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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吴国国有土地租佃关系制度化的原因

时间:2009-7-24 13:53:20  来源:不详
每亩0.456斛计,便达5百余斛,两项相加,达6千6百余斛。该年封建政府平均从每个租佃户中多搜刮米8.5斛左右。吴国赋役中的田租是按户缴纳还是按亩缴纳,现在不清楚。曹魏是亩缴4升,8.5斛就相当于曹魏有田百亩的农户所缴纳田租的一倍多了。何况他们在缴纳地租后,田租仍是一粒也少不得的呢。嘉禾五年年景比去年较好,二年常限田中定收
————————
    ①  《晋书》卷14《地理志》,《三国志·吴书》卷3《孙皓传》注引《晋阳秋》。
②  《书》卷54“史论”。联系前后文及历史过程,沈约所言似乎主要指永嘉之乱以来。但“自汉氏以来”,又包括汉末军阀混战,也是甚为明确的。
 
田达17954亩,收租米21544斛左右;余力田中定收田795亩,收租米3百斛左右。①两者相加,便达2万2千余斛左右,封建政府平均从每个租佃户中多榨取了米17.5斛。相当于曹魏有田百亩的农户的田租数倍了。这还是只算租米,布和钱尚未计算在内。推而广之,便将是相当惊人的一笔收入,很可能会超过正常赋税中田租收入的总量。只要事及财政,封建政府就必然会给予高度的重视,一笔笔一项项都必须开列清楚,不允许有丝毫的疏忽。请看《长沙走马楼二十二号井发掘报告》中披露的J22·2499简:
      州中仓吏郭勋、马钦、张曼、周栋,起正月廿三日,讫廿六日,受杂米三百卌八斛五斗八升。其十七斛九斗税米,其廿一斛五斗二升租米,其廿二斛五斗余力租米,其二百卅二斛一斗一升八亿钱米,其三斛五斗金民限米,其十二斛私学限米,其三斛四升佃吏限米,其廿斛三斗五升田亩布米,其十五斛七斗田亩钱米。正月廿六日,仓吏潘虑白(P31-32)。
    为避免各级官吏上下其手,贪污中饱,要求开列承租人的地址、姓名、身份、承租数量、承租土地类别、早熟、亩租额、缴纳地租的数量、收租人、收租时间、收租数量,并且必须校核等类作出一些规定,将国有土地上租佃关系推向制度化,对封建政府来说不过是举手之劳,无非是发布几条律令而已。这种对其有利无弊的举措,何乐而不为。
    正由于这项收入事关财政,所以封建政府对出租国有土地的管理相当重视和严格。这里《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中开头的几条简值得注意,现抄录如下:
    4·1简:
      南乡谨列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顷亩旱熟收米钱布付
授吏姓名年月都莂
4.2简:
        环*[环字外加口]乐二乡谨列嘉禾四年吏民田家别莂如牒
    4.3简:
       东*[东字外加口]乡谨列四年吏民田家别莂
    4.4简:
        口口谨嘉禾吏民田顷亩收钱布萆如牒(整理者注:.
    “谨嘉”二字之间右侧似有一字残痕,不能识别。)(以上四
简均见P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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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田家莂)中有各户具体所缴租米数,笔者没有具体计算,故只能是约数,供参考而已。
 
    我们知道,两汉以来,县以下的基层行政单位分乡、亭、里三级,上引四简出现了南乡、环*[环字外加口]乡、乐乡和东*[东字外加口]乡四个乡,它证明国有土地的租佃管理并非由县直接进行,而是分为县、乡两级,乡才是田家莂的直接经管者。《长沙走马楼二十二号井发掘报告》中虽然断言田家莂是左右两券式,但又说:“在发掘过程中,我们在基线深二二0厘米处发现一根长达一百六十三厘米的杉木条,其色泽、宽厚皆与大木简(笔者注:指制作《田家莂》的木简)相同,若截成大木简的话,恰好为三枚,这是否暗示着还存在其他的别券方式。”(P30)笔者在此作一个近于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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