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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论《二年律令》二十七种律均属九章(之二)

时间:2009-7-24 13:47:20  来源:不详

   四 从魏晋以后律的演变看战国汉律

    魏律虽然从汉律九篇增加为十八篇,但是,增加的劫略、诈伪、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乏留、惊事、偿赃、免坐等章均是从九章析分、修改而成。(注:关于魏律篇章,本文采纳滋贺秀三《关于曹魏新律十八篇的篇目》的观点,该文收入《中国制史考证》丙编第2卷,第252—266页。)晋律则不同,除了沿用魏律创设的诈伪、请赇、告劾、系讯、断狱、毁亡诸篇,恢复厩律,将兴擅改为擅兴外,还增加了水火、法例、关市三篇,并“因事类为卫宫、违制,撰周官为诸侯律”。梁律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仓库篇,陈律“篇目条纲一用梁法”。(注:程树德:《九朝律考·陈律考·篇目条纲一用梁法》,第322页。)后魏律将卫宫改为宫卫、厩律改为厩牧。北齐律将宫卫改为禁卫。后周律变化较大,重设卫宫篇,增加了祀享、朝会、市廛、 关津等律。(注:参见《隋书·刑法志》,《六典》祀享作祠享,关津作关市。)隋律再度将卫宫改为卫禁,违制改为职制,厩牧改为厩库。唐律完全继承隋律。
    如《唐律疏议》卷15《厩库》所言:“厩库律者,汉制九章,创加厩律……隋开皇以库事附之,更名厩库律。厩者,鸠聚也,马牛之所聚。库者,舍也,兵甲财帛之所藏,故齐鲁谓库为舍。”隋唐律中的《厩库》实际上是由梁律的《厩律》和《仓库》合并而成,而梁律中的仓库亦不是凭空而来,《秦律十八种》中即有《仓律》。
    《唐律疏议》卷7《卫禁》:“卫禁律者,秦汉及魏未有此篇。 晋太宰贾充等,酌汉魏之律,随事增损,创制此篇,名为卫宫律。自洎于后周,此名并无所改。至于北齐,将关禁附之,更名禁卫律。隋开皇改为卫禁律。卫者,言警卫之法;禁者,以关禁为名。”虽然汉律中没有卫禁或宫卫(卫宫)的律篇,但是,晋律中的卫宫篇很可能来源于张汤的《越宫律》。(注:除了张汤所作《越宫律》,汉代还有“宫卫令”。《汉书·张释之传》颜师古注引如淳曰:“宫卫令‘诸出入殿门公车司马门者皆下,不如令,罚金四两。’”晋律卫宫律到底渊源于汉代的“宫卫令”还是《越宫律》尚需论考。)北齐时将关禁加入此篇,关禁的内容在《二年律令》属《津关令》,因此,其间亦有渊源。
    《唐律疏议》卷9《职制》:“职制律者,起自于晋,名为违制律。 爰至高齐,此名不改。隋开皇改为职制律。言职司法制,备在此篇。宫卫事了,设官为次,故在卫禁之下。”然而,晋律中的违制来源于哪里呢,史书并无记载。唐律《职制》中的“置官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贡举非其人”、“在官应直不直”、“官人无故不上”、“之官限满不赴”等与秦汉的《置吏律》、《内史杂》、《除吏律》等内容性质颇为接近,如《秦律十八种·置吏律》“县、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属”条(第94页),“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视事及遣之”条(第94—95页)等,《内史杂》“官啬夫免,□□□□□□□其官亟置啬夫”条(第106页)至“侯(候)、司寇及群下吏毋敢为官府佐”条(第107页), 《秦律杂抄·除吏律》“任法(废)官者为吏,赀二甲。·有兴,除守啬夫、叚(假)佐居守者,上造以上不从令,赀二甲。·除士吏、发弩啬夫不如律”条(第127—128页),《二年律令·置吏律》简210“有任人以为吏,其所任不廉,不胜任以免”条、简211—212、213—215、218条等,均是关于任用官吏和任用不当的法律规定。《职制》“受制出使辄干他事”条与《二年律令·置吏律》简216“官各有辨, 非其官事勿敢为”性质相同。《职制》中“上书奏事犯讳”、“上书奏事误”、“事应奏不奏”等均是关于官吏上书奏事的法律条文,《二年律令·置吏律》简219—220“县道官有请而当为律令者”也是关于上书程序的法律,此条似也与《职制》“律令式不便辄奏改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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