功能,即作为西北军镇区“军户”(“府户”)的户籍编制格式。“府户”是世袭的,不能随意迁徙,其户籍也是专门的,“户籍样”与一般民户的不同,也许那也就是“府户”的标记。随着垦田制的废弛,垦田法实际上就只剩下作为军事管辖区户籍编制样式的功能了。垦田令后来增添进了“丘井之式”,其原因可能就是因为它也是一种“户籍样”。现存《魏书·食货志》里的所谓“均田”诏令,说是太和九年颁布的,其实不仅是太和十年后修订成的“丘井之式”,而且又包含了后来增添的“府户”的户籍样,即关于“诸初受田者”的那些规定内容。不知道增添的时间,但增添时要和“丘井之式”傲文字上的协调。文字协调做得草率,留有不协调的地方,使得增添的痕迹十分明显,这反倒提供了认识问题上的方便。   
  
4.在制订“丘井之式”时,北魏还仿照西晋的“官品式”,拟制了“宰民官吏”的“均田品式”。 
  
5.这样,现存《魏书·食货志》里的“均田”诏令就包含了三个“式”  (样):  (1)一般民户的“户籍样”(“丘井之式”):丁男“正田”四十亩、“倍田”四十亩,妇女减半,妈婢依良(麻乡丁男别给“麻田”十亩。妇女减半,奴婢依良)。  (2)“府户”的“户籍式”:男夫“正田”二十亩,宅园地一亩。  (3)宰民官吏的“均田品式”: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八顷,县令、郡丞六顷。 
  
西晋的“官品式”(一品占田五十顷……九品十顷)也是“品式”制的体现。各品所占的土地数额只是每一官品的“格”和“样”,并无其它实际意义。“均田品式”亦如是。写进“均田”诏令只表明对所有臣民都实行了“均田”,都作了安排。 
  
6.土地登记在户籍上,这是北魏的首创,西晋以来户籍上并不登录土地。要按照“丘井之式”登录,就须对一些情况和问题作出说明。“丘井之式”中,“式”本身的条文很简单,其余大都是说明性的条款,例如:(1)规定造籍在正月,一年一造籍:“诸还受民田恒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卖买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2)土地登录的程序等:先登录在“正田分”下然后才登在.倍田分”下。户内每个丁和妇女名下都须填写有土地,即使土地很少也要这样填写,尽管不强求均等。(3)说明如果登录的就是编户的私田(桑田),这土地仍为编户的私产,人死不归公。这是对土地私人所有权的承认和保护,虽非创新,也不是专门的、独立的法规,只是注解性的条款,但由鲜卑拓拔族建立的北魏政权来重申对土地私人所有权的承认和保护仍具有意义,表明北魏力图稳定社会秩序.扩大统治基础,争取汉族土地主.首先是大土地主的支持。这出现在“汉化”时期不是偶然的。(4)规定:“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绐之间亦借其所亲。”这是对无主荒田中的“特殊部分”作的特别规定,属于附加条款.说明性条款。在古代,开发和占有土地,土地私人所有权和继承权总是最有力的手段。李安世上疏中说,强宗豪族在指占土地时“远认魏晋之家,近引亲旧之验”,说明使用的就是这种手段。上述规定,对此也肯定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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