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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汉赐爵制度的历史演变

时间:2009-7-24 13:53:25  来源:不详
谓受爵命一爵为公士以上;令得田公田,优之也”。这就是说,获得低爵的农户,当丧失土地后,有租种国有土地的优先权。因为有上述小利可获,对于引诱小农定居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真正的小农通过“赐民爵”获得的利益是极为有限的。有些虽有规定,并未实行,其欺骗性是昭然若揭的。


武帝时期,仍以“赐民爵”为重点,“赐吏爵”只是偶尔实行。但这时一个新的独立于二十等爵制之外的十一级(或谓十七级)的“武功爵”制出现了。获得“武功爵”的根本条件是立军功,对象是将士。设立此制的原因,与当时连年用兵匈奴需要鼓励士气有关。所谓“以宠战士”⒃和“以显军功”⒄就反映了这一点。
昭、宣二帝时期,除“赐民爵”仍在实行外,“赐吏爵”有了显著发展,尤以宣帝时期为最。据不完全统计,宣帝曾大规模赐爵十三次,其中给在职官吏普遍赐爵者凡九次,正式提出“赐天下吏爵”者凡五次。这表明“赐吏爵”成了重点,而且一次可赐爵至左更及关内侯不等,大大超过以前。“赐民爵”每次只限一级,二者的分离更明显了。这标志着宣帝时的地主阶级官吏、贵族,更需要用“赐吏爵”作为维护既得利益与特权地位的工具。
元成哀平时期,也同宣帝时一样。值得注意的是,赐爵对象又增加了两种人。一是“列侯嗣子”,往往赐爵至五大夫,使官吏、贵族子弟获得免役特权。二是“孝弟力田”,往往每次赐爵二级,在重农幌子下奖励地主阶级。
西汉赐爵制度的演变,使本来在商鞅时期具有一定先进性与革命性的赐爵制度,成了维护与扩大地主阶级特权阶层既得利益的手段和欺骗农民的工具,原始意义的赐爵制度只剩下一个形式与躯壳。
 
        (四)东汉时期赐爵制度的尾声
 
东汉时期赐爵制度显著的变化是:第一,“赐吏爵”的消失和“赐民爵”的独存。在东汉时“赐吏爵”一次也没有,可见已经废除。其原因有二:一是这时的地主阶级已经巩固了特权地位,世族豪强地主阶层已经形成,又有任子制作他们继续固化特权地位的工具,完全用不着用“赐吏爵”去扶植新贵了。二是用给官吏赐爵关内侯、列侯等分封制的残余形式取代了“赐吏爵”制。第二,“赐民爵”的对象明显地以农民为主。此时期给“孝弟力田”赐爵的次数,较西汉有明显增加,而且每次赐爵由西汉的两级增加到了三级。从明帝始,被赐者又增加了“民无名数”及“流人无名数欲占者”两种人。他们全是农民。这两种人的赐爵次数,占东汉总赐爵次数的一半以上,所赐级数也由西汉的一级增加到二级。东汉统治者越来越把给小农赐爵置于主要地位。第三,明帝作出了民爵不得过第八级爵公乘的明文规定,此为以前所未有。明帝即位时下诏令说:“赐天下男子爵,人二级;三老孝弟力田三级;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及流人无名数欲占者人一级。”⒅“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实际上就是民爵不得过公乘,如超过,应将超过部分转移给自己的儿子、兄弟或兄弟的儿子。为什么要作出明文规定呢?西汉时期由于高低爵界限上移,若干年才赐爵一次,每次只限一级,同一“民”户没有超过公乘达到免役的可能,故西汉未作明文规定。明帝时则不同了。因为在明帝之前,光武帝曾连续三次“赐天下男子爵人二级”⒆,再加上建武三年的“赐天下长子为后父者爵一级”⒇,前后累计全国男户主都达到第七级爵。明帝即位又赐二级,累计便达九级,符合了免役条件。如不作出“民爵不得过公乘”的规定,势必使国家役源受到严重影响。这一规定恰恰出现于明帝即位时,关键就在于要解决民爵过公乘的矛盾,从而杜绝小农因赐爵而获得免役权利的渠道。
章帝重申了“民爵不得过公乘”的规定,并且包括“流人”在内。这是因为明帝时一连六次给“流人”赐爵,章帝时再给“流人”赐爵,则“流人”也接近于获得超过公乘的爵级的缘故。重申这一规定,目的在于把“流人”也列入限制对象之内。“赐民爵”的欺骗性进一步暴露无遗。
综上所述,东汉的赐爵制实际上只剩下“赐民爵”,而“赐民爵”又限于第八级,连二十等爵制的形式也不完全了。它完全变成了欺骗农民和引诱“流人”登记户口的工具,其原有特征和性质,已经不复存在。


赐爵制度之所以在东汉破产,是同农民的反抗斗争分不开的。农民阶级识破了统治者的骗局,他们不断以逃亡的方式进行斗争,流亡农民越来越多。有的农民还以蔑视的口吻质问统治者。早在和帝之前,他们就提出了“赐民爵八级,何法?名曰簪袅、上造,何谓?”(21)的疑问,表达了他们对统治者限制爵级的抗议和愤怒。在这样的情况下,赐爵制的骗局就完全破产了。连王粲也不得不承认:“民不知爵者何也?夺之,民不之惧;赐之,民亦不喜。是空设文书而无用也”。(22)至于“赐吏爵”,则由于同分封制的合并,赏赐爵位也“不由等级,从无爵封为列候”(23),连旧的形式也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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