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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二年律令》所见对官文书违法行为的处罚

时间:2009-7-24 13:49:39  来源:不详

【内容提要】近年公布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①]的有关条文对官文书违行为作了详细的处罚规定,概括而言主要有死刑、徒刑、肉刑、罚金四种。本文通过对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相互相印证的方法,本文用历史的观点考察了伪写皇帝信玺、矫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既弥补了我国古文书学研究领域的空白,也为汉律的研究提供一个新的角度,更为我们研究古文书学提供了一种极为可行的途径,我们相信随着出土汉简的逐步公布,我国古文书学对此问题的研究将会更加深入、更加透彻。

【关键词】《二年律令》 官文书  违法  处罚

在我国古文书学的研究中,对于文书违法处罚的研究一直以来就是是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而汉律对此问题的研究也是十分零散、不成体系的,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传世资料的不足而造成的,正如孔子所说:“文献不足故也。足,则能徵之矣”。[②]但是近年张家山汉简的出土为改变这一局面提供了重要的原始依据,其中《二年律令》不但对我们研究汉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为我们研究文书违法的处罚提供了丰富的第一手的可靠资料。本文试以《二年律令》为主体依据,集中探讨汉代对官文书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弥补我国古文书学研究中的缺憾和不足。按照处罚轻重的标准,汉代对官文书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处予死刑

死刑是一种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法。从文书产生以来,文书的违法行为就从来没有间断过,尤其是作伪现象尤为严重,作伪之中又以伪作玺印为最大害。从简文的记载看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

1、  腰斩:

“伪写皇帝信玺,皇帝行玺、要(腰)斩以匀(徇)。”[③]这是处腰斩的律文。刘熙《释名》:“斫头曰斩,斩腰曰腰斩”[④]代的杜贵墀曾提到:“要斩,周礼秋官掌戮注,斩以斧钺,若今要斩也。杀以刀刃,若今弃市也。”[⑤]腰斩是死刑的一种。伪写皇帝玺印要处腰斩的死刑。在史书中也有伪作皇帝玺印的记载,《汉书·淮南王安传》载,刘安欲谋反,“令官奴入宫中,作皇帝玺,丞相、御史大夫、将军、吏二千石、都官令、丞印,及旁近郡太守、都尉印。”这类违法行为的处罚以伪写行为作为处罚的根据,而不管以何物伪造、是否使用及其使用后是否造成严重的后果。因为皇帝玺印是皇权的象征,在国家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代的马端临就曾说过:“无玺书,则九重之号令不能达四海,无印章则司之文移不能行之属”[⑥]此类行为严重地扰乱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同时又涉及到了皇帝的名义,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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