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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吴国国有土地租佃关系制度化的原因

时间:2009-7-24 13:53:20  来源:不详
清楚。其中租佃1~5亩的129户,占7.3%,超过一顷的58户,占3.28%。嘉禾四年4·9简租佃最多,达164亩;嘉禾五年5·1074简租佃最多,达218亩。佃种土地的多寡固然取决于该丘国有土地的数量,但同丘、同身份、同一年佃种土地时,佃种的亩积绝大部分不同。即便前面谈到的“同一人”,在嘉禾四、五两年中,佃种的町数和亩积也都有变化。此外4·284简和4·285简的简主,都是“东*[夫+夫]丘男子陈仓”,前简“佃田二町,凡十二亩,皆二年常限”。后简“佃田三町,凡十七亩,皆二年常限”(P108)。而5·661简和5·701简的情况更特殊,其二年常限田的亩租额有两种。先看5·661简,
      唫丘州吏吴军,佃田廿三町,凡七十一亩廿步,皆二年常限。其廿亩一百步旱败不收布。其卌亩税米廿三斛四斗。定收十亩百六十步,为米十二斛八斗,亩收布二尺。其卅六斛八斗(整理者注:据上文所见缴米合计数当为卌六斛二斗)。五年十二月四日付仓吏张曼、周栋。(笔者按:下删。P240)
    再看5·705简:
      湖田丘州吏蔡(?)雅,佃田十三町,凡六十七亩二百一十步,皆二年常限。其十四亩卌步旱败不收布。其卌亩为米廿三斛四斗。定收十三亩百七十步税,(整理者注:“税”下当脱“田”字”)。为米十六斛四斗五升,亩收布二尺。(下删。P245)
    显然吴军的前40亩是按每亩米0.585斛缴纳的,后10亩160步是按每亩米1.2斛缴纳的。蔡雅同样,前40亩为每亩米O.585斛,后13亩70步是每亩米1.2斛。原因是州吏在嘉禾四年享有优惠,嘉禾五年取消了优惠,其亩租额已和男子等一样。而他们的前40亩是在嘉禾四年佃种的,后“十亩百六十步”及“十三亩百七十步”是在嘉禾五年佃种的①。凡此都说明租佃者佃种土地是出于自愿,并不是封建政府强行摊派。只要有待租的国有土地,租佃者可以一年中办理两次或两次以上租佃手续,也可以每年都办理租佃手续,尺度相当宽松。
    粗略统计,在《田家莂》中,嘉禾四年租佃者租佃亩积及“町”数较为清楚的有580户,每町平均在2亩以下的有78户,5亩以上的有290户,2亩至5亩以下的有212户。嘉禾五年租佃者租佃亩积及町数较为清楚的合计1046户,平均每町在2亩以下的373户,5亩以上的66户,2亩至5亩以下的607户。这一状况反映长沙郡临湘县出租的国有土地,都是零星分散的小块土地。
    以上基本状况说明:1.《田家莂》所反映的只是当时吴国,特别是长沙郡临湘县零星国有上地上的租佃关系。2.在吴国,只有封建政府直接控制的人户,才有资格租佃零星分散的国有土地。
今天,我们不知道当时临湘县究竟有多少人户,无从计算租佃者在其中的比例。但是我们确信,《田家莂》收录的只是临湘县几个乡的田家莂,绝非其全部,仅根据现已发现的就多达2105户,许多丘的租佃者均在十余户以上,如弦丘多达43户,石下丘多达70余户,刘里丘将近60户等情况,就可以断言,在吴国,零星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十分发达。

一、吴国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已经基本制度化
 
    前文已涉及到了这个问题的一些内容,为了明确起见,这里有必要再引一条简文完整,征收地租时计算正确的简牍以备参考:
刘里丘男子娄小,佃田卌町,凡九十八亩,皆二年常限。其七十亩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廿八亩,亩收米一斛二斗,为米卅三斛六斗,亩收布二尺。其米卅三斛六斗,四年十月卅日付仓吏郑黑。凡为布二匹二丈二尺二寸,四年十一月廿日付库吏潘有。其旱田亩收钱卅七,其熟田亩收钱七十。凡为钱四千五百五十,四年十月卅日付库吏潘有。嘉禾五年三月十日,田户曹史张畅、赵野、陈通校。(4·480简。P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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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拙文《也谈〈嘉禾吏民田家莂〉中“二年常限”田的涵义》(《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收入本书。
 
    应该说,《田家莂》全部木简书写格式基本上是和4·480简相一致的。即必须写明租佃者的地址、姓名、身份、租佃土地的町数和总面积、各类土地的亩积、旱熟、租额、总租额、何时缴什么租、缴多少、收租人姓名、审核者姓名及时间等。差别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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