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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论《二年律令》二十七种律均属九章(之一)

时间:2009-7-24 13:47:20  来源:不详
,“旁章(傍章)具有正律即九章律的副法的意思”,作为追加法的“田律、田租税律、钱律以下的诸律,都应该看作是旁章。”并认为《晋书·刑法志》关于叔孙通作傍章等说法不可信。(注:堀敏一:《晋泰始律令的制定》,程维荣等译,载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2卷《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魏晋南北朝隋唐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286—287页。)张建国进一步指出,张汤所作《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所作《朝律》六篇亦属傍章(旁章),张家山汉简中所见律篇名凡不属于正律即九章律篇名的,即应是旁章中的篇名。(注:张建国:《叔孙通定〈傍章〉质疑——兼析张家山汉简所载律篇名》,《北京大学学报》1997年第6期。)李学勤也提出《二年律令》中一些内容可能属“傍章”的推测。(注:“既然简中有吕后时律令,便不限于萧何所作被称为‘律经’的九章律,这涉及到是否存在所谓‘傍章十八篇’的问题。”(李学勤:《简帛佚籍与学术史》,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182页)“竹简汉律中有少数条文,例如:‘诸侯王得置姬、八子、孺子、良人’、‘彻侯得置孺子、良人’、‘诸侯王女毋得称公主’之类,是否叔孙通‘傍章’的内容?很值得深入探索。”(第183页)“《二年律令》不是《九章律》的全部,它的内容应该是包含《九章律》的一部分,还可能有所谓‘傍章’的一部分,再加上后来添加的若干律令条文。”(第195页))冨谷至进而提出:汉律由正律(汉律九篇)、单行律(傍章)和追加律(越宫律、朝律)组成。正律的篇目顺序是固定的,它们是基本法、正法,是刑罚法规,也是具备“篇章之义”的法典。自秦以来正法之外就存在着非刑罚法规的单行、追加法,但从篇次固定的典籍角度看,它们还不能算作法典。(注:冨谷至:《晋泰始律令への道——第一部 秦漢の律と令》,《東方学报》(京都)第72册,2000年。)
    关于《法经》的真伪、性质等问题,学界意见一直存在分歧,并因此波及秦律乃至汉律的来源问题。(注:参见马小红:《战国秦法制史考证综述·〈法经〉》,《中国法制史考证》甲编第2卷《历代法制考·战国秦法制考》。)近日,孟彦弘沿着《法经》是一部法学著作, 而不是一部法典,盗、贼、囚、捕、杂、具是法学意义上分类的思路,提出所谓“汉律九章”是在《法经》分类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三类,同时也是泛指汉律篇章之多,而非实指组成汉律的只有九个篇章。秦汉时期律的篇章不断在增减,具有开放性,而不是像《魏律》以后各朝的律那样,是一个大致固定的结构。李振宏大致也持此主张。(注:参见孟彦弘:《秦汉法典体系的演变》,《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李振宏:《萧何“作律九章”说质疑》,《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
    上述诸说均试图解决汉代存在大量九章之外律篇的问题,但是,没有形成定论的现实即表明这些说法并不圆满,不能令人完全信服。在以往视角之外,我们或许需要探求新的解释路径,而张家山汉简释文的刊布恰好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契机。

       二 《二年律令》二十七种律均属九章

    魏明帝时所制新律是以汉律为蓝本完成的。《晋书·刑法志》载其事曰:“魏明帝改士庶罚金之令,男听以罚金,妇人加笞还从鞭督之例,以其形体裸露故也。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后,天子又下诏改定刑制,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给事黄门侍郎韩逊、议郎庾嶷、中郎黄休、荀诜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余篇。”其所引魏律《序》(注:《晋书·刑法志》原文作“其序略曰”,学者在引用此处时多将“序略”作一词加书名号,本文采用张建国的观点,认为“略”是省文的意思,应是“《序》略曰”。参见张建国:《魏晋律令法典比较研究》,《中外法学》1995年第1期。)说:
    旧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盗律》有劫略、恐□、和卖买人,科有持质,皆非盗事,故分以为《劫略律》。《贼律》有欺谩、诈伪、□封、矫制,《囚律》有诈伪生死,《令丙》有诈自复免,事类众多,故分为《诈律》。《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及诸亡印,《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故分为《毁亡律》。《囚律》有告劾、传覆,《厩律》有告反逮受,科有登闻道辞,故分为《告劾律》。《囚律》有系囚、鞫狱、断狱之法,《兴律》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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