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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论《二年律令》二十七种律均属九章(之一)

时间:2009-7-24 13:47:20  来源:不详

 汉代的律篇到底有多少,九章律在汉代律体系中具有怎样的意义和地位,如何看待《晋书·刑法志》记载的“傍章”、《朝律》和《越宫律》,以及传世文献中那些不见于九章的律篇名?这些问题是汉代法制史乃至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基本命题,是关系着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构造的重大问题。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材料的匮乏,这些问题一直悬而未决。张家山汉简出土以后,由于《二年律令》所出二十七种律除七种是九章律篇外,其余二十种均在九章之外,如何解释这二十七种律与九章律的关系,如何理解汉律的构造,这些问题展现在研究者面前。《二年律令》既给我们带来了新问题,同时它丰富的内容也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可能。

        一 学术史回顾与问题的提出

    汉初萧何在律的基础上拟定汉律,奠定了汉代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和内容。最早系统记述汉代法制史的《汉书·刑法志》载其事曰:“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萧何“作律九章”的说法也见诸其他文献。(注:《汉书·叙传下》:“汉章九法,太宗改作,轻重之差,世有定籍。”《后汉书·崔駰列传附孙寔》引崔寔《政论》:“昔高祖令萧何作九章之律,有夷三族之令,黥、劓、斩趾、断舌、枭首,故谓之具五刑。”《北堂书钞》卷45引《风俗通》:“《皋陶谟》虞始造律,萧何成九章,此关百王不易之道。”此外,萧何作律九章说还可见《晋书·刑法志》、《律疏议》、《隋书·经籍志·刑法篇》等。) 自魏帝制魏律十八篇起,历代王朝的法典一经确立,律篇就是固定的。汉律是否也是如此呢?汉律九章的篇章数是否一直保持到魏律出台呢?这个问题之所以成为问题,首先源于《晋书·刑法志》的记载。《晋书·刑法志》追述战国秦汉至三国魏的法制发展史说:
    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又汉时决事,集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及司徒鲍公撰嫁娶辞讼决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世有增损,率皆集类为篇,结事为章。一章之中或事过数十,事类虽同,轻重乖异。而通条连句,上下相蒙,虽大体异篇,实相采入。《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兴律》有上狱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错糅无常。
    据此,汉律的律篇应该是萧何所定九章,加上叔孙通所作“傍章”十八篇以及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共计六十篇。对于“傍章”的性质,学界以往多认为是叔孙通所定礼仪,(注:参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汉律摭遗·目录》,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程树德:《九朝律考·汉律考·律名考》“傍章十八篇”,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第18页。) 最近因张家山汉简的出土,一些学者对这一传统看法提出质疑,对此,笔者将在下文相关部分专门论及。除《晋书·刑法志》外,《魏书·刑罚志》也说汉律篇不止九章:“逮于战国,竞任威刑,以相吞噬。商君以《法经》六篇,入说于秦,议参夷之诛,连相坐之法。风俗凋薄,号为虎狼。及于始皇,遂兼天下,毁先王之典,制挟书之禁,法繁于秋荼,网密于凝脂,奸伪并生,赭衣塞路,狱犴淹积,囹圄成市。于是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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