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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论《二年律令》二十七种律均属九章(之二)

时间:2009-7-24 13:47:20  来源:不详
律有假借不廉”之语,被整理者归入《盗律》的简77“□□□财(?)物(?)私自假(贷),假(贷)人罚金二两。其钱金、布帛、粟米、马牛殹,与盗同法”,简78—79“诸有叚(假)于县道官,事已,叚(假)当归。弗归,盈二十日,以私自叚(假)律论。其叚(假)别在它所,有(又)物故毋道归叚(假)者,自言在所县道官,县道官以书告叚(假)在所县道官收之。其不自言,盈廿日,亦以私自假律论。其假已前人它官及在县道官廷(?)”,应归入《杂律》为是。)
    从唐律的面貌看,当时已不存在二级律篇,但何时消失的不得而知。从魏律《序》将《金布律》与九章并提,以及许多行政法并未从《杂律》析出的情况来看,魏律应该还存在二级律篇。晋律较之汉魏律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除了将令与律做了严格的区别外,更把水火、关市、违制、诸侯等律从《杂律》中析分出来,从而在根本上解决了“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注:《晋书·刑法志》所载魏律《序》。)的矛盾,因此,二级律篇的消失可能在晋律时。

       五 汉律正律与旁章

    前文论证了汉律篇章只有九章,九章由若干个二级律篇组成。这一说法可以解决汉律存在众多九章之外的律篇问题,证明传世文献关于汉律九章的说法是正确的。这一说法还可以使我们对文献记载有更深刻的理解和体会。《晋书·刑法志》说汉律“世有增损,率皆集类为篇,结事为章。一章之中或事过数十,事类虽同,轻重乖异。而通条连句,上下相蒙,虽大体异篇,实相采入。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兴律有上狱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错糅无常”。所谓“集类为篇,结事为章”,就是一“事”制定一律(章),一“事”(章)下有若干律条,若干性质相同的“事”(章)被归在一个律篇之下。(注:汉代对于“篇”、“章”的使用比较混乱。最典型的例子是《九章律》本身,“九章”无疑是指构成汉律典的九个律篇,但是,汉代人不把其称之为“九篇”却称之为“九章”。此外,西汉帝时黄门令史游作《急就》一篇,但人们有称之为《急就篇》者,有称为《急就章》者。《说文·文部》:“章,乐竟为一章。从音,从十。十,数之终也。”段注:“歌所止曰章。”《竹部》:“篇,书也。”段注:“书,箸也,箸于简牍者也,亦谓之篇。古曰篇,汉人亦曰卷。”朱骏声《通训定声》:“篇,谓书于简册可编者也。”《汉书·公孙弘传》:“其悉意正议,详具其对,著之于篇。”颜师古注:“篇,简也。”由此看来,在汉代“篇”、“章”的具体指向虽然有所不同,但是用在文书上意义大致相同,即完整记录一件事情的书简。将篇章之义明确区分开来,由“篇”统“章”,不知始于何时,但至《晋书·刑法志》成书时显然已经如此。一些学者根据《汉书·晁错传》关于景帝即位后晁错“更定法令三十章”的记载,认为它表明除《九章律》外,尚有更多的法令存在。我认为此处的“章”与九章律的“章”意思不同,而与《晋书·刑法志》“结事为章”的“章”相同,因此不能作为当时九章律之外有更多律篇存在的证据。)即“章”构成汉代律典的二级篇目,“篇”构成律典的一级篇目(如九章律的九章)。(注:冨谷至认为篇等于构成法典的编目,章等于构成法规的条文,与我的看法不同。参见冨谷至:《晋泰始律令への道——第一部 秦漢の律と令》,《東方学報》(京都)第72册,2000年。)魏律《序》说:“旧律所难知者,由于六篇篇少故也。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是以后人稍增,更与本体相离。今制新律,宜都总事类,多其篇条。”萧何定汉律九章,虽然较之秦律增加了三篇,但是相对当时的社会政治需要,仍嫌篇目过少,从而使它的容量受到很大限制。随着时代的发展,汉王朝针对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出台新的律篇,这些律篇的性质可能并不完全契合原有的九章,但是,在未增加律篇篇目的情况下,它们只能被勉强归入九章中的一章,从而使篇目内容与篇目性质相疏离的现象比比皆是。这就是魏律将篇目从九篇增加到十八篇的根本原因。
    如何看待叔孙通所作“傍章十八篇”以及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它们与汉律九章的关系是什么?魏律《序》说魏律“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矣”,正律九章显然指萧何所定九章律,“科”、“令”的概念亦十分明确,但是,“旁章”到底指什么?旁章与九章律的关系是什么,即它们在汉代法律体系中各处于什么位置?这些是本文无法回避的问题。
    其实,假如汉代二级律篇的篇名与一级律篇有所区别,或者传世文献明确记录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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