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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吴国国有土地租佃关系制度化的原因

时间:2009-7-24 13:53:20  来源:不详
bsp;  ①  参见拙文《<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余力田”》。
②  《晋书》卷42《王浑传》,《三国志·吴书》卷7《诸葛瑾传》注引《吴书》。
 
    前文已经说明,只有封建政府控制的人户才有资格佃种零星国有土地,也就是说,他们之中绝大部分是自耕农和半自耕农,甚至有一些是小地主(详见另文),他们表现出如此高的积极性,正证明此时此刻国有土地上租佃关系的成熟和制度化,有利于维护甚至改善其经济地位。而嘉禾五年免除二年常限田和余力田中旱田的地租,会进一步推动这种积极性,并有利于荒地的垦辟的。
    总之,从《田家莂》可以看到,在吴国,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十分发达,租佃制已趋于成熟,基本上实现了制度化。所以如此,既有其历史的渊源,更是由于封建政府力图借此改善财政收入,广大农民企图通过佃种土地维护和改善自身的经济条件的现实需求造成的。我们知道,吴国统治时期,江东地区的经济有所发展,耕地垦辟较多,固然是其大力推广屯田及山越人民出居平原的结果,应该说与此也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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