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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样、田令和“均田制”

时间:2009-7-24 13:53:17  来源:不详
不到后来的演变。 
  
从误解出发,现代许多历史研究者又提出了“均田制”的概念,这是现代版的“均田制”,对它有各种诠释。 
  
一种把“均田制”解释为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均得土地的农民是国家的佃户,交纳的租、调就是封建地租,北方长期战乱出现的大量荒地是国家可以不断均田的物质基础,国家不间断地同大土地主争夺劳动人手,保证了有不间断的“均田农民”,“均田制”得以维持了近三百年,直到唐初过后,荒地被“均分”完毕。 
  
另一种把“均田制”解释为封建性的农村公社所有制,北魏均田令类似日耳曼人的“撤里法典”,“均田”就是把拓跋族村社土地所有制推广到整个中国北方,这一时期是“日耳曼化时代”。 
  
还有一种解释,认为“均田”是强制无地或地少的农民垦荒,不过垦田者是小自耕农,不是国家的佃户。“均田”的结果使小自耕农经济有所发展。 
  
这些解释都是在基本点上出错后主观编造出来的,也是不得不做的编造。“编造”当然就无一是处,这里只指出最重要的几点。 
  
(1)  北魏太和九年的“均田.是对所有有土地的编户实行的,是一年一次的制度性的“均田”,没有土地的人不包括在内,对他们,北魏有另一种“均田”办法。而且登记土地是必须做的,领垦荒田是自愿的。宣扬“均田制”的学者都不愿面对这一基本事实,编造说是要给无地或地少的农民均田。 
  
(2)“大量荒地”如果指的是生荒地,那么不仅那近三百年间大量存在,以后也还大量存在,均分这类荒地毫无意义。如果指的是宜耕的熟荒地,那就不是真实情况。北魏颁布均田令时,中国北方已趋于稳定,不会到处都是撂荒的土地。熟荒地时间长了,丧失了地力,就和生荒没有太大的区别。在此后的近三百年间,有动乱时期,但稳定时期多于动乱,北魏的“均田”是经常性、制度性的,每年一次,如果就是分配熟荒地,北齐、北周、隋、唐都沿袭,那就需要那种宜耕的熟荒地在近三百年中“始终”大量存在。但这显然不是也不可能是实际情况。大量熟荒地一直存在,不过是为论证“均田制”的实行而编制出来的“物质基础”。 
  
(3)这一时期的户口核查,是把那些隐藏的、以诈老诈小等方法隐瞒下来的丁以及隐匿的户,查出来重新成为国家的编户编民。这些隐匿户是有土地的,他们通过“合户”等办法,躲避官役国税。“合户”是一种社会现象,户与户之间,或大、小户之间,有盘剥,但主要还不是地租剥削,即使是一些贫穷小户可能租种大土地主的一些土地,自己也还有土地,还有自己的独立经济。户口核查总能查出一些隐匿户,就是因为他们原本是国家的编户,是有土地的,否则,不论多么严格的核查都无法“挖”出来,因为他们被查出后无法过生活。国家并不挖土地主的“佃客”,也不存在分配土地问题。其实如果当真要分给荒地,才是难以想像的,那势必引起社会动荡。前引天保八年北齐曾要把冀州等处的无地之人迁至幽州范阳,造成“百姓惊扰”就是证明。北齐是军事统治政权,所以会蛮干。隋开皇十二年曾想把京辅及三河一带的人迁一些到宽乡,但最后还是不敢做,隋已建立了正常的统治秩序。认为给“无地的农民”分配土地就是“德政”,是古代“土地崇拜”、“王权崇拜”等庸俗的经济政治观点。总之,北魏“均田”既不是分配土地,也不针对无田者,“均田农民”也是编造出来的。 


  
(4)“日耳曼道路”说已遭到质疑。北魏均田令不是“计口授田”的继续,而是以承认土地主,首先是汉族土地主,土地私人所有权为前提的土地按“样”登记令。鲜卑拓跋族整个说来是“汉化”了,而不是中国北方的鲜卑化”。 
  
(5)这一时期小土地所有者,自耕农又大量涌现.但那是经济自发发展的结果。不是国家行为造成的,更不是由于“均田”。 
  
13.近代在敦煌发现了西魏和唐代的户籍残卷。上面都登记有土地。而且是按“式”登记的。它们证实了这一时期的“户籍样”制度。虽然一些历史学家又把这批户籍作为实行“均田”的物证,但许多历史研究者从唐代户籍上得到了启发。因为单凭常识来判断,所有编户的土地都授自国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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