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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论《二年律令》二十七种律均属九章(之一)

时间:2009-7-24 13:47:20  来源:不详
断狱律》”。《晋书·刑法志》载晋在汉律基础上制晋泰始律,“辨《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李均明根据上述记载,推断“凡汉律中有关诈伪生死、告劾、传覆、系囚、鞠狱、断狱的条款,皆可能属于《囚律》。”(注:李均明:《〈二年律令·具律〉中应分出〈囚律〉条款》,《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我同意李先生的看法,不仅如此,我认为上述材料还表明《告律》就是关于告劾的法律,在汉律篇分类中属《囚律》。所谓“告劾”即告发、举劾。《说文·力部》:“劾,法有罪也。”《急就章》:“诛罚诈伪劾罪人”,颜师古注:“劾,举案之也。”《史记·蒙恬列传》:“太子立为二世皇帝,而赵高亲近,日夜毁恶蒙氏,求其罪过,举劾之。”因此,《告律》应该是关于告劾的法律。如《二年律令·告律》简126—131条云:“诬告人以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反其罪。告不审及有罪先自告,各减其罪一等,死罪黥为城旦舂……令、丞、令史或偏(遍)先自得之,相除。”即是关于告发、诬告的法律。据此还可以确定被整理者归入《二年律令·具律》的简101“诸欲告罪人,及有罪先自告而远其县廷者,皆得告所在乡,乡官谨听,书其告,上县道官。廷士吏亦得听告”,也应归入《囚律》之《告律》。(注:李均明上引文认为《二年律令》中被整理者归入《具律》的下列律条:简93—98、107—109、113,应当从《具律》中分出而归入《囚律》。此外,我认为简102—103“县道官守丞毋得断狱及(谳)。相国、御史及二千石官所置守、叚(假)吏,若丞缺,令一尉为守丞,皆得断狱、(谳)狱,皆令监临庳(卑)官,而勿令坐官”,也应属《囚律》。)
    此外,还可以推论《徭律》是《兴律》所属律篇。魏律《序》有“《兴律》有擅兴徭役”、“《兴律》有乏徭稽留”之语,表明汉律中《兴律》与“徭”关系密切。从《兴律》“兴”的字义,也可以推想《徭律》是《兴律》的二级律篇名。《说文》:“兴,起也。”《周礼·地官·旅师》:“平颁其兴积。”郑玄注:“县官征聚物曰兴。”《左传》哀公二十六年:“大尹兴空泽之士千甲。”陆德明释文:“兴,发也。”根据以上文献,所谓“兴”就是征发人与物。睡虎地秦律为此提供了旁证。《秦律十八种·徭律》:
    御中发徵,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其得殹(也),及诣。水雨,除兴。兴徒以为邑中之红(功)者,令(嫴)堵卒岁。未卒堵坏,司空将红(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复垣之,勿计为(徭)。·县葆禁苑、公马牛苑,兴徒以斩(堑)垣离(篱)散及补缮之,辄以效苑吏,苑吏循之。未卒岁或坏(决),令县复兴徒为之,而勿计为(徭)。卒岁而或(决)坏,过三堵以上,县葆者补缮之;三堵以下,及虽未盈卒岁而或盗(决)道出入,令苑辄自补缮之。县所葆禁苑之傅山、远山,其土恶不能雨,夏有坏者,勿稍补缮,至秋毋(无)雨时而以(徭)为之。其近田恐兽及马牛出食稼者,县啬夫材兴有田其旁者,无贵贱,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缮之,不得为(徭)。县毋敢擅坏更公舍官府及廷,其有欲坏更□(也),必之。欲以城旦舂益为公舍官府及补缮之,为之,勿。县为恒事及有为□(也),吏程攻(功),赢员及减员自二日以上,为不察。上之所兴,其程攻(功)而不当者,如县然。度攻(功)必令司空与匠度之,毋独令匠。其不审,以律论度者,而以其实为(徭)徒计。(第76—77页)
    《徭律》是原简标题,从律文可知“发征”即为“兴”,但并非所有“兴徒”都可计为“徭”,只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兴”才能计作“徭”。萧何在秦律基础上制定的《兴律》,与《徭律》也应该是统属关系而非并列关系吧?
    假如《二年律令》中的《传食律》、《行书律》、《告律》、《徭律》确是汉律的二级律篇,分属《厩律》、《囚律》、《兴律》,则不仅可以证明传世文献关于汉律九章的说法,而且可以据此推断《二年律令》以及传世文献中那些不见于九章的律篇可能都是二级律篇名,归属九章之下。但是,它们是如何归类的呢?前文在解决《兴律》、《徭律》的关系时,睡虎地秦简起了很大作用,那么,作为汉律前身和蓝本的秦律是否能够成为解决此问题的钥匙呢?

        三 从睡虎地秦律到《九章律》

    正如前文所揭,睡虎地秦简出土了《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数种法律文书,共包括三十余种律篇,(注:《秦律十八种·内史杂》一条简文:“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傅。苑啬夫不存,县为置守,如厩律。”有“厩律”之名,整理小组注释认为此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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