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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法律内容制定年代考—— 兼谈“二年”的时间问题

时间:2009-7-24 13:49:38  来源:不详

内容提要:自张家山汉简中《二年律令》公布后,立刻引起广大学者关注,纷纷撰文立说,讨论热烈,然疑问仍然很多。笔者欲在本文中对《二年律令》中的律内容制定的年代进行分析,并以此谈一下对“二年”时间的看法。

关键词:《二年律令》   制定年代    二年
 
《二年律令》共由27种律和1种令组成。从其法律内容和同时出土的《历谱》、《奏谳书》的内容来看,基本可以确定《二年律令》的绝大部分法律条文当为高祖时(包括为汉王时期)由萧何制定的法律和高祖的诏书以及由萧何与御史上奏被高祖批准的,还有少许法律条文为惠帝、吕后时追加的。
在对《二年律令》的法律内容制定年代考证之前,还必须弄“三章之法”⑴的时间问题。刘邦入关,对关中人“约法三章”,而“三章之法”的时限止于何时汉法又开始制定并取代了“三章之法”?.张建国先生认为“约法三章”的时间效力并非班固所说的一直持续到萧何作《九章律》才告结束,而应该早⑵,笔者认同;但他提出其时间最短不过两个月,长则不过两年,这一点笔者有不同看法。我认为,其时间当为一月余,不足两个月,更谈不上两年。《史记·高祖本纪》载:“汉年十月,沛公兵遂先诸候至霸上。秦王子婴素车白马,係颈以组,封皇帝玺符节,降轵道旁。……(沛公)遂西入咸阳……乃封秦重宝财物府库,还军霸上。召诸县父老豪杰……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且吾所以还军霸上,待诸侯至而定约束(着重号为笔者加,以下同)耳。”这段文字已清楚地说刘邦的“约法三章”是在特殊情况下宣布的暂时性法律,他本人也并未打算长期执行这一十分简单的法律,并指出“三章之法”使用下限为“待诸侯至”而止,众诸侯至后再重新商定新的法律。《史记·秦楚之际月表》记秦二世三年十一月,“沛公出令三章,秦民大悦”,十二月项羽“至关中,诛秦王子婴,屠烧咸阳。分天下,立诸侯。”可见“三章之法”仅存月余,项羽入关便不再有效了。《史记·秦始皇本纪》也明确记载:“沛公遂入咸阳,封宫室府库,还军霸上。居月馀,诸侯兵至,项籍为从长杀子婴及秦诸公子宗族。遂屠咸阳,烧其宫室,虏其子女,收其珍宝货财,诸侯共分之。……项羽为西楚霸王,主命分天下王诸侯,秦竟灭矣。”沛公居霸上仅“月余”,项羽等人至,项羽“主命分天下王诸侯”,“三章之法”自然荡然无存,就连宣布此法的刘邦也不得不暂时听命项羽分封,他的“三章之法”项羽又岂能继续推行于关中呢?
“三章之法”可以说是一个权宜之计的政令。我们知道,封建法律通常由律、令、科、比四部分组成,皇帝的诏令也是汉代的法律来源之一,诏令的产生主要源于皇帝的意图以及各级官员就某方面事件的请求,它包括由皇帝直接发出的制诏、由丞相、御史大夫奏请而皇帝批准的诏令和高级官吏承皇帝旨意拟出对策再请皇帝批准的政令等,这些政令构成了封建法律的一部分,《二年律令·津关令》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三章之法”事实上就属于政令这一类,由于它的宣布有其特定背景、特定对象和特定范围,它是在刘邦侥幸先入关中、仅针对关中的秦人宣布的一个十分简单的法律约束。由于项羽背约后局势大变,刘邦进入汉中后所面临的形势与宣布“约法三章”时已经完全不一样了,所以“三章之法”自然也不会被刘邦搬到汉中推行。为适应新形势、新地区、新民众,到汉中后,刘邦有必要命萧何制定新的法律。《汉书·高帝纪》云:汉二年春正月,“赦罪人。二月癸未,令民除秦社稷。施恩德,赐民爵。蜀汉民给军事劳苦,复勿租税二岁。”以此推断,汉元年入汉中后就已命萧何制定了一些法律,二年时已正式施行,故二年时考虑到“蜀汉民给军事劳苦,”所以让蜀汉民“复勿租税二岁”。同时我们还可以得知这时法律至少已有征收租税、征发徭役和兵役方面的条文;二年时又赐民爵,可见这些法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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