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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吴国国有土地租佃关系制度化的原因

时间:2009-7-24 13:53:20  来源:不详
纳的米布钱都有权缴纳本物,也有权折纳。简文中大量出现的“准入米”三字,便是将布或钱折成米缴纳的记录。嘉禾四年更有折纳的统一标准:1斗米=2尺布=160钱。嘉禾五年略有浮动,一般一斗米折成1.6至1.66尺布之间,少数可折1.84尺布,低时为1.4l尺布。钱折米的浮动更大,低时一斗米折钱50,高时达150,竟有三倍的差距,③为什么如此,原因不明。很可能和年景有关,因为米折钱时,价格便宜多了。由于布和钱,特别是钱在亩租额中所占的比例极小,因此对不同类型的土地亩租额影响不大,基本上还是统一的。
    上述一切表明在吴国,国有土地出租已经基本上制度化了,标志我国封建时代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已日趋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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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参见拙文《〈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诸吏》(《文史哲》2001年第1期)。收入本书。
   ②  亩租额均据《田家莂》中《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解题》和《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解题》。
  ③  折纳情况也据两《解题》。
 

一、吴国国有土地上租佃关系发达和制度化原因浅说
 
    吴国零星国有土地上租佃关系基本制度化并非偶然出现,是有其历史渊源的。西汉时期,在地主土地所有制确立之际,“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成为普遍情况时,国有土地的配置方式受其制约和影响,租佃关系也日益发展起来。汉武帝鼎六年(前111年)的诏令说:“内史稻田租挈重,不与郡同,其议减。”颜师古诠释说:“租挈,收田租之约令也。”①表明了租佃国有土地,是立有契约的。虽然史籍中既没有留下两汉的租佃契约,迄今的考古中也没有发现,但《田家莂》继承和发展了两汉国有土地上租佃关系应是没有疑义的。绝无疑问,国有土地上租佃关系走向成熟,与地主土地上的租佃关系成熟密不可分。但若要制度化,却只有在国有土地上才能出现。因为只有封建政府才具备足够的人力和物力,才能以“书”的形式,也即以法令的形式给予统一。魏晋南北朝时期,大地主虽有“典计”之类的管家主持其土地财产的经营,各地的情况却千差万别,各个地主的随意性也较大,要他们整齐划一是不可能的。对于中小地主,就更难做到。不过,国有土地上租佃关系的成熟和制度化,毕竟也会影响地主对其土地的经营配置,促使其土地上的租佃关系进一步发展。
    吴国国有土地上租佃关系发达,成熟并基本制度化,除了历史渊源之外,更重要的还在于现实经济状况使然。
汉末军阀混战的主战场虽然在中原,但在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内部,荆、扬两地要置身事外,是不可能的。单就人口骤减便可以看到军阀混战给长江中下游带来的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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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29《沟洫志》。
 
灾难。东汉全盛时期,据《后汉书·郡国志》,荆、扬两地已超过了千万人。但直到吴国灭亡前后,包括交广在内,其境内人口却只有“户五十二万三千,男女口二百四十万”。或者是“户五十二万三千,吏三万二千,兵二十三万,男女口二百三十万”。①这些都是在籍人口,不包括非在籍者。就后一个统计数字而言,兵和吏似乎只指服役者本人,不包括其家属。但无论哪一个数字都不能否认人口骤减的事实。荆、扬两地比较,鉴于荆州一度是曹、刘、孙三家争夺的焦点,受到的破坏更大。沈约就说:“自汉氏以来,民户凋耗,荆、楚四战之地,五达之郊,井邑残亡,万不余一也”。②经过近80余年的休养生息,尚且如此,汉末战乱方休时更可意知。也就是说,吴国初期,同样面临着恢复经济、控制劳动力、增加劳动人手、改善财政收支等类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推进零星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应是其中措施之一。因为这可以起到稳定自耕农和半自耕农的经济地位,改善财政收入之类的作用。这里,简单地算一笔账便可明白了。粗略统计,嘉禾四年是大灾年,但二年常限田中定收田仍有5113亩,以每亩1.2斛租米计算,便达6千1百余斛;余力田中定收田是1007亩,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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