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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吴国国有土地租佃关系制度化的原因

时间:2009-7-24 13:53:20  来源:不详
唐的猜测;如果国有土地的出租由县乡两级管理这一论断可以成立的话,田家莂就应有三分,一分呈县,一分存乡,一分由租佃者作为凭证。
    这种重视和严格还表现在出租土地的面积不是以亩为单位,是以步为单位,而且步竟然是个位数,不是十位数。如5·1简,“三州丘男子唐端,佃田廿町,凡廿八亩七步”(P166)。5·464简,“弦丘男子潘司,佃田十町……其廿六亩廿五步旱田不收布”(P218)。5·468简,“弦丘男子潘璋,佃田十町,凡廿四亩九十九步”(P218)。5·691简,“寇丘男子蔡务,佃田二町,凡十亩卌一步……定收五亩卌一步”(P244)。5·943简,“弹*[渔字下横改乂]丘男子黄张,佃田二町,凡十二亩一百六十四步……其四亩卌九步旱不收”(P272)。5·1118简,“其十亩百九步旱败不收布”(P291)等等。至于以十步为计数单位的就更加举不胜举了。与此相应,地租中米的单位精确到“合”,总账中竟精确到“合”以下;布的单位精确到“分”。真可谓寸土必争,锱铢必较了。对于租佃者来说,固然可以认为公平合理;对于具体工作的吏来说,也可认为是认真负责;但就封建政府而言,也未免过于刻薄寡恩,无怪当权的一些名臣要一再上谏说吴国的赋役过重了。不过,这确实反映了封建政府对这笔收入重视的程度。
封建政府是如此,对于吏民来说,同样也有租佃一些土地改善和维护其经济地位的需要。我国封建社会是建基在农民个体生产的基础上的,但在封建社会形成之际,李悝就对自耕小农的收支作了一个大致的描述:“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在地主土地所有制行将确立之际,晁错又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臧,伐薪樵,治官府,给繇役…….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尚复被水旱之灾,急征暴(虐)[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①照李悝的计算,自耕农每年大约有10%的亏损。至于晁错的说法,就更严重了。其实这不仅是战国至秦汉间自耕农的状况,应是我国封建社会,直至近代自耕农的真实写照,所以王小二过年,一年不如一年的感叹流遍大河上下、长江南北。吴国当然也没有例外。骆统就说:“今强敌未殄,海内未乂,三军有无已之役,江境有不释之备,征赋调数,由来积纪,加以殃疫死丧之灾,郡县荒虚、田畴芜旷……民户浸寡,又多残老,少有丁夫……小民……生则困苦无有温饱,死则委弃骸骨不反……每有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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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24上《食货志上》。
 
羸谨居家重累者先见输送。小有财货,倾居行赂,不顾穷尽……百姓虚竭,嗷然愁扰。”①显然自耕农和半自耕农想维持其经济地位,十分艰难竭蹶。其弥补亏损的途径,无非是男子力耕,妇女夜织,力求衣食自给,略有富裕;当佣工;搞点小手工产品;在城镇附近经营一点小买卖;发展一些适合本地的副业生产;佃种小量土地。那么,此时的吴国,具体到临湘县,那条途径较适合他们呢?
    临湘作为长沙郡的郡治,是当地的政治和经济中心,有市集是肯定的。据《发掘报告》,关于赋税类的简牍中便有“酒租钱”、“市租钱”、“酱贾钱”和“僦钱”之类的名称。11·4601简是“僦钱”的简牍:“郡士张口僦钱月五百,大女王汝僦钱月五百,大女郑汝僦钱月五百”(P31)。“僦钱”就是摊位钱,王汝等人在临湘市集中租借了一块地,做些小买卖,每月缴钱五百。说明临湘城里有不少小商贩。可这往往是城市贫民的求生之道。农民想在城里整月整月地做小买卖,恐怕不那么现实。副业生产和手工产品同样要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作为前提,因此这条路也不怎么好走。封建政府虽然规定地租中的米布钱可以折纳,但在《田家莂》中却没有发现一位将米或布折成钱缴纳的。相反,将钱折成米缴纳的却为数不少。粗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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