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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论《二年律令》二十七种律均属九章(之一)

时间:2009-7-24 13:47:20  来源:不详
兴律、(注:第220页“不会,治(笞)”、“可(何)谓‘逋事’及‘乏(徭)’”。)傅律、(注:第222页“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第224页“弃妻不书”。)厩律、(注:第226页“以其乘车载女子,可(何)论?”)属邦律(注:第226页“臣邦人不安其主长而欲去夏者”至第229页“邦亡来通钱过万”。)的解释。如第211页“可(何)如为‘犯令’、‘法(废)令’”至第218页“部佐匿者(诸)民田”,均是关于官吏的行政法。其中,第212页“任人为丞”应是与置吏、除吏有关的律条。第215页“实官户关不致”、“实官户扇不致”可能属《效律》。第215页“空仓中有荐”至第217页“吏有故当止食”,可能属《仓律》。《置吏律》、《除吏律》、《效律》、《仓律》、《田律》、《傅律》、《属邦律》的律篇名在睡虎地秦简其他文书中出现过,因此,得出上述判断并不困难。《告律》、《收律》、《亡律》、《兴律》等律篇名在睡虎地秦简中虽然没有出现过,但是,比照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相关律篇的内容,也可以作出上述判断。
    如果秦律中的确存在《告律》的律篇,那么就可以推断秦律六篇之下也有像《告律》这样的二级分类。《法律答问》中《捕律》的内容经常和“亡”联系在一起,如第205页“‘将司人而亡,能自捕及亲所智(知)为捕,除毋(无)罪; 已刑者处隐官。’·可(何)罪得‘处隐官’?·群盗赦为庶人,将盗戒(械)囚刑罪以上,亡,以故罪论,斩左止为城旦,后自捕所亡,是谓‘处隐官’。·它罪比群盗者皆如此。”再如,第207页“捕亡”、第209页“捕亡完城旦”、“夫、妻、子十人共盗,当刑城旦,亡,今甲捕得其八人”、“甲捕乙,告盗书丞印以亡”、第210页“有秩吏捕阑亡者”,均是“捕”与“亡”并称。因此, 假如秦代的确存在《亡律》,那么它一定是《捕律》的次一级篇名。这可以从后魏等朝将《捕律》改为《捕亡律》得到佐证。
    从所涉及的内容来看,《封诊式》与《法律答问》之间相较其他文书如《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有更多的共性,即它们是针对秦律所有律篇的,并以秦律六篇为主体,而不像后者那样主要针对秦律六篇以外的律篇。如《封诊式》中“治狱”、“讯狱”、“有鞫”、“封守”、“覆”、“自告”、“告臣”、“告子”显然是《囚律》的内容,《□捕》则应属于《捕律》,“盗马”、“群盗”、“穴盗”属《盗律》,“贼死”、“出子”应属《贼律》,“亡自出”应属《亡律》。《秦律十八种》的内容除“内史杂”、“尉杂”外,可以确定其余各篇均与秦律六篇中的《盗》、《贼》、《囚》、《捕》、《具》无关。《效律》自不用说,《秦律杂抄》中除“捕盗律”尚不能确定外,其余各篇也应在六篇之外。
    虽然睡虎地秦简没有出土秦律六篇正文,但通过上述考察可以证明《晋书·刑法志》等史籍关于商鞅受李悝《法经》六篇以相秦、制秦律六篇的说法是可信的,秦律的主体正是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秦律六篇。而且,秦律中已经存在律篇的二级分类。然而,睡虎地秦墓没有收录秦律主体的秦律六篇,相反却记录了大量秦律六篇之外的律篇和律条,这一事实突出地反映了墓主人的取向。大庭脩曾根据睡虎地秦简出土的田律以下诸律多是行政制度的规定以及处罚条款,它们与《晋书·刑法志》所说的汉的事律性质相同,因此推测“萧何所作的工作可能就是从这些田律以下的诸律(当然还有一些此处不见名称的同样性质的秦律)中,整理编纂,总结成兴、厩、户三篇。没有编入三篇的秦律,亦未废止,仍原封不动地继承下来。”(注:大庭脩:《云梦出土竹书秦律的研究》,孙言诚译,《简牍研究译丛》第2辑,第434页。)我同意大庭脩的前一部分主张,并在下文试加以证之。但是,对于大庭脩关于未被萧何收入三篇的秦律依然作为单行律为汉所继承的观点,我持不同意见,对此将在第四部分论及。
    前文已证《秦律十八种》中的《徭律》在汉代属《兴律》。“戍”与“徭”一样,是“兴”的另一项重要内容。《秦律十八种·工律》中有“兴戍”语可资证明:“邦中之(徭)及公事官(馆)舍,其叚(假)公,叚(假)而有死亡者,亦令其徒、舍人任其叚(假),如从兴戍然。”(第70—71页)《秦律十八种·司空》:“一室二人以上居赀赎责(债)而莫见其室者,出其一人,令相为兼居之。居赀赎责(债)者,或欲籍(藉)人与并居之,许之,毋除(徭)戍。”(第85页)《秦律杂抄·除吏律》中:“除士吏、发弩啬夫不如律,及发弩射不中,尉赀二甲。·发弩啬夫射不中,赀二甲,免,啬夫任之。·驾驺除四岁,不能驾御,赀教者一盾;免,赏(偿)四岁(徭)戍。”(第128页)均是“徭戍”并提, 可见两者性质相同。因此,《秦律杂抄》中的《戍律》(注:“·戍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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