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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吴国国有土地租佃关系制度化的原因

时间:2009-7-24 13:53:20  来源:不详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研讨
在吴国,封建政府对国有土地较为常见的配置方式大体有:1.在自然条件较好的大片荒地上实施屯田。2.赏赐给王公贵戚、达官贵人及有功将士,作为其功劳报酬。3.在人口较为稠密的地区,零星国有土地采用租佃的方式,出租给封建政府直接控制的人户,增加府库收入。其中一、三两项实质上都是模仿汉以来地主对其土地采用租佃的配置方式。这里只想就《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①谈谈零星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对其是否发达和制度化,为什么会制度化等发表一点粗浅的意见,参与有关《田家莂》的讨论。
 
一、            吴国零星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十分发达
 
《嘉禾吏民田家莂》是由嘉禾四年(235年)、嘉禾五年和年代残缺的三部分《田家莂》组成。嘉禾四年778枚,嘉禾五年1269枚,年号残缺的90枚,合计2137枚。每枚实际上是一户。粗略统计,嘉禾四年《田家莂》中,地点、姓名、身份(实质上含性别)三者相同的有两枚;嘉禾四年、五年《田家莂》中,地点、姓名、身份三者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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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1999年文物出版社出版。以下简称《田家莂》,本文引文凡夹注页码者,均出该书,不再出注。
 
有62枚。这类现象就是《田家莂》的整理者们在《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解题》中指出的“同一人”(P165),扣除这类现象,实际佃种土地的只有2105户。①因简文残缺,身份难以判断者大体有388户,可判断身份者大体有1717户(扣除同一人)。分别是男子、大女、男、县吏、郡吏、州吏、军吏、县卒、郡卒、州卒、士、复民等12种。其中,男子、大女、男、复民应是编户齐民;县吏、郡吏、州吏和军吏属诸吏的范围;县卒、郡卒、州卒和士属兵的范围,差别在于县卒、郡卒和州卒服役于县、郡、州,士则由中央直接调遣和分派。《三国志·吴书·孙皓传》注引《晋阳秋》表,在吴国他们都有各自的户籍。因此,不管其身份如何不同,都是封建政府直接控制的人户,应该没有什么疑问。他们分布在上伍、下伍、下和、平阳、石下和刘里等46个丘(村落,大概相当于基层行政单位中的里)中。男子和大女是租佃者中绝大部分,扣除同一人,大体有1493户,占总数的86.95%。县吏66户,郡吏57户,州吏37户(扣除同一人),军吏17户,合计177户,占总数的lO.3%。县卒11户,郡卒8户。州卒8户,合计27户,占总数的1.57%。士9户,占总数的O.524%。复民11户,占总数的O.64%。士和复民仅见于嘉禾四年。②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吴国初年临湘县封建政府直接控制的人户的构成状况。
地租由米、布、钱三者组成,可以互相折纳。按嘉禾四年的折纳率,米占89.3%,布占7.44%,钱占3.26%。嘉禾五年折纳率虽然基本上与四年相近,但有一些浮动,难以用一个百分比表达,故这里省略了。总之,这是实物和钱相结合的定额租。可以分多次缴纳。米由仓吏收缴,布、钱由库吏收缴,全部纳入府库。交纳的时间是秋收后,春播前,来年二、三月由“田户曹史”或“主者史”审校,才算完成缴租过程。地租的构成,收缴办和程序,大概是受当时赋税制度的影响。凡此,都说明租佃者佃种的是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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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这里的“同一人”仅指可以确认者,并不排除因简文残缺的租佃者中也有同一人的可能,故此统计数字仅供参考。
②  以上都是粗略的统计,目难以排除因简文殘缺而身份判断失误的可能。
    租佃者佃种的土地没有限额。粗略统计,两年中有1766户租佃总亩积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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