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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样、田令和“均田制”

时间:2009-7-24 13:53:1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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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由于登记的就是编户的私田。“露田还受”就没有字面上的意思。规定的真意是遏止指占土地,也是要编户如实申报人口,做到“力业相称”。当然,“土地还受”也不会是凭空想出来的。北魏早期由部落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可能实行过类似“村社”性质的土地分配制度,对掠夺来的“新民”实行的“计口授田”制,大概也属于此类性质的措施。“露田还受”规定估计是仿自早期的村社土地制度,但只沿袭了形式而无实际意义。 
  
8.“式”有“法”、“样”等意思。汉代以来的“品式”制度中,“式”取“样”的意思。当然“法”也有“式”。西晋“品式”制更加流行并进一步加以规范,法、令、式区分楚,一般事务,即所谓的“常事”,有“品式章程”。北魏的户籍式,脱胎于人口土地登记法,但北魏不称其为“法”而呼之以“式”,大概就是因为按照“丘井之式”编造户籍,登记人口土地,每年一次,已作为一种“常事”来看待了。 
  
9.“户籍样”制北齐沿袭下来,但有了改变。 
  
北齐是一个军事统治政权,主要社会支柱是出自原北魏“六镇”的鲜卑军人或鲜卑化了的军人,他们有着浓厚的“反汉化”情绪,不关心维护汉族土地主的权益,如土地私人所有权等。原曾生活在“六镇”地区特殊的社会经济政治体制下,如垦田制、限制土地卖买数额制、军户世袭制、禁止迁徙以及政府的实物救济制等等,他们把北魏的“均田”诏令首先视作土地法。更主要的原因是。北齐政治统治的首要目标是掠夺人口和和土地,它需要一种土地法令为此目标服务,北魏“均田”诏令中有垦田法的内容,也有涉及土地的附属条款,北齐利用它们,有时还故意加以曲解以作为实行政策的依据。例如,天保八年北齐“议徙冀、定、瀛无田之人,谓之乐迁,於幽州范阳宽乡以处之(百姓惊扰)”。这明显是歪曲北魏的规定,用此作为强制迁徙的手段。北齐还增订一些土地法令。迁邺之初,高欢仿效北魏孝文帝迁都故事,赐“职分田”给迁邺的鲜卑军人。天保年间又“遥压首人田以充公簿”,然后“横赐诸贵及外戚伎宠之家。”河清三年,北齐在重申基层组织制度和课役制的同时,又颁布了增订了更多内容的土地法令,规定:“京城四面,诸坊外,三十里内为公田”,“授与三县代迁户执事官一品已下,逮於羽林武贲”;“畿郡”则授与“华人官第一品已下,羽林武贲以上”;又规定: 
  
其方百里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妇四十亩,奴婢依良人,限数与在京百官同。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限止四牛,又每丁给永业田二十亩,为桑田,其中种桑五十根、榆三根、枣五根,不在还受之限。非此田者,悉入还受之分。土不宜桑者,给麻田,如桑田法。 
  
这项规定也是在“均田”名义下的户籍样,与赋役规定,“老、丁、中、小”的年龄规定连在一起颁布,带有赋税品式的色彩,但“均田规格”作了更改,一个丁男应均得的土地改为一百亩,不再使用“正田分”等术语,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须种五十棵桑,为“桑田”,八十亩为“露田”,人死还官。这显然是把北魏“均田令”中的两种户籍式、两种均田规格捏合在一起,而以“府户”的格式为主。这种修订是可以理解的,北魏“府户”的社会地位较一般编户低下,其“户籍样”带有歧视性,军镇体制堕坏时期户籍样作了修订,但大的框架未变,丁男的“正田”仍只有二十亩,还是有两种“户籍样”。以“六镇”军人为支柱的北齐自然不肯让这种局面长期继续下去. 
  
但这项规定还有另一层含义。它把丁男应均得的土地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二十亩为永业田,可以卖买,人死不还官,沿用了“桑田”的术语,规定须种五十棵桑为“桑田”,即用种桑表明土地为世业田。这大致是借用了北魏对“初受田者”的均田规定。余下的八十亩称“露田”,不能卖买,人死后须还官。是“在还受之限”的土地,上面不种桑。表面看这似乎是沿用了北魏对一般编户的均田规定,而实际却是一大变改。北魏一般编户每丁所受之田,如果是国家均给的荒田(露田),则不许卖买,如果是用私田(桑田)充抵的,则不受卖买限制,人死也不还官。北齐的规定不区分八十亩土地是国家均给的荒地还是人户的私田,“露田”的含义变成了“在还受之限的土地”,不种桑,“不栽树者为露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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