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论东汉的户籍问题
论宋代科举户籍制
从黑城文书看元代的户籍
中国历代户籍治安管理制
最新热门    
 
户籍样、田令和“均田制”

时间:2009-7-24 13:53:17  来源:不详
p;
  
“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就是调查全国土地占有情况,不是均分土地。把土地核查称之为“均田”,隋以后也还有这种情况。 
  
看来,魏收说的“均田之制”也未必就是指分配土地。魏收记述了李安世的具体建议:“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屑今主”。这个办法有利于已形成的实际情况和稳定,而不是有助于均衡占有土地,更不是均分土地。魏收既然知道李安世的具体建议,就不大可能把“力业相称”的原则理解为均分土地。当然,魏收含混其辞地使用“均田制”这个术语。没有阐明“力业相称”的真实意思等等,对后来了解历史起了消极作用。 
  
但是到了唐代杜佑写《通典》就出了大错。“均田”被照字面意思解释为分配土地的法令。不了解汉代以来的“品式”制度,杜佑把西晋《户调式》中装饰“户样”的“占田”、“课田”等形式方面的规定当作土地制度写进了《通典》的《田制》,又把北魏的“均田”诏令以及北齐、北周、隋直到唐开元年间的《田令》统统罗列於《田制》篇中,认为这些都是国家分配土地的法令。在录述了唐开元二十五年田令后,《通典》指出:“虽有此制,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踰汉成、哀之间”。在北魏均田令宰民之官的“均田品式”后又加注:“职分田起於此矣”。其实,“职分田”起於北魏迁洛,魏孝文帝给迁洛的鲜卑军人“不问贵贱,一人一顷,以供刍秩”,北齐沿袭又加以规范,和北魏宰民之官的“均田品式”无关,也说明杜佑确实不懂“品式”制度。 
  
元代马端临写《文献通考》,继承杜佑写书的方法和基本观点,进一步把北魏的“均田”解释为均分“荒地”的法令: 
  
观其立法。所授者露田,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意桑田必是人户世业,是以栽植桑榆其上,而露田不栽树,则似所种者皆荒闲无主之田,必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则固非尽夺富人之田以予贫人也。 
  
马端临的这一倍受后人称赞的解释是错误的。 
  
第一,北魏均田令一开头说的均“露田”的规定是法令的主体内容,即“式”本身的条文,其中说的“露田”指荒田,“露”荒芜之意,是泛指,泛指一切荒地,后面关于“诸远流”等类人的土地,其处理规定是对主体内容的补充说明,是附加条款。这类列入“露田”的土地是特指的,是泛指的“露田”中的特殊部分。马端临的解释实际上是把那项补充性的规定当作了法令的主体内容,“户籍样”变成了分配荒地的法令了。他也不知道“品式”制度.未读懂均田令。 
  
第二,马端临有意无意回避了有关这类土地的处理办法:“授受之次,给其所视,未给之间亦借其所亲”。这种办法不是“均分”荒地。 
  
第三,马端临不明白“均给天下民露田”的真实意图。古代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一般编户无力也不愿意去开垦荒地,荒地开发具有零星、细小、缓慢和自发的特点。生产力水平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在古代让一个有相当经济实力的土地主离开家乡去开垦荒地,即使是熟荒,相当肥沃的土地,也是很难做到的,荒地开发还须遵循“就近”的原则。因此,北魏令规定均分荒地,而且是向所有编户均分荒地,不可能有实际意义,又把“远流”等类人的“墟宅桑榆”,即有开发价值、宜耕的土地,排除在均分的荒地之外,另作处理,更加显示“均分荒地”只是空话。但均田令规定即使均不到荒地,编户也必须把自己的私田按“均田规格”登记在户籍上,分明是以“均田”为名义进行人口土地登记的法令,而且是按“样”登记的。均田令也不是组织(强制)编户开荒的法令,开荒自愿,有鼓励开荒的话,不过是说说而已。总之,均田令既不是分配荒地的法令,也基本上未干预土地的占有和开发,只是一种“户籍样”。马端临不知道北魏均田令就是“丘井之式”。 


  
上述错误观点,严重地影响了后来人的研究。 
  
12.现时代的历史研究者,受《通典》、《文献通考》的影响,也都把北魏均田令看成是均分土地的法令并添了新的、十分严重的错误。 
  
未弄明白《魏书·食货志》里的均田令,历史学家们以北齐《田令》中对一般编户的均田规定来套北魏均田令,描述它也只有一个“均田规格:丁男桑田二十亩,为世业;露田八十亩,“在还受之限”。这使均田令无法读通。均田令的文字原本大体清楚.先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