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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走马楼吴简·竹简》中“限米”的性质

时间:2009-7-24 13:53:34  来源:不详
的最高爵,民爵限制在八级,过者可移转与子及弟兄。《续汉书·百官志》刘昭补注引刘劭《爵制》:“吏民爵不得过公乘者,得贳与子若同产。”今由《走马楼吴简·竹简》可知一直到三国时期这一情况还没有改变。吴简中得到“公乘”爵位的人很多,如宜阳里就有公乘至少五十六户,有的一家有好几人得公乘爵位,“公乘”中年纪最小的只有三岁,如:

 

 

 

如此看来,在当时的吴国“公乘”爵位已经泛滥到无以复加的程度,人民得到“公乘”爵位也得不到什么好处。他们既要缴纳各种租税,也要服徭役甚至兵役,可知他们已不是流民,而是国家的编户齐民。不过,从简文来看,不少“公乘”家中有奴婢,可见他们的经济条件还不错。现在我们再来讨论“户人”的涵义。我们“户人”中有的既是户主,也是族长。我们知道在中国古代社会,乡里制度与宗族有着相当的同构性和一致性。⑥徐扬杰先生指出:“宗主。一方面是本族的族长,是家族的统治者;另一方面又代行乡里政权组织的职能,督责赋役。”⑦洪武时有“大户”的名称:“……本以大户为粮长,掌管本都乡村人民秋夏税粮。”⑧从《走马楼吴简·竹简》来看,“户人”只有极少数不是公乘,要亲自服徭役或兵役的也只有少数几个人。从他们缴纳的各种租税来看,也不可能仅仅是他们本人自己的,而是许多户人家的,也就是说他们有代收租税的权利,如:

 

 

 

上举“酒租钱”、“税米”、“鍥钱”、“何黑钱”、“财用钱”等都是政府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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