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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汉乡村社会中的里社

时间:2009-7-24 13:53:27  来源:不详
宾客斗酒之费乎”的词语,可以为证。四时之祠应当在立春、立夏、立秋、立冬时进行。春祠应当就是春社之祠,因为是高祖乡里之社,所以格外又有四时之祠,但这儿没有秋社的痕迹。
 
高祖十年(前197年),朝廷下达了一道面向全国的祠社令。《史记·封禅书》记道:“高祖十年春,有司请令县常以春三月及腊祠社稷以羊豕,民里社各自财以祠。制曰:‘可。’”腊祠为岁末之祠,春三月为春社,这儿,依然看不到秋社的影子。《淮南子·时则训》记道:“仲春之月……择元日,令民社。”而三秋之月,均未见社祭的记载,只在季秋之月有腊祠的规定。
 
《礼记·月令》曾记:“仲春二月……择元日,命民社。”传世诸本缺了仲秋之月“择元日,命民社”的记载,有人从《太平御览》卷五三二中辑出,谓“今本《月令》已佚秋社句”。值得注意的是,《月令》之所以亡佚“秋社”句,是流传之佚呢?还是西汉前期人有意删节,以符合当时实情?
 
关于汉代的春社时间,《史记·封禅书》有两处记载:一处是“春”,一处是“春三月”;《汉书·郊祀志》为春二月;《淮南子》与《礼记·月令》均言“仲春之月”,中华书局本《史记》则直接将“春三月”改为春二月。从汉代的实际情况看,春三月的确也曾作为春社的月份。《史记·封禅书》所记“以春三月及腊祠社稷以羊豕”,可知高祖十年的社稷,除春社之外,又有腊祭。西汉之初,以建亥元月为岁首,如《封禅书》曰:“以十月至灞上,与诸侯平咸阳,立为汉王。因以十月为年首,而色上赤。”这样,汉初期的腊祭时间则为九月,正好与三月春社相对应。也正因为此,西汉前期将秋社与腊祭合而为一了,所以只见腊祭而未有秋社。
 
武帝时接受方士建议,改用夏历,以建寅之月为岁首。这样,腊祭就放到了季冬之月,与秋社拉开了距离,因而,春社、秋社方复归完整,并一直沿续下来。如《四民月令》中则明确有二月与八月为“祠太社之日”的记载。不过,三月、九月的社祭仍然留有余绪,《汉书·五行志》云:“建昭五年,鄘州刺史浩赏禁民私所自立社。”师古注引张晏曰:“民间三月、九月又社,号曰私社。”这也可以反证《史记》所言“春三月”之不妄。
 
春社与秋社是关于社神的两大祭祀活动,县社以上的祭品由官方筹办,里社祭品则由里内居民统一凑足。前引《封禅书》所云之春社与腊社,是由官方负责准备羊豕,以供县社之用。而“民里社各自财以祠”,即指民间自行敛钱祭社。李悝在“尽地力之教”中所言“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亦是指民人摊派、敛钱祭社之事。至于所聚敛祭品多少,则由里民量力而行,故师古注“各自财以祠”云:“随其祠具之丰俭也。”《汉书·陈平传》云:“里中社,平为宰,分肉甚均。里父老曰:‘善!陈孺子之为宰。’平曰:‘嗟乎!使平得宰天下,亦如此肉矣。’”这里记载的是较为丰盛的社祭。《居延汉简甲乙编》(十·三十九)录地湾所出一简云:“对祠社,鸡一、黍米一斗、稷米一斗、酒二斗、盐少半升。”这是较为简陋的社祭。
 
有的里社不是直接凑集物品,而是如李悝所言,敛钱以为社供。《居延汉简释文》第二卷第33页有简文云:“人秋社钱千二百,元凤三年九月乙卯。”地湾汉简还有一简记道:“八月戊午社计。”①这儿的“社计”,应当就是统计社内的社钱收敛情况。破城子汉简有一简记有收敛社钱的具体情况:“人钱六千一百五十,其二千四百受楼上,六百部吏社钱,二千八百五十受吏三月小畜计。”②社钱敛齐后,要用于购置祭品。破城子有一简云:“口官封符。为社内贾口。”③地湾也有一简记道:“买葱四十束,束四钱,给社。”④
 
另外,在两汉时代,一些乡间里社还残留有用于社祭开支的“公田”。
 
两汉时代,春、秋两社除了祭社的本义外,还具有了愈来愈浓重的娱乐节庆色彩,使其成为当时乡村社会中的两大节日。
 
祭社之后,其祭品大多要分发众人,共同享用。如前引陈平在里中社祭后分肉之事即是。《荆楚岁时记》也记道:“社日,四邻并结,综会社牲醪,为屋于树下,先祭神,然后飨其胙。”祭社为里中居民的共同活动,妇女儿童尽可参与。《后汉书·董卓传》云:“卓尝遣军至阳城,时人会于社下,悉令就斩之。驾其车重,载其妇女,以头系车辕,歌呼而还。”《太平御览》卷三八四引《汉杂事》曰:“颍川郡上事,其日有陈太丘父子四人俱共会社。小儿季方御,太儿元方从,抱孙子长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居延汉简甲乙编》四十·九。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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