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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样、田令和“均田制”

时间:2009-7-24 13:53:17  来源:不详
是不大可能的。于是,根据唐代户籍来重新探索“均田制”,很快形成了潮流。上个世纪三十年代以来,日本学者撰写了大量关于唐代“均田制”的论著。对这些研究成果,日本学者自己给予了极高的评价,国内也有学者,受其影响而提出一些新的见解。但是,由于不了解源自“品式”制度的“户籍样”,不了解北魏有两种“户籍样”,不了解其演变,所有这些著作基本上未把问题说清楚。有一些还增加了新麻烦。这里无法一一剖析在许多具体问题上解释的错误,只能概括指出最重要的几点: 
  
(1)土地登记在户籍上是北魏的首创。由于是以“均田”名义,按“样”登记的,就须要作说明以免编户误解要“均”他们的私田或强迫他们去垦荒。如前面已经阐述过的,北魏令的说明是周到和细致的。唐代户籍上登录土地是“沿袭”,土地登在户籍上行之已久,已经习以为常,也就不需要再多加说明。因此,不了解源头,不从源头说起。根据唐《田令》或唐户籍,无法说明户籍上登记的就是民户的私田。日本学者铃木俊先生率先提出户籍上登记的土地不过就是农民的私田的观点,根据就是唐户籍上各户已受田都比应受田少而且都是先受永业田后受口分田,已受田不足永业田数时就不受口分田。因此,“永业”、“口分”只不过是土地登记的一种形式。铃木俊的解释受到人们的交口称赞,认为这个问题已解决了。其实,这论述缺乏说服力,因为,从逻辑上讲,唐代分配土地可能就是先给永业田。而且“先永业后口分”可能并不始于唐。国内王永兴先生也提出唐代户籍上的“已受田”是农民原有的私田,理由是户籍上“应受田”都一样,而“已受田”却千差万别。这也缺乏说服力。“应受田”都一样是正常的,因为那是一个理论上的、理想的均田数,当然都一样。也应该都一样。“已受田”千差万别,从逻辑上讲,只能说明未实行“均分”,不能说明未分配土地,论证不了“已受田”就是农户的私田。 
  
“应受田”一夫百亩是北齐以后的“户籍样”内容。铃木俊解释为对每个丁男占有土地的最高限额,“均田制”就是限田制。王永兴先生沿袭这一观点,并认为唐《田令》对贵族品官占有土地的规定也是“限田制”,并把“限田”一直上溯,从西晋的“占田”,西汉的“限田”,到商鞅变法规定的”各以差次名田宅”等。都是“限田”。这也是不懂“样”而有的牵强附会的解释。自汉代以来,“一夫百亩”就被赞扬为古代圣制,最理想的土地占有制度,西晋制订“户样”,也以“一夫一妻占田百亩丁男为户主”的户为“标准户”,是最理想、典型的编户情况。北魏户籍样,规定丁男的“正田”,即“应受之田”,为四十亩,这是要沿袭北魏太和元年”一夫制治田四十亩”的诏令规定。为了仿效“丘井古制”,“正田”加倍,达到了八十亩,接近了古制。而按照丘井古制来均田,不仅是为了登记人口土地,也是替国家赋役征收作注脚,从理论上说,赋役征收是建立在“丘井之制”上面的。“应受之田”改为一夫百亩,始于西魏(北周),宇文泰崇拜“周礼”,这大概也是修改的一个原因。北齐也用“一夫百亩”的规定,原因已如前述,是否受到西魏(北周)变更的影响,没有资料来做说明。总之,“应受田”是构成“丘井之式”的重要一环,与“限田”无关。北魏在登记土地时,土地超过国家规定的“正田分”,即“应受之田”时,国家也不没收其多出的部分。王永兴先生也讲了“一夫百亩”经济思想的来源,却不知为什么仍然认为是“限田”规定。汉代“限田法案”是社会矛盾尖锐化背景下出台的应急性政策,最终也未能实行。商鞅变法制订的“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的规定,是维护等级制度的占有土地法规,带有制度性,经常性的特征。规定有各等级土地占有数额,但着眼点是按等级占田,不是限田,不是应急性的限田法。汉以后至西晋,“限田”的思想和主张仍然存在,但没有全面性的限田法。西晋“占田”规定是“户调式”中装饰“户式”的形式方面的规定,没有实际意义。官品占田规定是“官品式”,不是限田。北齐、隋、唐田令中的贵族品官受永业田制,也是受“官品式”影响而有的“官品占田制”,是制度性的规定,其实还多半是形式方面的规定,虽然不允许“占田逾制”,但规定的着眼点是“按品占田”,表明各品的“格”和“样”,不是限田。至于永业田、口分田的划分只是户籍登记的一种形式的说法也是不了解户籍样制及其演变而有的随意解释。 


  
    (2)北魏“均田”不是分配土地,并不是古代国家不可以安排饥民,流民、士兵。不同朝代如何安排,规模大小,或没有这类举措,是需要具体研究的具体问题。这和“户籍样”制度,面向所有编户、按部就班、秩序井然、一年一次的按“样”均田,不是一回事。由于北魏的垦田法也具有特殊民户的户籍样功能。后来又增添进了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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