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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样、田令和“均田制”

时间:2009-7-24 13:53:17  来源:不详
令,“垦 
田”,这一本来是具体解决军镇体制下士兵的生活问题、军饷问题和稳定军镇制度问题的措施,也蒙上了“均田”的色。这影响到以后。北齐甚至援用对一般编产的“均田”规定来安排流民,实际上那是具体的“均田”。唐在西州地区可能实行过土地分配制度,有学者认为那是屯田制,从出土的文书看,那也抹上了“均田”的色彩,显然沿袭了北魏处理垦田制的做法。无论如何那也是具体的均田。不了解北魏户籍样制度及其演变,不了解北魏后来把“垦田”也叫做“均田,历史学家就没有了区别和抽象的能力。不能把“户籍样”中的“均田”与其它具体的“均田”区别开来,抽象出来。以唐代西州地区具体的“均田”为依据来争论唐代“均田制”是否实行,就是缺乏抽象力的集中表现。 
  
(3)这一时期对土地的开发、继承、转让等方面的规定,也蒙上了“均田”的色彩。北魏对“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的土地的继承、开发,也纳入“均田”的轨道:“尽为公田,以供授受”。但实际上这是“具体的”均田,与户籍样上的“均田”无关。北魏令中也明确说这是特殊问题,另有特殊和具体的“均田”办法,即“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间,亦借其所亲”。如何执行“授受之次”?如何“借”?法令规定笼统.如果由政府先把土地收回,再由政府“给其所亲”、“借其所亲”,会有许多具体的复杂问题。《关东风俗传》提到了北齐土地占有和开发的情况:“又河堵山泽,有司耕垦,肥饶之处,悉是豪势,或借或请,编户之人,不得一垄”。这说明对土地的捕和开发仍是自发的,需要做的不过就是向政府申报。申报称之为“请”、“借”,显然沿袭北魏,蒙上了“均田”色彩。看来北魏也并非把那些特殊的无主土地收归官府,然后由官府“给其所亲”、“借其所亲”。对这类土地的占有、开发、继承,实际上和均田令颁布前没有太大区别,不同的不过就是必须向国家申报。唐代对土地的占有、开发、继承和转让等,管理得更严格,规定也更细致。但仔细分析,严格、细致仍然表现在对申报的条件、程序等方面,占有和开发土地以及继承、转让等,还是自发的行为,不是由国家来安排土地。敦煌唐代户籍上有“退田”的记注,其确切意思,如“请”“借”等术语一样,蒙有“均田”的色彩,不能简单地按字面意义来理解。不管怎样,这和户籍样对一般编户的按“样”均田是两码事.历史学家不了解户籍样上“均田”的实际意义,把国家对土地占有、转让、继承等方面的规定同对一般编户的按“样”均田混扯在一起了。结果,一些学者据此而坚持唐代实行了“均田制”;那些认为唐代未实行“均田制”或“均田制”不是土地分配制的学者又难以解释这种情况。铃木俊先生最终作了退让,承认唐代有土地还受,不过强调是个别情况。王永兴先生也认为唐代政府有“收退田补欠田”、“括逾制田补欠田”的措施,这等于说唐代实行了土地还受制度,实行了“均田”,但笔锋一转,指出这就是封建国家对私田的“管理制度”,让人难以理解。 
  
还有一种“变通”的说法,说“均田制”有不同的“授田方式”,分配土地是一种;登记土地也是一种,叫做“簿籍授田”;土地分别划在丁、妇女名下,叫做“户内通分”,也是一种。分配土地与登记土地分明是性质不同的事,怎么能解释为不同的均田方式”?我送你一条鱼,你自己买条鱼算我送你的,这是否只是送鱼的方式不同呢? 


  
须要指出,不少新解释并未摆脱“均田制”这一错误概念的困扰。前面说过,“均田制”一词汉代人使用,指的就是限田制,北魏太和九年的诏令并未自称“均田令”,更未有“均田制”的说法。当然法令有“均给天下民田”的话,称其为“均田令”也无不可。魏收是含混地使用“均田制”一词的。北齐田令内容涉及的方面多,未必自称为“均田令”。唐《田令》规定更详备,不叫“均田令”,更未有“均田制”的叫法。杜佑使用“均田制”的概念,误解“均田”就是由国家分配土地,指的就是国家均分土地或均分荒地的制度。这影响到现今的研究。提出新解释的历史学家仍然研究的是“均田制”,而且绝大多数的著作是研究唐代“均田制”的,未从“源头”讲起。一些学者明确说,唐代未实行“均田制”,均田令只是一纸空文,但唐以前是实行过的。即是说北魏均田令还是分配土地或分配荒地的法令。有学者对“均田制”概念重新界定,认为把唐代“均田制、均田令与它的本来的法律篇名《田令》作为一个相同的概念来使用较为适宜”。重新界定是一个进步,但事情本身就反映了受这一错误概念的影响而造成的研究中的尴尬。需要做的是揭示这一概念的由来,错在哪里,而不是重新界定它,借用它。把唐《田令》称作“均田制”,即使是借用,做了说明,也未必恰当,因为概念本身不能反映唐《田令》的多方面内容。摆脱不了“均田制”困扰,说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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