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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样、田令和“均田制”

时间:2009-7-24 13:53:17  来源:不详
,也就是因为它“在还受之限”。这就是说编户中每丁最多只能卖二十亩土地。这是对所有编户实行土地卖买数额限制。北魏不限制一般编户的土地卖买,北齐限制。这一变改除了表面浮现的原因外,还有更深刻的社会历史根由。当然.限制主要是防止人口逃匿,实际上难以做到,《关东风俗传》说:“露田虽复不听卖买,卖买亦无重责”,表明规定难以贯彻,但限制的规定是明确的. 


  
北齐处在社会动荡时期,时有招募流民的举措,此规定也许亦可作为安置流民时的依循。《关东风俗传》:“比来频有还人之格,欲以招慰逃散,假使暂还,即卖所得之地,地尽还走,虽有还名,终不肯住,正由县听其卖帖田园故也。”说明北齐对“招慰”来的流民分给了土地,但从“卖帖田园”、“地尽还走”的记述看,可能最多给二十亩土地而不是一百亩。当然,也许还另有“还人之格”。 
  
总之,北齐把对一般编户的“均田”规定当作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记法列入“田令”而不再使用“式”的说法,户籍仍然有格式,但北魏重视这种形式方面的规定,北齐不重视。 
  
10.隋“遵后齐之制”,唐又沿袭隋,户籍依旧有“样”,格式如北齐,但对一般编户的“均田”规定,一如北齐称之为“田令”而不用“式”的称呼,“均田”规定仍然首先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记法。特别是唐代,《田令》内容广袤,许多规定显然还参照了北魏的“均田”章程,有对官吏的“职分田”、“公廨田”的规定,官品占田规定(官品式),一般编户的“均田”规定,亦即土地的按“样”登记,土地卖买限制的规定。还有对土地的继承、转让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屯田规定等,但户籍格式却简化了许多,每丁的一百亩土地明说划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桑田”、“露田”等术语已基本上不再使用。土地划分是任意的,明显只是控制土地卖买、控制人户逃匿的措施。户籍上只登记每户土地的“应受田”数,“已受田”数(实有数),永业田数和口分田数,不再分别写在每个丁和妇女的名分下,“赋税品式”的色彩大为退色。近代在敦煌发现的唐代户籍(残缺),从武则天圣历三年,经“天先”、“开元”、“天宝”,直到“大历四年”,都保留了上述的户籍格式,但到“大顺二年”的户籍上,就只剩下实有土地的数目,“应受”、“已受”、“永业”、“口分”等项目都取消了。户籍格式上的“均田”色彩、“丘井之制”的色彩和“赋税品式”的色彩已脱落殆尽,只不过每户土地数前还有“都受田”的字样,算是留下的历史遗迹了。 
11.北魏太和九年的诏令是在“均田”名义下的人口土地登记法,这在当时是清楚的,未引起什么误解,这年十月已根据法令进行过一次核查。但到了北齐,北魏均田令被当作土地法,这影响了当时写北魏历史的魏收。在《魏书·李孝伯附李安世传》中,魏收叙述了李安世解决土地纠纷问题的建议,随即评论说:“后均田之制起於此矣!”似乎魏收认为北魏的均田令等就是按照李安世建议的“今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审其经术。使分艺有准,力业相称,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来解决土地的占有和开发问题。而实际上,北魏是以解决土地纠纷为契机来进行人口核查。土地登录也是为了核查人口,魏收未能看到这一点,至少未能明确指出这一点。《魏书》记录了太和十年十月颁布的立三长的诏令以及太和十四年宣行“丘井之式”、核查人口的诏令,却没有清晰地叙述过“丘井之式”形成的过程。不过“均田制”一词魏收也可能是借用的,“均田制”汉代已使用,《汉书·王嘉传》:“诏书罢苑,而以赐贤二千余顷,均田之制从此堕坏。”这里说的“均田之制”就是限田法。北魏未使用《均田制》的概念,使用“均田”。就是按“均田规格”登记土地。《魏书·南祖纪》: 
  
冬十月丁未,诏曰……今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民田,还受以生死为断,劝课农桑,兴富民之本。 
  
“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民田”就是核查人口土地,不是也不可能是去分配土地。这里,就直接把核查土地称之为“均田”。 
  
    隋代也这样使用“均田”一词,《隋书·食货志》: 


时(隋开皇十二年)天下户口岁增,京辅及三河地少而人众。衣食不给,议者咸欲徙就宽乡。其年冬,帝命诸州考使议之,又令尚书以其事策问四方贡士,竞无长算。帝乃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其狭乡每丁才至二十亩,老小又少焉。&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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