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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汉乡村社会中的里社

时间:2009-7-24 13:53:27  来源:不详
社最早源于人们对土地的自然崇拜,后来演变为对土地神的祭祀活动和组织。社的本意是“封土立社而示有土尊”。《白虎通·社稷》曰:“王者所以有社稷何?为天下求福报功。人非土不立,非谷不食。土地广博,不可遍敬也;五谷众多,不可一一祭也。故封土立社,示有土尊。”在西周时代,社是各级宗贵族权力的象征,在层层分封之后,就要封土立社,表自己对这一方土地的神授权力,亦即土地所有权的象征。到两汉时代,社的性质发生了较大变化,帝王公侯所立之社,仍然是其对一方土地权力的象征,但已日益抽象化。而乡里之社,尤其是在农村聚落中的里社,则转化为一般的土地祭祀单位,其祭祀活动与组织方式对乡村社会产生了较大影响。
 
一、社祭与社神
 
社祭,本是一种土地崇拜,祈年与报功是这一崇拜的两大动机。由于土地的广博无际,人们往往选定某一地点对土地进行祭祀,这一地点就是社。正如《礼记·郊特牲》云:“社,所以神地之道也。”社的标志一般为一棵茂盛的大树或一片丛林,被人称之为“社树”、“社丛”、“神丛”、“丛位”或简称为“社”、“丛。”如《墨子·明鬼篇下》云:“建国营都,必择木之修茂者,立以为丛位。”《六韬·略地篇》云:“社丛勿伐。”《晏子春秋·内篇问上第九》亦言:“夫社,束木而涂之。”沈钦韩在《汉书疏证》中总结道:“古者二十五家为闾,闾各立社,即择其木为茂者为位,故名树为社,又为丛也。”有的还在树丛旁边修筑围墙或祠堂①;有的则进一步封土立坛,称之为“社坛”,坛上有树或木、石之类的东西,这一般为帝王诸侯为之②。
 
最初的社,只是祭土的场所,并不具备什么神性。在社进行祭祖活动,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是瘗埋法,即将祭品埋于地下。《礼记·祭法》曰:“瘗埋于泰折,祭地也。”孔颖达疏曰:“地示在下,非瘗埋不足以达之。”其二是浸滴法,即将酒、血等液体祭品洒于地表,使其浸透至地下。《周礼·春官宗伯·大宗伯》云:“以血祭祭社稷。”人金鄂在《求古录》中解释道:“血祭,盖以滴血于地,如郁其鬯之灌地也。”《春秋公羊传·僖公十九年》也记道:“侏娄人鄫之,用之。恶乎用之?用之社也。其用之社奈何?盖叩其鼻以血社也。”春秋战国时代,随着宗族土地占有制的消亡,社在乡村社会中作为土地权力象征的意义也在逐渐消亡,与之相应,则是对土地的自然崇拜被土地神亦即被社神崇拜所取代,社成了具有人格意义的神灵。
 
《古诗源》卷一所收《禳田者祝》曰:“瓯窭满篝,污邪满车。五谷蕃熟,穰穰满家。”作者沈德潜在题下引《史记·滑稽列传》注道:“齐王使淳于髡之赵请救兵。赍金百斤,车马十驷。淳于髡仰天大笑,冠缨索绝。王曰:‘先生少之乎?’髡曰:‘何敢!’王曰:‘笑岂有说乎?’髡曰:‘今者臣从东方来,见道旁有禳田者,操一豚蹄,酒一盂,祝曰:……臣见其所持者狭,而所欲者奢,故笑之。”淳于髡所见的禳田者,所祈求的就是土地神,而非自然崇拜意义中的土地。两汉时代乡里的社祭,其本义也是这种土地神的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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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如《汉书·王莽传》载张竦为刘嘉作奏曰:“四墙其社。”又,对社之祠的记载,在先秦汉文籍中多见,此不赘举。
②  如《后汉书·光武纪》建武二年,“建社稷于洛阳”注引《续汉志》曰:“立社稷于洛阳,在宗庙之右,皆方坛,四面及中各依方色,无屋,有墙门而已.”
 
既然是活生生的神灵,在祭祀时便不可能像西周时代那样,将祭品埋于地下或浸滴为祭,而要像人世间那样,为他摆上祭品,请这位土地老爷享用。自淳于髡所讥讽的那种“所持者狭,而所欲者奢”始,祭社时的祭祀与被祭祀者,也由以往对自然的敬畏转而变成一种相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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