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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吴国国有土地租佃关系制度化的原因

时间:2009-7-24 13:53:20  来源:不详
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省略引起的。如4·480简书明二年常限田的定收田后有“亩收米一斛二斗”之语,有的简文在书明余力田的定收田后有“亩收米四斗伍升六合”之语,但大部分简省略了,只写租米的总额。如果计算一下,便可发现其亩租额并没有差别。当然在租佃总亩积和各类土地的亩积之间,在旱、熟地应缴纳的租额及总租额之间,在布、钱折纳成米时,有时也难免出现错误,原因何在?今天不甚清楚。不过总体来说这类错误不算太多,误差也不算太大。一类是同义语引起的。如“町”在有的简中写成“处”;“定收田”有时写成“熟田”;“旱田”则写成“旱不收”、“旱败不收”、“旱亩”、“旱”、“悉旱”、“旱田亩”;“佃”有时写成“田”;米有时写成“租米”、“税米”;“田户曹史”有时写成“主者史”、“田户经用曹史”、“田曹”、“户曹”或“主者”等等。但不管怎么变,其意思都是明确无误的。
    我们说《田家莂》标志着吴国国有土地上租佃关系已经基本制度化,除了上述外,更看重以下一些情况。
    其一,《田家莂》已根据土地开垦的情况或土质,将其划分为四个类别,即“二年常限”田、“余力田”、“火种田”和“余力火种田”。“二年常限”田和“余力田”,特别是“二年常限”田最常见,“火种田”和"余力火种田”甚少,且仅见于嘉禾四年。所谓“二年常限”田,指的是租佃者对其佃种的土地只有两年佃种权,封建政府规定的亩租额也只在两年中有效的熟地。期限一到,租佃者需另行佃种,封建政府也有权变更亩租额。①“余力田”则是指租佃者“行有余力”而佃种的土地,大概是荒地,因此其定收田的亩租额低于二年常限田。受二年常限田制约,很可能也有佃种年限,估计也是两年。期限一到,封建政府也有权变更亩租额②。“火种田”和“余力火种田”应如何诠释,尚有待进一步研究。
    其二,不论何种土地类别,都必须区分“旱”、“熟”,并以此确定亩租额。
其三,土地类别不同,早熟不同,身份不同,其应缴的亩租额不同,但同一年中,同一身份、同一土地类别所缴纳的亩租额是一致的。嘉禾四年男子、大女、男、县吏、郡吏、军吏等二年常限田中定收田的亩租额是米1.2斛、布2尺、钱70,旱田免缴米,但必须缴布0.66尺、钱37。余力田中定收田的亩租额是米0.456斛,布2尺,钱70,旱田同二年常限田的旱田。州吏和复民享有优惠,其二年常限田中定收田的亩租额是米0.586(有的略有差异,但也在一二合之间)、布2尺、钱70,旱田和余力田的亩租额和男子相同。士享有优惠最大,“依书不收钱布”(4·491简、4·492简等,P135),但只指二年常限田,余力田不在内,和男子相同。“书”指的是国家颁布的法令。就该年的租佃情况看,士佃种二年常限田甚少,且荒旱的比例相当高,而其余力田则和男子一样缴租,实际上没有享有什么优惠。粗略统计,该年佃种火种田的有6人,余力火种田的有7人。这13人中10人是男子,1人是郡卒,其余2人因简文残缺身份不明。简文表明,火种田也被叫做“二年常限”田(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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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参见拙文《也谈〈嘉禾吏民田家莂〉中”二年常限”田的涵义》(《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
    ②  参见拙文《〈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余力田”》(载《庆祝何兹全先生九十岁论文集》2001年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收入本书。
4·202、4·208简),其定收田的亩租额是米0.456斛,布2尺.钱70;旱田免缴米,须缴布0.66尺,钱37。余力火种田的亩租额和余力田以及火种田并没有什么区别,其特殊之处是余力火种田的佃种者在缴纳定收田的地租时,在总租额中要“斛加五升”(4·21、4·391、4·463、4·587简),这在余力田中极少见到。为什么余力火种田有此特殊,什么情况下才“斛加五升”,有待今后的研究。嘉禾五年亩租额略有变动,男子、大女、男、县卒、郡卒、州卒、县吏、郡吏、军吏二年常限田中定收田的亩租额为米1.2斛、布2尺、钱80,余力田中定收田的亩租额是米O.4斛、布2尺、钱80。州吏情况特殊,二年常限田中定收田有两种亩租额,一种维持嘉禾四年的优惠,为米0.586斛,一种免除优惠,为1.2斛①,此外还有布2尺,钱80。其余力田中定收田则和男子相同。该年无论二年常限田还是余力田,其中旱田一律免缴米布钱。该年未见士和复民,也未见火种田和余力火种田,故对此不敢置辞。②
    其四,不论何种身份,其应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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