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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汉赐爵制度的历史演变

时间:2009-7-24 13:53:25  来源:不详
他们的既得利益与特权地位。因此,商鞅确定的关于赐爵制的一些基本原则如立军功等等对他们都不适用了。所以,赐爵制度的变化,就是不可免的了。


 
       (三)西汉中、后期赐爵制的进一步演变
 
文景二帝时期,是赐爵制度又一重大变化时期。其变化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赐吏爵”的暂时中止。
文帝时期史书无普遍“赐吏爵”的记载。景帝时期,虽然有一次给“中二千石、诸侯相”赐爵右庶长⑻,但其赐爵面远不及吕后时宽。因此,这一时期可视为“赐吏爵”制的暂时中止期。
第二,“赐民爵”获得了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文景二帝曾先后无条件地普遍“赐民爵一级”及“赐民为父后者爵一级”凡十次,较吕后时大有增加,并由给“民”户主赐爵发展到同时给户主长子赐爵。
第三,实行了输粟买爵制和徙边赐爵制。文帝时,为防备匈奴,“屯戍者多,边粟不足给食当食者,于是募民能输及转粟于边者拜爵,爵得至大庶长。孝景时,上郡以西旱,亦复修卖爵令,而贱其价以招民及徒复作,得输粟县官以除罪”。⑼这就是输粟买爵制的梗概。其具体作法是:“令民入粟边,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千石为大庶长,各以多少级数为差。”⑽这种输粟买爵的办法,是对地主有利的一种制度。至于徙边赐爵制是晁错为解决戍边问题而建议文帝实行的,事详《汉书•晁错传》,目的在于诱人戍边,以巩固边防。
第四,高低爵界限的上移和区分标志的改变。秦与刘邦时,都是以第七级爵公大夫为高爵的起点;有无“食邑”特权,是区分高低爵的标志。但是,随着赐爵对象与条件的变化,高低爵的界限上移至五大夫,其区分标志也由“食邑”变成了“免役”。晁错在文帝时曾说:凡自愿徙边者,“皆赐高爵,复其身”⑾;又说:“令民入粟受爵,至五大夫以上,乃复一人耳”⑿。人颜师古、人钱子文及人钱大昕等,都已看出汉代以五大夫为高爵起点,认为第八级公乘以下“与庶民无异”⒀。近世出土的居延汉简,也证明以上看法是正确的。因为在汉简中,屡见更卒、戍卒有爵至公乘而无爵至五大夫者,显然爵至五大夫已不服役,而公乘以下仍得服役。汉简上起武帝太初三年(公元前102年), 可见这种变化确在武帝之前即已形成。
文景时期,“赐民爵”是赐爵制度的重点。究其原因,主要是发展封建的经济基础的需要决定的。汉初社会经济的严重破坏状况,并没有在刘邦及吕后时期获得完全解决。因此,文景二帝为了发展农业经济就以扩大给小农户户主赐爵为诱饵,把农民固着于土地,多生产粮食布帛。可是随着扩大“赐民爵”而来的,小农户也有因累计爵级而获得免役权的可能。果真如此,则封建国家的役源就有枯竭的危险。为防止农民获得免役权利,文帝就提高了高低爵的界限,使一般民户终身无法获得免役权。
为什么“赐民爵”可起到引诱小农的作用呢?因为它给小农某些小恩小惠,有很大的欺骗性。这些小恩小惠表现在:(1)爵级可卖钱。 《史记•孝文本纪》云:后元六年,“天下旱蝗,帝加惠,……民得卖赐”;《汉书•食货志》也说:“岁恶不入,请卖爵子”。说明在灾荒时可以卖爵。至于爵价,应劭认为:“一级值钱二千”。卖爵一级能得钱二千。(2)可有罪得以减轻,并缩短服役年限。 “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有罪各尽其刑。”⒁说明有爵男子有罪得以减轻,一生中还可缩短四年服役期。(3 )犯罪后不作奴仆。“凡有爵者”,“皆不为奴”⒂。(4)低爵获得者在服役期间, 待遇与社会地位较无爵者为高。在边境屯田、戍守的兵卒,其等级高低与职务大小,都由爵位高低来决定。(5)可优先租种封建国有土地。 《汉书•食货志》云:武帝时,“令命家田三辅公田”。颜师古注引韦召曰:“命,谓爵命者;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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