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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论《二年律令》二十七种律均属九章(之一)

时间:2009-7-24 13:47:20  来源:不详
厩律”就是前面的《厩苑律》。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06页。大庭脩对此持审慎态度,“此厩律究竟是厩苑律的略称呢,还是在厩苑律之外,另有厩律和苑律呢?此事尚不能断定。但是,厩律并非萧何独创,这一点是值得注意的。”参见大庭脩:《云梦出土竹书秦律的研究》,孙言诚译,《简牍研究译丛》第2辑,第422页。我亦认为整理小组的判断过于随意。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应该采取审慎的态度,尊重原文。)这些律篇均在秦律六篇之外。这使得秦国法律体系问题谜云重重,朦胧难辨。然而,如果以承认《晋书·刑法志》等文献关于商鞅以魏李悝《法经》为蓝本制秦律六篇的记载为前提,仔细对以上诸种文书进行分析的话,就会发现它们从一个角度(恰好是后人最不了解的角度)展现了秦国后期法律体系的发展状况。
 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在《法律答问》《说明》中说:“从《法律答问》的内容范围看,《答问》所解释的是秦法律中的主体部分,即刑法。据《晋书·刑法志》和《唐律疏议》等书,商鞅制定的秦法系以李悝《法经》为蓝本,分《盗》、《贼》、《囚》、《捕》、《杂》、《具》六篇。《答问》解释的范围,与这六篇大体相符。由于竹简已经散乱,整理时就按六篇的次第试加排列,并将简文中可能是律本文的文句用引号括出。”(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49页。)在我们对秦汉律文基本无知的情况下,整理小组的上述判断应该说十分有见地。然而,张家山汉简出土以后,当我们有幸见到汉初律令原貌(虽然并非全部),整理小组的有些意见或许可以重新考虑。正如整理小组所说,《法律答问》大部分解释是针对秦律六篇的。如从第150 页“害盗别徼而盗”起至第167页“或以赦前盗千钱”均是关于“盗”的法律解释;从第173页“誉适(敌)以恐众心者”至第176页“廷行事吏为诅伪”、第179页“求盗追捕罪人”至第190页“小畜生入人室”皆为《贼律》的法律解释;(注:“‘邦客与主人斗,以兵刃、投(殳)梃、拳指伤人,以布。’可(何)谓‘’?布入公,如赀布,入钱如律”(第189页),或应属《属邦律》。)第191页“论狱【何谓】‘不直’”至第192页“伍人相告”、第194页“可(何)为‘州告’”、第194页“公室告”至第199页“葆子狱未断而诬【告人,其罪】”、第200页“以乞鞫及为人乞鞫者”、第208页“甲告乙贼伤人”应为《囚律》的法律解释;(注:其中第193页的“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以及下面的“何谓‘四邻’”、“有贼杀伤人术,偕旁人不援”应属《具律》或《贼律》。)第204页“捕赀罪”、第205页“将司人而亡,能自捕及亲所智(知)为捕”、第207页“捕亡”、从第209页“捕亡完城旦”到第211页“或捕告人奴妾盗百一十钱”,应是《捕律》的律条解说;第220页“毋敢履锦履”、第231页“越里中之与它里界者”、第241页“貣(贷)人赢律及介人”、“气(饩)人赢律及介人”应属《杂律》;(注:参之以《晋书·刑法志》:“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踰制以为《杂律》一篇”。)第218页“甲小未盈六尺”、第231页“内公孙毋(无)爵者当赎刑”等均应为《具律》的解释。因此,虽然睡虎地秦简中没有秦律六篇的篇名,但是,仍然可以认定秦律的主体就是《晋书·刑法志》、《唐律疏议》等书所记载的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但是,《法律答问》所包含的内容显然并不止秦律六篇。结合睡虎地出土的其他法律文书以及新出土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可以推测它应该还包括对告律、(注:《囚律》中第192页“伍人相告”、第194页“可(何)为‘州告’”、第194页“公室告”至第199页“葆子狱未断而诬【告人,其罪】”、第208页“甲告乙贼伤人”,均应属其下之《告律》。此外,从第167页“告人盗百一十”至第173页“上造甲盗一羊,狱未断,诬人曰盗一猪”似也应属《告律》。吴树平亦认为《法律答问》中有关刑事控告类型的条文属《囚律》。参见吴树平:《从竹简本〈秦律〉看秦律律篇的历史源流》,《秦汉文献研究》,第61页。)收律、(注:第201页“隶臣将城旦,亡之,完为城旦,收其外妻、子”,第224页“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有罪以收”。)亡律、(注:第206页“大夫甲坚鬼薪,鬼薪亡”、“馈遗亡鬼薪于外”,第207页“把其叚(假)以亡”、第208页“隶臣妾(系)城旦舂,去亡”、“罢(癃)守官府,亡而得”。此外,《封诊式》“亡自出”条也证明当时的确有针对“亡”的法律。)置吏律、效律、仓律、田律、(注:第218页“部佐匿者(诸)民田,者(诸)民弗智(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可(何)为?已租者(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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