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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论《二年律令》二十七种律均属九章(之二)

时间:2009-7-24 13:47:20  来源:不详
;  然而,秦律中的仓律、司空、游士律、除弟子律、臧(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敦(屯)表律等律,在萧何制九章律时是否被继承以及《二年律令》中收、置吏、均输、复、赐、置后、爵、秩、史诸律到底属于九章的哪一篇,由于没有发现新的线索,不敢轻易下结论。假如可以做些推测的话,我认为《二年律令》中的收律应属《囚律》,置吏、均输、秩、史诸律应属《杂律》,复、置后律应属《户律》。(参见秦汉一二级律篇分类表)当然,这一推测正确与否还需要新的出土材料验证。
    秦汉一二级律篇分类表
一级律篇名  盗  贼  囚       捕            杂                  具   兴       厩              户
                                     杂、金布、关市、效律、
二级律篇名  盗  贼  囚、告、 捕、亡  钱律、置吏(?)、均输(?)、  具  兴、徭、  厩、厩苑、  户、田、傅、复(?)、
                    收(?)            秩(?)、史(?)                  戍        传食、行书  置后(?)
 
    从兴、厩、户三篇形成的过程,以及秦律六篇的盗贼囚捕杂具本身既是一级律篇名又是二级律篇名的事实,可以充分理解《晋书·刑法志》“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的说法。在李悝著《法经》之前,各国应该是根据不同罪行制定了不同的具体法规,其中即包括盗、贼、囚、捕的律篇,李悝将这些律篇加以分类整合,将与盗、贼、囚、捕有关的律分别归属在其下,把无法归入四篇的律条合在一起统名为《杂律》,又作《具律》“具其加减”,从而形成一级律篇。当时未必没有关于事类(行政法、民法)的规定,但是,李悝制定《法经》的思想很明确,即坚持“皆罪名之制”的原则,究其原因可能是各国的行政法、民法不甚一致,各有各的制度和传统,无法将其统一为“经”,因此李悝便将其完全摒弃在《法经》之外。刘邦统一全国后,已经具备了在全国颁布统一的行政法和民法的条件,萧何故将秦律中适合于汉的事律,加以归并,创制兴、厩、户三篇,相同性质的事律被分别归并在三篇之下,并将三篇之外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归入《杂律》。晋律在汉律基础上增加水火、关市、违制三篇,梁律增加仓库篇,后周律增加市廛、关津篇,(注:参见《隋书·刑法志》,《唐六典》祀享作祠享,关津作关市。)隋唐制定卫禁、职制、厩库三篇时,应该是从九章中将相关内容提取出来单独成篇。后代省并某些律篇,如后魏、北齐、隋、唐省水火、关市、仓库,并非将有关律条从律典中完全删除,而是将其重新纳入原有律篇中。(注:此外,根据魏律《序》“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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