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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汉赐爵制度的历史演变

时间:2009-7-24 13:53:25  来源:不详
  (一)刘邦时期的赐爵制度
 
刘邦实行赐爵制,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起义过程中利用赐爵办以鼓舞义军斗志。如樊哙同将司马*[尸下加一](音夷)战,“斩首十五级,赐爵国大夫”;不久,击章邯于濮阳,“斩首二十三级,赐爵列大夫”;后又“破李由军,斩首十六级,赐上闻爵”;接着又连续以杀敌有功而被“赐爵五大夫”、“赐爵卿”、“赐爵封”及“赐爵重封”⑴。又如曹参,在起义过程中,也以军功先后被“赐爵七大夫”、“迁为五大夫”及“封参为执帛”,“迁为执珪”⑵。此外,夏侯婴及傅宽等人,也先后以军功赐爵⑶。这说刘邦赐爵的根本条件是军功,同商鞅时相同。但是,有些爵名如国大夫、列大夫、上闻(亦作上间)、执帛、执珪、封、重封等则为商鞅及其以后秦王朝时所没有。
第二阶段,是逐步统一于秦制的阶段。刘邦于公前202年统一全国后, 下诏令在全国范围内恢复与推行秦王朝的赐爵制,便是明显的标志。其要点如下:
第一,恢复与承认秦代老地主的爵位。刘邦明确宣布:凡是“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的“民”,“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有“故爵田宅”的是地主,恢复其“故爵田宅”,显然是重新承认他们在秦时获得的爵位与田宅的合法性。
第二,给大批“罢归家”的“军吏卒”赐爵,扶植一大批新地主。刘邦规定:凡曾追随他战斗、没有过错而又未获得爵位的“军吏卒”和有爵但未达到第五级爵大夫的“军吏卒”,“皆赐爵为大夫”,原来拥有大夫以上爵位的“军吏卒”,“赐爵各一级”;原来拥有第七级以上爵位的,“皆令食邑”;“诸侯子及从军归者”,凡获得第七级以上爵位的,“先与田宅及所当求于吏者”;凡获得第七级爵以下的,“皆复其身及户,勿事”。最后,还重申了“法以功劳行田宅”的原则⑷。这就使一大批人取得了“食邑”或给予田宅等经济利益,成为有免役特权的新地主。总之,第二阶段的赐爵制,赐爵的对象、根本条件、获爵者的经济权益都和秦制基本一致。甚至高低爵的界限也与秦代相同,按秦制,第七级爵公大夫以上便是高爵,刘邦也明文规定:“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⑸。
刘邦为什么要在统一后恢复秦的赐爵制度呢?根本原因是他背叛了农民起义,需要用爵制作为恢复地主阶级元气的手段。秦末农民大起义沉重地打击了地主阶级,削弱了封建统治的阶级基础。这是刘邦建立西汉政权后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因此,他迫切需要恢复地主阶级的元气,以巩固统治。而秦的赐爵制度,恰恰是从经济上和政治上恢复旧的和扶植新的地主阶级的杠杆。因此,从本质上看,刘邦恢复秦的赐爵制度的过程,就是他恢复地主阶级元气并纵容他们向农民阶级疯狂反攻倒算的过程。
 
         (二)吕后时期赐爵制的变化
 
刘邦死后,吕后窃取国柄,公元前195年5月,吕后用惠帝名义发布了一个关于大规模赐爵的规定,其文如下:“赐民爵一级;中郎、郎中满六岁三级,四岁二级;外郎满六岁二级;中郎不满一岁一级;外郎不满二岁赐钱万;宦官、尚食比郎中;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比外郎;太子御骖乘赐爵五大夫;舍人满五岁二级。……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上造以上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⑹。这个规定同刘邦的赐爵制对比,有如下明显的差别:首先是赐爵对象不同,吕后实行全国性的无条件普遍“赐民爵”和给相当大的一部分在职官吏普遍赐爵都为刘邦时期所未有,正式形成了“赐民爵”与“赐吏爵”制的分张。其次是取消了以有军功赐爵这一根本条件。最后是按赐爵级数给予土地、住宅地及庶子的规定被取消了。不过爵至列侯,仍可获得“赐甲第”、“僮千人”及车马器物等赏赐⑺。可见获爵者权益的减少,主要是为了限制一般“民”户的,即同普遍“赐民爵”制的出现是分不开的。这些变化之所以发生于吕后时期,是由地主阶级地位的变化决定的。吕后时期,封建的统一战争已经结束。这时的地主阶级所迫切需要的,是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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