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论东汉的户籍问题
论宋代科举户籍制
从黑城文书看元代的户籍
中国历代户籍治安管理制
最新热门    
 
户籍样、田令和“均田制”

时间:2009-7-24 13:53:17  来源:不详
定了对一般编户的均田和均田规格,说明编户的桑田“不在还受之限,然后才对“诸初受田者”作均田规定,这是另一种均田。其均田规格与一般编户的大不一样。混淆为一个,首先就解释不了“正田”、“正田分”、“一人之分”等概念。“正田”就是国家应授给的,一个男丁(妇女)应有之田,“正田分”即理想的丁男(妇女)占有土地的数额。唐代称之为“应受田”,北魏规定“正田”丁男为四十亩,加倍均给,又有“倍田”四十亩,现在说丁男还有二十亩桑田,那“正田”该作何解释呢?均田令规定:“诸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不仅清楚地说明,“一人之分”就是“正田”和“倍田”。没有什么二十亩“桑田”,还明确规定了用桑田充抵“一人之分”的程序:先充“正田分”,后充“倍田分”,不足正田分数额时,“家内人别减分”。历史学家们解释不了这些规定,或索性不管法令说得多么明白,硬说用户内桑田充抵时先要划出二十亩作“桑田分”,然后才划正田和倍田分。这种无理的解释反映出历史学家们的无奈。一个均田规格也解释不了关于“诸初受田者”的规定。有学者说,“初受田者”系指“无父祖桑田者”,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什么叫“初受田者”,而是要明白为什么提出“诸初受田者”。如果均田规格只有一个,对“初受田者”没有不同的规定,那就没有必要列出“初受田者”,列出来没有意义,反而让人看不懂了。初受田的男夫有二十亩土地,但法令未说给“桑田”二十亩,从限三年种毕的规定看,给的多半是无主荒地,只在三年垦种完毕,并种五十棵桑后才成为该男夫的世业,即桑田。法令未说还要给初受田的男夫八十亩露田,试想给二十亩土地,限三年种毕,再给八十亩土地,要限多少年种毕呢?“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这是针对“初受田者”的,与一般编户无关。一般编户是“成丁受田”,授的是“露田”,不许卖买。编户的“桑田”是自己的私田,就没有“分”,土地按“样”登记时,“桑田通人倍田分”,即登在可受“倍田”的项目下,而且“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即不受“倍田”数额的限制,总之,这“桑田”无“分”。“初受田者”是“按男夫受田”,所以才“恒从见口”,其均得的土地如果三年内垦种完毕并种了桑,就成了他的“桑田”,这是经过开垦而成的“桑田”,有“分”,二十亩,所以才说明其为“世业”,“身终不还”。这土地可以卖买,但有数额限制,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 
  
近代在敦煌发现的西魏大统十三年记帐户籍文书(残缺),其上的“均田规格”为: 
  
丁男:“正田”二十亩,“麻田”十亩。妇女减半,奴婢依良。一亩宅园。 
  
这个规格显然沿袭了北魏后期西北边疆地区户籍编制样式,其源头是“府户”的户籍样,虽然有了很多变更,但“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非桑之土,夫给一亩”等大的框架内容还是基本上沿袭了下来。这批计帐户籍是北魏有两种.户籍样”的物证。由于不了解北魏有两种户籍样,历史学者不能知道西魏户籍编制格式的“源头”,对丁男只有二十亩正田困惑不解。有人说是“狭乡”的规定,却讲不清理由和根据。户籍上的“正田”、“麻田”,未注明何者为永业,何者为人死还官之田。这本来是正常的。北魏一般编户的户籍上登记的就是私田,不存在还受问题。初受田者分到的土地、完成规定条件后就是“世业”,有土地卖买数额限制,但不存在人死还田问题。军镇体制解体以来,垦田制早已废弛,土地卖买数额限制不复存在,更不存在人死还田问题。拿北齐以后的规定来套北魏均田令,就要追问西魏户籍上的正田、麻田,谁是永业,谁是口分。提出的问题根本不存在。 


  
当然,更严重的是这种混淆使人们难以看清北魏“均田”的真实用意和目的,加深了误解.北魏的两种“均田”,两种“均田规格”,清楚地表明北魏实际上只打算给“无土地的人”分配土地,即在国家一旦“组织”垦田时,给被组织来的人分配土地,最高数不过是二十亩,进一步研究就会知道这就是垦田法,为在西北边疆地区实行“垦田.而制订的。另一种“均田”,即对所有编户实行的比照“丘井之制”的“均田”,一年一次的经常性、制度性的“均田”,给的却是“露田”,即荒田,不均人们的私田(即“桑田”)。“一种均田规格”的解释,即丁男还有二十亩“桑田”,其卖买有数额限制,使“只均露田”、“不均桑田”这一最显著的对一般编户“均田”的特点消失不见了,而这个特点正是认识“均田”真正目的的关键。混淆还使人看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