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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市”

时间:2009-7-24 13:53:17  来源:不详
来品中多奇珍,价值极高。魏收因此获罪,当判流放之刑,后以钱赎,未受论处。

一、             市场管理制度

 

    在市场发展的基础上。市场管理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对市场的统属关系、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以及处理市场纠纷的办法等,都做出了一些规定。当然.这类市场管理制度仍不完善,但毕竟有了一个初步的制度框架。

    市场直属当地政府管理。在南方地区,市场所在地的地方政府负有监控市场、整顿市容的责任。王彪之《整市教》称:“近检校山阴市。多不如法,或店肆错乱,或商估没漏。假冒豪强之名,拥护贸易之利,凌践平弱之人,专固要害之处。属城承宽,亦皆如之。”⑿这说明了各级政府都负有统一管理市场的职责。

    东晋南朝市场管理官员有多种名号,以市令、市长为首,或又称太市令,北魏市场管理官员称为市令。关于市令的职掌。晋成公绥<市长箴》曰:“贸迁有无,市朝有处。人以攸资,货以攸叙。交易而退,各得其所。”⒀可见市场管理官员主要负有管理市场、维持秩序和征收商税两大职责。关于维持市场秩序这一职责,史书中有不少记载,此处不再一一列举,仅以下列一条加以说明:《南史》卷五《齐本纪下》载齐东昏侯“于苑中立店肆,模大市,日游市中,杂所货物,与宫人阉竖共为裨贩。以潘妃为市令,自为市吏录事,将斗者就潘妃罚之。”南朝都城建康市场众多,交易频繁,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主要内容之一。影响所及,就连皇帝、贵妃也想过一把管理市场、维持秩序的瘾。

    征收商税,是市令的重要职责。市租是商税的主要税种。数额较重,是一项极为沉重的负担。就连皇帝对此也供认不讳。《宋书》卷三<武帝纪下》载永初元年(420年)七月诏曰:“市税繁苦,优量减降。”《陈书》卷五《宣帝纪》亦载太建十一年(579年)十二月诏曰:“重以旗亭关市,税敛繁多,不广都内之钱,非供水衡之资,逼遏商贾,营谋私蓄。靖怀众弊,宜事改张。”估税是东晋后加征的新税种,《隋书》卷二四《食货志》曰:“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历宋、齐、梁、陈,如此以为常。”此外还有名目繁多的商品过境税,主要有关津税、牛埭税、桁渡税等。各级政府还常常税外加税。税额不断提高,加重了百姓的负担,如陈后主统治年间,为维持其穷奢极欲的腐朽生活,巧立名目,额外开征,“每岁所人,过于常格数十倍”⒁。北魏王朝征收商税较晚,史载孝文帝太和七年(483年)“弛关津之禁。任其去来。”⒂孝明帝孝昌二年(526年)“又税市,入者人一钱,其店舍又为五等,收税有差。”⒃不论买方还是卖方,不论成交与否,只在进入市门时,向守着市门的市场管理人员交一个铜钱,税额比南方要轻。

    市场是利薮所在,管理市场的官吏多借其职务的便利。大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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